金翰明:诱骗犯罪案件辩解状师、广强状师事务所诱骗犯罪辩解与研究中央秘书长
周淑敏:广强状师事务所诱骗犯罪辩解与研究中央研究员
序言
刑罚的功能在于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但是刑罚手段的严厉性也对适用刑法提出了严格的定罪和量刑标准。对付市场化背景下的经济活动,只要其未超出民事、行政法律规范调度的范围,绝不能肆意的适用刑法及刑罚手段进行定罪惩罚,这也是刑法谦抑性的哀求。
条约诱骗罪是法律实务中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社会生活处处离不开条约业为,一旦涌现条约轇轕,条约的一方或多方主体常会自我定义为“被害人”,寻求刑事手段处理,而条约诱骗与条约轇轕、民事轇轕的区分界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都存在一定的繁芜疑难,缺少一个威信、清晰的界定标准,这也是条约诱骗罪指控多发的主要缘故原由。因此明确区分民事违约、民事敲诈与条约诱骗罪之间的界线,将是防止缺点定罪、掩护法律精确履行的关键。
如何对民事轇轕、民事敲诈、条约诱骗罪进行界定,不仅关乎当事人合法权柄,使无罪之人不受法律的缺点深究,同时也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掩护法律机关公信力的哀求。
条约诱骗罪无罪辩解的核心是“造孽霸占目的”的认定,作为辩解状师,如何通过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来打消行为人的造孽霸占目的;同时,如何对法律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指控为条约诱骗罪的同类行为进行有效的无罪辩解,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为此,笔者通过刑事审判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等干系判例搜索平台,网络了有效的条约诱骗罪无罪判例200多篇,选取个中有参考代价的判例66篇,并从中归纳总结出核心的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以最新的无罪判例作为无罪辩解的有效指引。
目录
一、主不雅观方面不符合条约诱骗罪构成要件的无罪判例裁判要旨及核心辩点
(一)不具有“造孽霸占目的”的民事敲诈行为不构成条约诱骗罪
(二)条约诱骗罪的指控中,从哪些关键点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造孽霸占目的”
二、客不雅观方面不符合条约诱骗罪构成要件的无罪判例裁判要旨及核心辩点
(一)从客不雅观行为上,在履行条约的过程中,行为人一方的实际投入已超出或与其应履行的条约责任相称的,应打消造孽霸占目的,不构成条约诱骗罪
(二)行为人虽有虚构事实、遮盖原形等行为,但该行为对条约的实际履行并未产生本色影响,且行为人亦未对取得的款项进行挥霍,不构成条约诱骗罪
(三)行为人虽有转移抵押财产的行为,但该行为对条约的实际履行并未产生本色影响,且行为人亦未对取得的借款进行挥霍,不构成条约诱骗罪
(四)就因果关系层面而言,被害人处罚财产的行为必须基于欺骗行为、且被骗而履行的,若非因“上当受骗”而履行的处罚财产的行为,纵然其遭受丢失,行为人也不构成条约诱骗罪
三、“多更生意”“一房二卖”不构成条约诱骗罪的核心辩点
(一)“多更生意”不构成条约诱骗罪的核心辩点
(二)“双更生意”不构成条约诱骗罪的核心辩点
四、主客不雅观均不符合条约诱骗罪构成要件的无罪辩点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敷的条约诱骗罪无罪辩点
正文
一、主不雅观方面不符合条约诱骗罪构成要件的无罪判例裁判要旨及核心辩点
条约诱骗罪及诱骗类犯罪的主不雅观认定,其核心是“造孽霸占目的”的认定问题,故纵然行为人在经济往来中,客不雅观上存在一定形式的虚构事实、遮盖原形的“欺骗行为”,但根据案件事实、证据,能够证明该行为不是基于“造孽霸占目的”而履行的,根据主客不雅观同等的原则,行为人依法不构成条约诱骗罪。
(一)不具有“造孽霸占目的”的民事敲诈行为不构成条约诱骗罪
民事敲诈行为与条约诱骗罪是法律实务中最易稠浊问题。在经济往来中,不能把任何存在欺骗事实的条约业为均认定为犯罪,否则,既有违刑法“谦抑性”的哀求,也对正常的市场行为产生桎梏。
民事敲诈行为与条约诱骗罪的区分关键是“造孽霸占目的”的界定。普通来说,民事敲诈中的行为人,是希望以“虚构、遮盖”的欺骗行为,匆匆成条约的成立与生效,并通过履行条约的行为取得相应的利益,行为人常日有实际履行的行为;而条约诱骗罪的行为人则希望以欺骗手段,直接性的取得对方的某种处罚、支付,而造孽霸占对方处罚、支付行为所指向的财物,取得利益,行为人常日无实际履行行为、或履行极少的条约责任。
1.无罪判例一:洪某被控条约诱骗罪、职务侵略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案号:(2002)厦刑初字第51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洪某与喷鼻香港F集团股权置换中确实存在虚列资产和遮盖债务等行为。但纵不雅观本案的全部事实,应该认定该行为是属经济活动中的民事敲诈,而不是条约诱骗。条约诱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造孽霸占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条约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仅履行条约的小部分,而对条约责任的绝大部分无履行诚意以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民事敲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形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认识缺点,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两者的差异是:主不雅观目的不同,行为故意内容不同。民事敲诈行为确当事人采纳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缺点认识,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造孽利益”,其本色是牟利;而条约诱骗罪虽然客不雅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责任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责任”,直接造孽霸占对方财物。因此,条约诱骗罪因此直接造孽霸占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而民事敲诈则是通过双方如约来间接获取造孽财产利益。本案中,被告人洪某在与F集团进行股权置换时,虚列部分资产、遮盖部分银行贷款债务,违反了其在置换条约附件中对F集团的某些承诺和担保。但是,其虚构事实、遮盖原形是为了匆匆使双方达成股权置换协议,取得厦门H大饭店装修及营运所需资金,目的是通过履行置换条约而使自己获利,并非通过该欺瞒行为霸占F集团的财产。
2.无罪判例二:陈某某被控条约诱骗罪、虚报注书籍钱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案号:(2007)钦刑二初字第9号
裁判要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某虽在与梁某某、张某某签订、履行条约过程中,通过敲诈的手段收取梁、张二人的款项,但其取得梁的款项后,将个中大部分款项用于经营工程培植项目,也按照与梁签订的条约条款安排了工程培植项目给梁承建,履行了双方签订条约中的部分条款,并非用于挥霍或进行造孽经营活动,也不是用于还债和个人生活开支;在取得张的款项后,其也将该款项投入双方约定的工程项目中。事后虽被告没有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梁、张二人的全部款项,但也陆续归还了部分款项。对付被告收取梁、张二人的款项后是否用于挥霍、从事造孽经营活动、还债、个人生活开支及隐匿款项等事实,公诉机关未能举证证明,因此在此案当中,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构成条约诱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构成条约诱骗罪的见地,因证据不敷不予采纳。
3.无罪判例三:某公司、王某某被控条约诱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案号:(2016)青01刑初6号
裁判要旨:青海某某公司通过招、拍、挂办法取得了本市黄河路**号、**号、兴海路*号的地皮利用权,开拓培植“某某某花园小区”,并建成4栋高层住宅楼和1栋办公楼,尚有1栋高层住宅楼未开工培植。某某公司及王某某在安置回迁户和普通购房户的过程中,有将回迁安置房抵押给他人、发卖给普通购房户,或与他人签订虚设拆迁安置协议后又将签约房安置回迁户、抵押给债权人、发卖给他人等的行为,对回迁户、抵押权人、普通购房户遮盖了与另一方签订条约的事实,具有敲诈的行为,但其向绝大部分住户交付房屋,在房屋相冲突时又为多数购房人、回迁户调度住房,履行条约。同时本案中涉案款项去向不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单位及王某某将借款、购房款、回迁户交纳的超面积款等予以挥霍或其他不正当支出,无法证明其主不雅观上具有造孽霸占他人财物的故意。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某犯条约诱骗罪的证据不敷,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二)条约诱骗罪指控中,从哪些关键点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造孽霸占目的”
1.条约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商品的价格、质量等问题涌现本色性争议,不能协商办理,一方据此未践约履行条约责任的,不能认定具有“造孽霸占目的”
(1)无罪判例一:曾某被判条约诱骗罪一案二审裁定书
案号:(2015)鄂恩施中刑终字第00226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曾某从事蔬菜批发,与向某甲签订了条约,原审被告人曾某既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遮盖原形,条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审被告人曾某按照条约的约定,积极履行条约责任,在条约履行过程中,原审被告人曾某与向某甲因辣椒收购的质量、价格发生争议,在双方不能协商同等的情形下,原审被告人曾某离开向某甲家,回到湖南省自己家中。原审被告人曾某虽改换了电话号码,但并没有逃匿,也没有变更居住地和经营场所,向某甲完备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办理轇轕。其余,原审被告人曾某到底运走多少辣椒,商品椒、次品椒各多少,撤除其供应的种子款、农药款及已支付的收购款,到底还应支付多少辣椒收购款,双方既没有称重,也没有按条约约定协商达成同等进行结算。审查机关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曾某实际应支付辣椒收购款151066.94元,已支付100000万,实际诱骗51066.94元。而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曾某在巴东县清太坪镇发展栽种、收购辣椒家当,抛开栽种辣椒时所投入的人力和财力,仅收购时支付货款和购买包装纸箱两项,就投入资金达152226元,已超过其应支付辣椒收购款151066.94元,以此进行条约诱骗也有违常理。
(2)无罪判例二:钟德跃被判条约诱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
案号:(2014)甘刑二终字第38号
裁判要旨:钟德跃与富康公司发生轇轕的缘故原由,是因施工过程中部分工程变更项目增加变更用度由谁承担无法达成同等而产生的,在双方多次交涉不能达成同等后,上诉人钟德跃将干系材料运至深圳存放,此行为是钟德跃对工程材料的临时保管办法,并没有进行变卖或者处罚。且在将施人为料运离酒泉之前,为“保全证据”,及时申请酒泉诚信公证处对富康公司“两馆”工程进度及材料设备现状进行了公证,并委托状师以富康公司违约为由向酒泉市中级公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释钟德跃欲通过法律程序来办理与富康公司之间的轇轕。
(3)无罪判例三:曾某被控条约诱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案号:(2015)漠刑初字第5号
裁判要旨:通过被告人曾某的上述行为可以看出,被告人曾某在条约签订后,在一定程度上积极履行了其条约责任。2014年9月,被告人曾某未奉告向某离开向某家,回到户籍所在地和常常居住地,并改换电话号码,但上述行为是被告人曾某与向某因辣椒收购的质量、价格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同等的情形下发生的,且被告人曾某并没有到其他地方故意躲避,故被告人曾某的该行为不能认定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色后,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的逃匿行为。
(4)无罪判例四:廖某某被判条约诱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
案号:(2009)深中法刑二终字第867号
裁判要旨:一、就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原审被告人廖某某主不雅观上有造孽霸占的故意。根据《条约》约定,原审被告人廖某某应该在收取货色50天后支付货款。廖某某提取货色的韶光分别为2006年9月11日、9月16日、10月26日、10月30日,按照条约约定支付货款的韶光分别为2006年11月1日、11月6日、12月16日、12月20日。据原审廖某某以往及当庭供述,未付货款是由于货色存在质量问题,买方广州泰兴公司哀求退货,其与王某某交涉,王某某不同意退货,但赞许可延迟六个月付款。兄弟G公司总经理王某某亦陈述廖某某向其提出哀求延长付款期限的哀求,其赞许推迟十天付款,最迟不能超过二十天。证人龙某某亦证明部分货色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由于廖某某与王某某切磋延期时未签订书面协议,现不能认定双方协商延期的确切韶光,但可以认定双方因货色存在质量问题,已就《条约》约定的还款期限进行了变更。而其余两批货款是由于结账韶光未到,原审被告人也未收到买方董师长西席和苏师长西席的货款,而未与兄弟G公司结账。故本院认为,本案中货款的拖欠和争议具有民事经济轇轕的性子,兄弟G公司于2006年11月20日即付款期截止之前就向公安机关报案系过早采纳刑事手段。
2.改换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辞职、改换手机号码等避而不见的躲债行为,不属于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关于躲避债务而“逃匿”的环境
核心辩点:办案机关常日以行为人存在“改换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辞职、改换手机号码”等躲债行为,认定其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色、货款、预支款或者包管财产后逃匿的”,从而推定行为人具有造孽霸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是上述几类躲债行为与“逃匿”行为存在实质差异,逃匿行为常日伴随着携款潜逃、挥霍财物等行为,是一种根本性的不履行条约责任的表示;而上述几类纯挚的躲债行为,系因经营困难,一时无法履行、履行不能等,对方的催债行为使行为人不得已采纳的斡旋方法,行为人从实质上并无转移财产、携款潜逃、挥霍财产等对履行条约能力产生本色影响的行为,因此,不能由于纯挚的躲债行为而认定行为人的造孽霸占目的。
(1)无罪判例一:曾某被判条约诱骗罪一案二审裁定书
案号:(2015)鄂恩施中刑终字第00226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曾某从事蔬菜批发,与向某甲签订了条约,原审被告人曾某既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遮盖原形,条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审被告人曾某按照条约的约定,积极履行条约责任,在条约履行过程中,原审被告人曾某与向某甲因辣椒收购的质量、价格发生争议,在双方不能协商同等的情形下,原审被告人曾某离开向某甲家,回到湖南省自己家中。原审被告人曾某虽改换了电话号码,但并没有逃匿,也没有变更居住地和经营场所,向某甲完备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办理轇轕。其余,原审被告人曾某到底运走多少辣椒,商品椒、次品椒各多少,撤除其供应的种子款、农药款及已支付的收购款,到底还应支付多少辣椒收购款,双方既没有称重,也没有按条约约定协商达成同等进行结算。审查机关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曾某实际应支付辣椒收购款151066.94元,已支付100000万,实际诱骗51066.94元。而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曾某在巴东县清太坪镇发展栽种、收购辣椒家当,抛开栽种辣椒时所投入的人力和财力,仅收购时支付货款和购买包装纸箱两项,就投入资金达152226元,已超过其应支付辣椒收购款151066.94元,以此进行条约诱骗也有违常理。
(2)无罪判例二:刘文涛被判条约诱骗、职务侵略、虚报注书籍钱罪一案再审(二审)讯断书
案号:(2014)鄂刑监几次再三终字第00011号
裁判要旨:刘文涛是否“属于收受对方借款后逃匿”的环境。在重组无法推进后,吉林汇通公司打电话找刘文涛索要借款,再打电话找不到刘文涛后,于2003年7月报警。只管刘文涛在此期间改换了电话号码,但是在2003年9月17日,刘文涛还用其持有的公司印章通过状师揭橥声明,认为南洋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和新的董事会组织及其决议均不合法,并以南洋公司、成功公司名义,以成功公司新的工商变更登记违法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提起行政复议。因此,单凭“刘文涛改换手机号码”这一事实,不敷以推定刘文涛是为了躲避债务而隐匿,不符合《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收受财产后逃匿”的环境。其余,吉林汇通公司没有通过民事诉讼等办法向武汉恒泰公司或者南洋公司提出偿还债务。
综上,本院再审认为,申说人刘文涛及其辩解人提出原判认定刘文涛犯条约诱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敷的申说情由和辩解见地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3)无罪判例三:曾某被控条约诱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案号:(2015)漠刑初字第5号
裁判要旨:综合全案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来看,被告人曾某从事蔬菜批发,在其他地方也曾栽种收购过辣椒,在巴东县清太坪镇发展栽种辣椒时,与向某签订了条约,该条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9月长达十余月的韶光内,被告人曾某按照条约的约定,供应了代价30200元的种子、代价9000元的农药,本人并约请他人进行了技能辅导,2014年8月至2014年9月,积极进行收购,分四次支付了96000元辣椒收购款。通过被告人曾某的上述行为可以看出,被告人曾某在条约签订后,在一定程度上积极履行了其条约责任。2014年9月,被告人曾某未奉告向某离开向某家,回到户籍所在地和常常居住地,并改换电话号码,但上述行为是被告人曾某与向某因辣椒收购的质量、价格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同等的情形下发生的,且被告人曾某并没有到其他地方故意躲避,故被告人曾某的该行为不能认定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色后,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的逃匿行为。其余,到被告人曾某离开时,被告人曾某到底运走多少辣椒,撤除其投入的用度、已付的辣椒款外,被告人曾某是否还欠已运走的辣椒款,欠多少已运走的辣椒款,并不愿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还下欠已运走的辣椒款为151629.11元,证据不敷。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主不雅观上无造孽霸占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客不雅观上没有履行在签订、履行条约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遮盖原形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条约诱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不构成条约诱骗罪。被告人曾某与向某之间属条约轇轕。被告人曾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发布其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4)无罪判例四:廖某某被判条约诱骗罪一案
案号:(2009)深中法刑二终字第867号
裁判要旨: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原审被告人廖某某具有逃匿行为。原审被告人廖某某于2006年 11月12日出境到马来西亚,于同年12月25日返国,2007年1月4日再次出境到马来西亚,于同年2月2日返国。据廖某某的供述和辩白、中国Y马来西亚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10日向原审法院出具的《证明》及证人陈某、陈某某的证言,证明是因上海Y印刷器材厂在马来西亚新开的PS版印刷器材厂,聘请廖某某在2006年11月至2007年2月期间前往马来西亚帮助从事发卖和技能做事,是Y公司叮嘱消磨其去马来西亚短期出差,系职务行为。故原审被告人廖某某前往马来西亚难以认定是逃匿行为。如果按照兄弟G公司总经理王某某的陈述,延长付款期限二十天,原审被告人廖某某的付款韶光应推迟至2006年11月25日,而兄弟G公司2006年11月20日就报案了,是由于与廖某某的手机联系不上,但廖某某是由于同年11月12日因故去马来西亚未开通国际漫游,甚至手机无法联系,其与王某某于11月10日尚有联系。而如果按照原审被告人辩称的延期韶光为六个月,则截至2007年2月13日廖某某被抓之日,尚未至货款支付期限。廖某某出售房屋的事实,亦无法证明其有逃匿的行为。经查明,原审被告人廖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下沙路XX号房的屋子,其妻子在廖某某与兄弟G公司谈买卖之前的2006年9月4日即已与Z包管(深圳)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书》,委托该公司出售上述房产,并已作了公证。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原审被告人廖某某主不雅观上具有造孽霸占的故意,客不雅观上具有逃匿的行为。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廖某某犯条约诱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敷。
(5)无罪判例五:王某被控条约诱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案号:(2014)滨刑初字第4号
裁判要旨:末了,关于被告人王某到期没有还款、李二某称找不到王某、公诉机关指控其逃匿的问题。被告人王某当庭辩白称,其曾陆续还款给李二某100余万,当时也未离开天津,但由于李二某哀求过高的还款数额,并为了追讨剩余款项限定其人身自由,跟踪其父母,其为了父母人身安全才于2013年3月份去了鞍山,且其在鞍山期间并不知道自己行为涉嫌犯罪,还委托其母亲参加与李二某之间的民事诉讼,其行为不构成逃匿。根据王某的辩白及干系证人证言,结合在王某父母与李二某协商过程中双方见地态度,现有证据不敷以认定被告人王某系基于造孽霸占的目的进行逃匿。
(6)无罪判例六:王某某被控条约诱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案号:(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1413号
裁判要旨:虽然三被害单位干系职员的陈述反响被告人不接电话或者关机,但根据苏泽强的手机通话清单反响,被告人王某某的手机从2011年1月5日至2012年9月12日都可以接通,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取消该号码,在2012年9月11日被抓获前都是由其利用,且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不接电话或者关机。CNA公司的清盘人于2013年9月17日出具的信件翻译本既未履行干系的证明手续,也没有详细写明何时利用何种手段曾联系CNA公司的董事,不能证明其已穷尽了所有手段都无法联结CNA公司的董事,且被告人已于2012年9月被民警抓获,因客不雅观情形使得清盘人无法联结被告人,另一董事苏泽强曾于2013年12月20日、2014年3月5日联系朱某某、杨某某并归还部分货款,即二被害单位仍可与其取得联系,并非无法联结。其余,CNA公司于2012年2月21日申请清盘后,被告人仍多次出入境,并于同年9月11日入境而被抓获,可见被告人没有因CNA公司清盘而恶意躲避。综上,证明被告人收受货色后逃匿的证据不敷。
(7)无罪判例七:张某被判条约诱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
案号:(2014)吕刑终字第269号
裁判要旨: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上诉人张某履行了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后逃匿的行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履行了收受当事人给付的货款后,用于违法活动或是用于挥霍的行为。
如前所述,上诉人张某收到王某支付的货款后,并没有将该款实际掌握,而是当场将货款交付给任某甲。其再次得到货款,是由于任某甲一方因价格问题无法践约履行条约,于越日将货款退还给其。其在当时对该货款是合法霸占。证人路某的证言、交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关于王某所报案件的情形解释”证明,2010年4月10日前,路某和交城县公安局副局长康恩栋还与张某联系过。张某第一笔退款的韶光是在4月15日,与上述两人与其联系的韶光仅相差几天,且在公安机关备案侦查(4月27日)之前,故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上诉人张某履行了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后逃匿的行为。同时,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张某履行了收受当事人给付的货款后,用于违法活动或是用于挥霍的行为。故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其行为符合条约诱骗罪在客不雅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8)无罪判例八:徐某旺被判条约诱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
案号:(2015)中中法刑二终字第58号
裁判要旨: 关于徐某旺是否具有造孽霸占他人财物犯罪故意的问题。经查,本案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徐某旺以明显低于本钱价的价格大量抛售货色,亦未能查明赃款赃物的详细去向。徐某旺拖欠报案人款项后虽有离开中山的躲债行为,但仅凭该点不敷以认定其有造孽霸占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
3.公司在成立时存在虚报注书籍钱等环境,其后的交易行为是否一定构成诱骗犯罪?
核心辩点:公司之前的虚报注书籍钱等行为,不会一定导致公司对外条约业为构成条约诱骗罪,条约诱骗罪是否成立应结合条约签订时及签订后的详细情形,对付该条约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及是否存在实际履行行为进行界定。简而言之,虚报注书籍钱并不代表公司无经营、履行条约能力,不能以“虚报注书籍钱”的行为推定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皆系“造孽霸占目的”。
无罪判例:龚某被控条约诱骗、虚报注书籍钱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案号:(2002)黄刑初字第136号
裁判要旨:首先,本案所涉及的注册和货色买卖,均不是被告人龚某以个人名义进行的,而因此公司的名义,且该公司并非以犯罪为目的而成立的,该公司的成立又经由了合法登记并一贯未被注销,以是公诉机关指控的所谓被告人龚某的行为实际上便是其公司的行为。其次,从被告人所在公司与广东省R公司、L发电厂之间买卖货色的系列行为来看,不存在被告人所在公司有条约诱骗的故意和客不雅观行为,情由如下:(1)被告人所在公司在购买广东省R公司货色之前已找到了买主即L发电厂,并与二家单位均签订了购销、供货条约,此时,被告人所在公司本色上处于一个转手买卖的中间商角色,其根本不须要任何资金就可以完成货色的交易,且已按照正常的交易手段、价格与二家公司实际成交,被告人所在公司也从中得到了价差利润,这解释被告人所在公司完备具备了实际如约能力,纵然被告人所在公司先前采纳了虚报注书籍钱的手段成立,也不能一定导致其往后的经济贸易行为均属诱骗,况且并无证据显示被告人当初成立该公司的目的便是为了诱骗。
4.能够还款而未还款,把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是否一定属于造孽霸占目的下的条约诱骗罪?
核心辩点:实务中的每一起无罪判例都不是抽象的,是详细的、可见并可感知的,造孽霸占目的的界定也不可能在理论上有精确无误的界线,必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形,从行为人履行的行为,事实与证据中得出结论。
能够还款而未还款,资金挪作他用从常理上来看是一种不恰当的行为,但不一定构成犯罪。对付挪作他用,若并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是为了正常的经营活动,或是为了创造如约能力,更好地履行条约,当然就不能以“挪作他用”的事实推定出造孽霸占目的,应界定为套用他人资金的经济条约轇轕。
无罪判例:龚某被控条约诱骗、虚报注书籍钱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案号:(2002)黄刑初字第136号
裁判要旨:对付被告人当时能够归还货款而不予归还却挪作他用的行为,应认定为是一种套用他人资金的行为,从其利用该笔货款的情形来看,其并不是挥霍,而是用在正常的买卖场上,且被告人也确实归还了将近一半的货款,从而解释被告人并非想长期造孽霸占他人货款,其进行的货色买卖行为也不因此造孽霸占为目的,综合上述情形剖析,解释被告人所在公司的行为并不符合条约诱骗罪的构成要件,而应属于一起经济轇轕。
5.为搪塞追款,开具空头支票搪塞的行为是否一定构成条约诱骗罪或票据诱骗罪?
核心辩点:行为人在取得条约利益后,因已方履行遇有困难,为办理一时的追款问题,开具空头支票搪塞。对付条约诱骗的指控,行为人相应的条约利益已经取得,开具空头支票非条约诱骗的实施行为;对付票据诱骗罪,开具空头支票系属临时性的搪塞,是对追款行为临时性的应对方法,并非为了终极“不履行”,若无其他情节予以证明,应认定不具有造孽霸占目的,不构成票据诱骗罪。
无罪判例:龚某被控条约诱骗、虚报注书籍钱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案号:(2002)黄刑初字第136号
裁判要旨:对付被告人所开空头支票问题,由于被告人事先已经得到了广东省R公司的货色,只是在该公司几次再三追货款的情形下才出此下策,以临时搪塞,并不符合票据诱骗的特色,且从广东省R公司员工陈某的解释中可反响当时被告人开票据时已作了如何承兑的解释,并非故意欺骗。
6.客不雅观上存在以条约的办法套取资金等行为,但供应了相应包管的,应认定行为人不具有造孽霸占目的。
核心辩点:行为人在签订借款条约时,存在虚构事实、遮盖原形的欺骗行为(如虚构公司的经营状况、如约能力),使条约相对方基于缺点认识处罚财产,单从该点来看,的确符合条约诱骗罪客不雅观要件的要素;但另一方面,行为人对付条约的履行供应了真实的、等价性的包管,故纵然行为人无法正常还款,条约的相对方仍可通过实现抵押权等包管方法取得补偿,其条约权柄具有“保障”,行为人的该行为系不具有造孽霸占目的的套用资金的行为。
(1)无罪判例一:唐某照等被控条约诱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案号:(2005)佛刑二初字第79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唐某照、刘某和、范某辉作为S公司的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以S公司和H公司互助做钢材买卖的名义套取H公司的资金,但S公司在与H公司签订条约时提出了以S公司为地皮利用者的国有地皮利用权作为履行条约的抵押包管,H公司也收下了该国有地皮利用权证。后双方签订了以该国有地皮利用权为抵押物的抵押条约,以该抵押物作为H公司在2003年至2005年对S公司连续发生的债权包管,双方还到有关地皮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S公司与H公司之间签订的抵押条约合法有效。S公司采纳签订条约的办法套取H公司资金的同时,又供应了抵押物作为包管,可以看出S公司不具有造孽霸占所套取H公司资金的目的。H公司收到第一份条约的钢材韶光是在2004年1月6日,而在此韶光之前,H公司与武汉供货商已签订了七份采购条约,相应地与S公司签订了七份购销条约,以是公诉机关对S公司以先履行小额条约的方法诱骗H公司连续签订条约的指控不成立。被告人唐某照、刘某和、范某辉作为公司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将S公司所套取的H公司资金紧张用于返还H公司和给本公司利用,三被告人没有分赃,指控三被告人造孽霸占了所套取的H公司资金的证据不敷。仅仅从被告人唐某照、刘某和、范某辉采纳签订条约的办法套取H公司资金的行为来看,还不敷以认定三被告人具有造孽霸占所套取资金的目的,故对公诉机关提出抵押条约是在三被告人的条约诱骗犯罪既遂之后才签订的见地,不予采纳。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照、刘某和、范某辉以造孽霸占为目的,采纳签订条约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证据不敷,对三被告人犯条约诱骗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2)无罪判例二:张某被判条约诱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
案号:(2014)高刑终字第534号
裁判要旨:在本案中,从主不雅观上看,按照民法“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张某事先已通过房屋租赁条约备案登记即租金收益包管的办法,确保陈×一方投资的安全,一旦发生资金风险,陈×一方完备可以依据《北京市房屋租赁条约》及《补充协议》获得救济,陈×一方已支付的款项不是一定的丢失,故难以认定张某具有造孽霸占的主不雅观故意。从客不雅观上看,张某供应的《短期资金头寸拆借协议》和《借款协议》的真实性无法打消,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收购优力凯股权正好符合借款的用场;陈×一方在2009年6月后就不再投资,原定5400万元的投资仅支付了三分之一,张某于2009年10月被取保候审后选择与其他公司互助,陈×一方从形式上看已经违约,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张某在互助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根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联营条约中的保底条款问题”的干系法律阐明,张某和陈×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名为互助,实为借贷,在张某供应有效包管的情形下,双方的债权债务轇轕完备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办理。北京市第一中级公民法院讯断认定上诉人张某犯条约诱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敷。北京市公民审查院建议驳回上诉,坚持原判的见地,本院不予采纳。
7.行为人未履行条约的,应着重审查未履行的缘故原由,对付签订条约时有履行能力,因经营不善等客不雅观缘故原由导致无法践约履行的,应打消在条约诱骗罪之外
核心辩点:未履行条约不即是条约诱骗罪。现实生活中,公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有经营困难是极其正常的事情,故对付签订条约时其具有如约能力,在经营过程中,遇有不可抗力或经营困难等客不雅观缘故原由不能履行的,可见不履行非其主不雅观意愿,不履行实属无奈,因此对付条约诱骗罪的指控,可从不履行的客不雅观缘故原由上,探求行为人不具有造孽霸占目的的辩点。
(1)无罪判例一:廖某万被判条约诱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
案号:(1998)郴中刑终字第75号
裁判要旨:上诉人廖某万担当郴州市GL有限公司经理期间,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GM公司签订了供应铅精矿产品购销条约。随即,上诉人廖某万到河南联系货源。当上诉人廖某万按约先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2万元作为货款利息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没有向上诉人廖某万供应所需的全部资金,而只付给了部分货款(15万元)。上诉人廖某万得到此款后又再次到河南联系并组织货源。经考验,其货源质量符合条约规定标准。在条约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廖某万没有造孽霸占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货款的故意,也没有虚构和遮盖事实原形的行为,而是积极地想办法去联系并组织货源。只是由于其他客不雅观缘故原由没有履行条约,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上诉人廖某万以该案不是条约诱骗,而是经济条约轇轕。
(2)无罪判例二:陈某甲被控条约诱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案号:(2016)吉0183刑初87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条约诱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敷,指控罪名不成立。根据德惠市屯子信用互助联社关于德惠市万嘉米业有限公司申请抵押贷款450万元的调查报告显示:万嘉米业占地面积 6380平方米(代价78万),建筑面积3855.25平方米(代价822万)。该企业2012年末资产总额1748万元,固定资产851万元,流动资产897万元,2012年实现净利润312万元,该企业发展较好。现扣除流动资产,万嘉米业还有代价900万的地皮及建筑,扣除贷款450万元,还有450万元可用于偿还庄家欠款。且开庭审理时,陈某甲辩称其不欠个人借款,只欠信用社450万元的贷款。现有证据认定陈某甲案发时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无能力偿还的证据不敷;而且被告人陈某甲2013年收购农人水稻后,大部分发霉,导致低价出售赔钱,属经营不善所为,没有及时给付农人卖粮款是企业亏损所致,不能认定被告人陈某甲系主不雅观上造孽霸占,其辩解人的辩解见地本院予以采纳。
(3)无罪判例三:晏某被判条约诱骗罪一案重审判决书
案号:(2014)长中刑二重终字第00776号
裁判要旨:综合全案事实、证据看,中创公司与政府签订了条约,取得地皮利用权,一方面招商,一方面将操持中的项目培植发包收取担保金,收取的担保金用于了公司。由于招商终极未果的客不雅观缘故原由,导致发包的工程项目不能进行。在中创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晏某又哀求受让人返还担保金。因此,认定晏某以及中创公司具有造孽霸占目的的证据不敷。
(4)无罪判例四:马驰被判条约诱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
案号:(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82号
裁判要旨:条约中止履行的缘故原由分外。在供油期间,2001年9月27日××站总经理范某因涉嫌诱骗犯罪被焦作市公安局抓获,副总经理张某1逃回老家东北,杜某才停滞向××站供油。范某、张某1被取保后,哀求杜某连续供油,杜某提出先结账再供油,但双方对油价分歧一,致使无法连续履行条约。范某遂于2002年4月向信阳市公安局报案,称被杜某等人骗取其单位资金1887.36万元。故条约并非杜某单方谢绝履行。
(5)无罪判例五:颜家立被控条约诱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案号:(2017)新29刑终38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条约诱骗罪是指有下列环境之一,以造孽霸占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条约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条约的;2、以假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包管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条约或者部分履行条约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连续签订和履行条约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色、货款、预支款或者包管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是我国目前关于条约诱骗罪认定的唯一法律规定。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方法”,应在实践中通过主客不雅观统一的原则,通过行为人外在的行为、手段等客不雅观方面节制其内在的主不雅观目的,结合上诉人的条约履行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形、不如约的缘故原由、事后态度等几方面成分考虑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以造孽霸占为目的”。上诉人颜家立与新疆惠佳农林牧开拓中央签订条约后,对该条约的履行持积极的态度。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颜家立在取得地皮承包户649000元地皮承包款后,有挥霍、携款逃匿等行为的证据。行为人在签订条约时有履行的能力,只是在履行条约过程中,由于客不雅观缘故原由损失了如约能力,导致无力归还他人财物的,不能以条约诱骗罪定罪惩罚。故认定颜家立以造孽霸占为目的骗取承包费的行为构成条约诱骗罪的证据不敷。上诉人颜家立关于不构成条约诱骗罪的上诉要求,本院予以采纳。
(6)无罪判例六:刘某某被控条约诱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案号:(2013)威经技区刑初字第81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刘某某具有造孽霸占他人钱财的主不雅观目的的证据不敷。被告人刘某某在涉案河段采沙,依据的是聚成公司和文登市水利局签订的防洪除涝条约,该条约有清淤的施工内容,条约的实际施工人丁某某将条约的一部分标段转包给刘某某,刘某某即在该河段清淤采沙,并向当地村落委交纳采沙用度,因此,不用除其主不雅观上存在在该河段有事实上的采沙权和流转权的认识。再次,被告人刘某某在与盖某某等人签订条约收取大部分款项后,仍旧向当地村落委交纳采沙款,并在造孽采沙行为受阻后,与盖某某等人续签了补充协议,约定了各自大责折衷有关部门的关系,解释其主不雅观上有匆匆成条约履行的意图,但由于条约的约定内容违法,导致条约实际无法履行。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解人关于其不构成条约诱骗罪的辩解见地,本院予以采纳。
(7)无罪判例七:武汉鑫盛房地产开拓有限公司、李某条约诱骗二审刑事讯断书
案号:(2017)鄂01刑终1280号
裁判要旨:虽然被告单位履行了冒用他人名义签订条约的行为,但基于双方协议及《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地皮利用权条约轇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阐明》的规定,并不能证明其主不雅观上具有造孽霸占之故意,其行为尚不构成刑事诱骗行为。
本案中,鑫盛公司确实未经天罡公司赞许或者追认以天罡公司的名义与三星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也在《协议书》上加盖了假造的天罡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其行为看似符合冒用他人名义签订条约的环境,但因鑫盛公司与天罡公司、木森公司签订了《联合开拓协议》,约定天罡公司、木森公司只收取固定收益,鑫盛公司卖力开拓资金并独立履行联合开拓项目培植开拓经营活动,天罡公司、木森公司不得干预但有责任帮忙办理联合开拓项目的干系手续。又因地皮所有权登记在天罡公司和木森公司名下,故对外签订合同等经营活动均应以天罡公司、木森公司名义进行。依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地皮利用权条约轇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阐明》第二十四条“互助开拓房地产条约约定供应地皮利用权确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该认定为地皮利用权转让条约”的规定,鑫盛公司与天罡公司、木森公司之间名义上是联合开拓,实际上为地皮利用权转让。根据上述《阐明》的规定和《协议》的约定,鑫盛公司可以以天罡公司、木森公司名义从事互助范围内的对外招投标和发包工程项目,不须要天罡公司、木森公司其余授权。而事实上,鑫盛公司已经将天罡公司项目中的1-8号楼和木森公司项目中的1-3号楼对外发包承建,大部分房屋已经建成,且天罡公司项目中的3-8号楼已取适合局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容许证》,并以天罡公司的名义对外发卖。且天罡公司、木森公司对鑫盛公司以其名义在互助开拓范围内已从事的培植及发卖行为均予以认可。木森公司项目中的4号楼和天罡公司项目中的9号楼与前期培植项目为一体,同时取得了相应的方案手续,鑫盛公司同样有权以天罡公司、木森公司的名义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条约。鑫盛公司与三星公司签订《协议书》虽未经天罡公司赞许,但有《联合开拓协议》授权,其内容也是经由双方协商后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鑫盛公司并未否认上述协议内容的真实性,也乐意承担相应的民事任务,因协议不能履行产生的轇轕可以通过民事路子办理。故鑫盛公司虽然履行了冒用他人名义签订条约的行为,但基于上述事实及干系规定,并不能证明其主不雅观上具有造孽霸占之故意,其行为尚不构成刑事诱骗行为。
8.对付履行困难或不能履行的,应着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真实的履行行为、是否积极创造履行能力、对付连续履行条约的态度、是否存在携款潜逃、挥霍财产等行为,打消造孽霸占目的。
核心辩点:不能履行,但存在实际履行行为+积极创造履行能力+无携款潜逃、挥霍财产=无造孽霸占目的,不构成条约诱骗罪
(1)无罪判例一:曾某被判条约诱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
案号:(2015)鄂恩施中刑终字第00226号
裁判要旨:其余,原审被告人曾某到底运走多少辣椒,商品椒、次品椒各多少,撤除其供应的种子款、农药款及已支付的收购款,到底还应支付多少辣椒收购款,双方既没有称重,也没有按条约约定协商达成同等进行结算。审查机关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曾某实际应支付辣椒收购款151066.94元,已支付100000万,实际诱骗51066.94元。而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曾某在巴东县清太坪镇发展栽种、收购辣椒家当,抛开栽种辣椒时所投入的人力和财力,仅收购时支付货款和购买包装纸箱两项,就投入资金达152226元,已超过其应支付辣椒收购款151066.94元,以此进行条约诱骗也有违常理。
(2)无罪判例二:石某某被控条约诱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案号:(2014)海刑初字第21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与梁某某、王某一签订地皮转让条约,并约定违约任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石某某未能向海伦农场缴纳地皮承包费,未得到地皮,导致条约不能履行,应按条约的约定向相对方返还本金及利息,而且石某某表示乐意承担违约任务,并在王某一向其索要承包费时,分期给付4万元,并未躲避,亦未对承包费进行挥霍,足以表明被告人石某某主不雅观上没有通过签订承包条约的方法造孽霸占他人财物的目的,故被告人石某某与梁某某、王某一签订的地皮承包条约系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不构成条约诱骗罪。被告人石某某与李某某为交地皮出让金与高某某等三人签订地皮承包条约时,被告人石某某有敲诈行为,由于当时他并不能确定2013年开春是否能承包到地皮,但是在条约不能履行时,他与李某某又与高某某等三人签订还款协议,并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从而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被告人石某某未按还款协议规定的韶光履行债务,但是他于2013年5月23日登记注册了绥化农垦益农食品有限任务公司,并在登记注册之前就开始兴建,其投资的数额远远高于所欠高某某等三人的债务,应视为其积极创造如约能力,有偿还能力。并且被告人石某某及李某某将承包费中的60万元用于交纳地皮出让金,10万元用于企业的正常支出,该70万元承包费没有被二被告人挥霍,并且案发后,该承包费已经返还给高某某等三人,故不应认定被告人石某某有造孽霸占的目的,因此石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条约诱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条约诱骗罪。被告人李某某看到过石某某与海伦农场签订的地皮承包条约,自然合理认为石某某在海伦农场有地皮,虽然李某某提出用转让地皮取得承包费的办法交纳地皮出让金,但其并未与石某某勾结进行诱骗活动,没有造孽霸占的目的,也未虚构事实、遮盖原形,故李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条约诱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条约诱骗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条约诱骗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9.在单位犯罪中,对付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履行了一定犯罪行为的职员,一样平常不宜作为直接任务职员深究刑事任务
核心辩点:在单位犯罪中,对付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履行了一定犯罪行为的职员,其主不雅观上没有与他人共同诱骗的意思联结和主不雅观故意,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
无罪判例: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公民审查院与张立峰、孙广军、陈明芹、肖鹏、安长红条约诱骗一案
案号:(2017)黑0208刑初81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陈明芹作为梅里斯分公司雇员,不具国储粮考验员资格,受张立峰指使虚开考验单,按照肖鹏口头传达张立峰的指令虚开考验单,具有违法行为。但陈明芹虚开考验单没有与他人共同诱骗中储粮粮款的意思联结和主不雅观故意,没有骗取粮款的客不雅观事实,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陈明芹的检质资格和检质行为在中心储备粮检质检斤单和黑龙江省粮食收购结算凭据中未被认可,结算凭据中检质员是杜银霞,录入员是陈明芹。从陈明芹开具考验单至上报中储粮结算单,中间没有相对应的入库单予以佐证,不能形成证据链条,其诱骗数额无从打算。按照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事情漫谈会纪要》的关照认定标准:“在单位犯罪中,对付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履行了一定犯罪行为的职员,一样平常不宜作为直接任务职员深究刑事任务”。陈明芹的行为在本案单位犯罪中所起的浸染有限,不宜列为其他直接任务人深究刑事任务。
二、客不雅观方面不符合条约诱骗罪构成要件的无罪判例裁判要旨及核心辩点
刑法第224条规定了构成条约诱骗罪的5种环境,行为人不符合法定5种环境的行为,不能以条约诱骗罪认定: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条约的;
2.以假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包管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条约或者部分履行条约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连续签订和履行条约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色、货款、预支款或者包管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律实务中,尤其须要把稳的是第5种环境的认定,“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不能作为“口袋”,把经济活动中但凡存在欺骗、遮盖性子的条约业为均兜底,纳入条约诱骗罪的外延中。“其他方法”必须是与前述4中方法具有等价性的诱骗行为。否则,不应视作条约诱骗罪的实施行为,应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调度。
此外,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实施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详细到条约诱骗罪,是行为人虚构事实、遮盖原形的欺骗行为与被害人财产受有丢失之间的逻辑关联。其逻辑构造为:行为人履行了虚构事实、遮盖原形的欺骗手段,被害人基于该行为产生认识缺点,并基于这种认识缺点进行处罚行为,被害人因该处罚行为而遭受丢失。诱骗类犯罪因果关系的核心辩点即上述逻辑关系,被害人处罚财产的行为必须基于欺骗行为、且被骗而履行的,若非因“上当受骗”而履行的处罚财产的行为,纵然其遭受丢失,行为人也不构成条约诱骗罪。
(一)从客不雅观行为上,在履行条约的过程中,行为人一方的实际投入已超出或与其应履行的条约责任相称的,应打消造孽霸占目的,不构成条约诱骗罪
核心辩点:该辩点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知识性问题,条约诱骗罪的构成即行为人以造孽霸占目的,希望谋取对方的一定财物,而现实中存在把经济条约轇轕缺点的认定为条约诱骗罪的环境,以下判例便是范例,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对付履行条约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乃至投入部分已超出其条约责任的范围,显然指控构成条约诱骗罪是有违常理的,也是缺点的。
1.无罪判例一:曾某被判条约诱骗罪一案二审裁定书
案号:(2015)鄂恩施中刑终字第00226号
裁判要旨:原审被告人曾某到底运走多少辣椒,商品椒、次品椒各多少,撤除其供应的种子款、农药款及已支付的收购款,到底还应支付多少辣椒收购款,双方既没有称重,也没有按条约约定协商达成同等进行结算。审查机关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曾某实际应支付辣椒收购款151066.94元,已支付100000万,实际诱骗51066.94元。而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曾某在巴东县清太坪镇发展栽种、收购辣椒家当,抛开栽种辣椒时所投入的人力和财力,仅收购时支付货款和购买包装纸箱两项,就投入资金达152226元,已超过其应支付辣椒收购款151066.94元,以此进行条约诱骗也有违常理。
2.无罪判例二:陈晓勇条约诱骗一审刑事讯断书
案号:(2018)冀0709刑初10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签订条约时,供应了真实的、客不雅观存在的财产进行抵押,并经由相对人的赞许,不能证明行为人在签订、履行条约过程中履行了虚构事实、遮盖原形的欺骗行为。
被告人陈晓勇与武某签订买卖条约时,已用陈晓勇的马铃薯公司所有财产和王某1夫妇的所有财产作抵押包管,并经由武某赞许;且陈晓勇的财产、王某1夫妇的财产是客不雅观存在的,不能证明陈晓勇在签订、履行条约过程中虚构事实、遮盖原形;不能证明被告人陈晓勇具有骗取武某财产的主不雅观故意。
(二)行为人虽有虚构事实、遮盖原形等行为,但该行为对条约的实际履行并未产生本色影响,且行为人亦未对取得的借款进行挥霍,不构成条约诱骗罪
核心辩点:并非所有的欺骗行为皆属于条约诱骗罪的实施行为。暂且不论主不雅观方面的造孽霸占目的,纵然行为人在条约的签订过程中,存在“虚构、遮盖”的欺骗行为,但该行为须要达到使相对方产生认识缺点,并基于认识缺点处罚财产,并且该行为对条约的履行产生本色性影响,即相对方受到侵害或面临被侵害的现实风险。
简而言之,把“欺骗行为”认定为条约诱骗罪的实施行为,必须达到实施行为的哀求,达到“实施行为”的“度”,行为人虽履行了欺骗行为,但对条约的实际履行不会产生本色性影响的,不应认定为条约诱骗罪。
无罪判例:刘忠志、刘剑波被控条约诱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案号:(2016)吉04刑初21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条约诱骗是指以造孽霸占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条约过程中,采纳虚构事实或者遮盖原形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刘忠志、刘剑波因中志公司资金周转不畅,遂与天源公司建立了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条约关系,其用以买卖形式的房屋客不雅观存在,且双方到产权部门办理了预售登记。嗣后,刘忠志、刘剑波亦按照条约约定在天源公司汇款后给付378万元。依刘忠志和刘剑波供述,其将从天源公司取得的款项用于宏达二期和三期工程培植,而现有证据又不能证明刘忠志、刘剑波在取得款项后有挪作他用或无端挥霍等环境,故不能认定刘忠志和刘剑波从天源公司取得的钱款具有造孽霸占的目的;虽然刘忠志、刘剑波在取得天源公司钱款时对天源公司遮盖了干系房屋有抵押或顶账等事实,但房屋产权从形式上并没有受到限定,且从现有证据来看,用以交易的房屋大部分定价较低,结合刘忠志、刘剑波将宏达三期6栋楼(扣除16户)以1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天源公司,及蔡金定末了以宏达三期1号楼部分门企房接管了债债务的事实,亦不能确认刘忠志、刘剑波有造孽霸占天源公司钱款的故意。此外天源公司并不认可其系被害人,故公诉机关将天源公司列为被害人并不适当。综上,刘忠志、刘剑波的行为不符合条约诱骗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忠志、刘剑波犯条约诱骗罪的证据不敷,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刘忠志、刘剑波的辩白及二辩解人无罪的辩解见地应予采纳。
(三)行为人虽有转移抵押财产的行为,但该行为对条约的实际履行并未产生本色影响,且行为人亦未对取得的借款进行挥霍,不构成条约诱骗罪
核心辩点:在正常借款业务当中,转移抵押财产的行为不符合条约诱骗罪的客不雅观构成要件,帮助转移抵押财产的行为亦不符合。
1.无罪判例一:栗金刚条约诱骗一审刑事讯断书
案号:(2018)豫0902刑初143号
裁判情由:上述三笔车辆质押借款系正常的质押借款业务,李德旗(已判刑)转移三辆正常抵押车辆,并将抵押人还款据为己有的行为不符合条约诱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条约诱骗罪,栗金刚帮助李德旗转移车辆的行为亦不构成条约诱骗罪。
2.无罪判例二:王亚亮条约诱骗再审刑事讯断书
案号:(2018)吉05刑抗1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客不雅观上没有履行过《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五种环境之一的行为,故不构成条约诱骗罪。本院认为,《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环境之一,以造孽霸占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条约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条约诱骗罪:(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条约的;(二)以假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包管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条约或者部分履行条约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连续签订和履行条约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色、货款、预支款或者包管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本案,原审被告人王亚亮借款的目的是用于缴纳地皮出让金;在借款到期后,又用他公司资金及其他房产作为重新置换抵押;案发后将借款及利息归还债权人,并取得了债权人的包涵,亦未逃匿。王亚亮主不雅观上无造孽霸占的故意,客不雅观上亦无犯罪行为。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任何一种环境,故原审判决证据不敷、适用法律缺点,应予纠正。
(四)就因果关系层面而言,被害人处罚财产的行为必须基于欺骗行为、且被骗而履行的,若非因“上当受骗”而履行的处罚财产的行为,纵然其遭受丢失,行为人也不构成条约诱骗罪。
核心辩点:行为人虽履行了虚构事实、遮盖原形等欺骗行为,但相对人并未因此陷入认识缺点,其处罚财产等行为系因志愿或其他缘故原由,相对人财产受损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不构成条约诱骗罪。
1.无罪判例一:靳军年被判条约诱骗罪一案二审裁定书
案号:(2015)吕刑终字第239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靳军年与中条山公司签订500吨废钢购销协议后,又将其向龙泉钢厂受让的废钢、废铁全部出售给被害人万某。条约履行过程中,被告人收取被害人万某预支款和借款共计460万元,同时,因自有资金不敷,为履行与龙泉钢厂的购销协议,又收取李某、程小能、卞艳刚、王某乙等多人的预支款后按约定交付了一定量的废钢、废铁。客不雅观上,被告人靳军年存在将部分废钢废铁“多更生意”的行为,且在与被害人万某签订购销协议时存在遮盖与中条山公司签订500吨废钢购销协议的事实。但从主不雅观上来看,(1)被告人靳军年与被害人万某签订协议时具有条约的能力,事实上也履行了交付部分废钢、废铁的能力;(2)被害人万某交付被告人预支款和借款并非陷于认识缺点;(3)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被告人具有造孽霸占被害人交付财物的行为;(4)被害人万某明知被告人将废钢、废铁出售给多人的事实,且造成丢失后和卞艳刚、程小能、李某等人与被告人的委托人达成处理协议;(5)被告人靳军年所出售废钢废铁的代价、发卖总额及盈利情形,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因此,现有证据尚不敷以证明被告人靳军年具有造孽霸占他人财物的目的。抗诉机关所提原判认定万某未拉货缘故原由不准确、靳军年部分资金来源和认定发卖货款数额无证据支持的情由,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处理。
综上,被告人靳军年与被害人万某签订购销协议时虽存在遮盖事实的环境,但实在行了部分条约,客不雅观上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丢失与被告人的违约行为不无关系,但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主不雅观上具有造孽霸占他人财物的目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条约诱骗罪的证据不敷。
2.无罪判例二:陈喜富被判条约诱骗、骗取贷款罪一案二审裁定书
案号:(2016)苏12刑终277号
裁判要旨:万基公司当时虽是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但其生产线仍旧处于生产状态,资产公司与泰州市国信包管有限公司对付万基公司的经营状况下滑的状态亦主不雅观明知,且均出于扶持万基公司发展的角度考虑而委托发放贷款或供应包管,故现有证据不敷以认定资产公司陷入认识缺点而受骗。其三,该笔400万借款去向是否被陈喜富用于归还其借款抑或被其挥霍或以其他办法造孽占为己有,现有证据无法查明。结合证人包某的证言,陈喜富确向南京李姓人士借过资金。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敷以认定陈喜富具有造孽霸占的主不雅观故意。综上,就审查机关抗诉原审被告人陈喜富构成条约诱骗罪的事实,干系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打消合理疑惑的程度,故对付审查机关的干系抗诉情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2,原审起诉书指控“陈喜富实际卖力的万基公司于2011年11月11日,假造虚假的购销条约,以签订条约的办法骗取被害单位资产公司公民币400万元造孽占为己有”的事实构成条约诱骗罪,泰州市姜堰区公民审查院的刑事抗诉书和泰州市公民审查院的支持刑事抗诉见地书均认为该事实构成条约诱骗罪,被害单位为资产公司。出庭审查员当庭揭橥见地认为,纵然该事实不构成条约诱骗罪,亦应该构成骗取贷款罪。根据证人戴某的证言,资产公司性子并不属于金融机构,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工具要件。同时,结合证人戴某、姜某的证言以及书证泰州市国信包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形解释,资产公司和泰州市国信包管有限公司在事前,均已明知万基公司当时经营不善的现状,但均基于扶持企业发展的角度委托发放贷款或供应包管,故基于本案现有证据,亦不敷以认定万基公司取得该笔借款与其供应虚假的购销合同等资料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资产公司并非基于万基公司供应的虚假购销条约陷入缺点认识而委托发放贷款。综上,原审被告人陈喜富作为万基公司的实际卖力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对付审查机关的该抗诉情由,本院亦不予采纳。
3.无罪判例三:王某被控条约诱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案号:(2014)滨刑初字第4号
裁判要旨:王某是否履行了虚构事实、遮盖原形的行为使被害人李二某陷入了缺点认识。
首先,在被告人王某是否冒用公司名义的问题上,从被害人李二某的陈述\公众刘某跟其说有一个叫王某的想借点钱\"大众、证人刘某的证言\公众王某跟其说想用自己公司的货色做抵押借点钱\"大众及王某自书的材料\公众支票产生的统统法律任务由王某个人承担\"大众可以看出,被害人李二某应该是明知被告人王某这次借款系个人借款个人利用,所谓为公司\公众购买运输车辆\公众仅仅是借款条约的表面约定。
其次,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以天津港保税区某做事有限公司与天津港某有限公司的入库条约协议书中的货色为抵押,但根据王某供应给李二某的三份入库协议书可以明确看出,该协议书的内容紧张是约定某货运做事有限公司承运的货色在天津港某码头卸货、入库的干系任务及用度,该货色所有权不属于天津保税区某做事有限公司,更不属于王某个人所有,无法实现包管效果,王某供应这三份协议书的目的更多在于证明其具有一定的职责权限和如约能力,并非真正以这三份协议书中的货色承担包管任务,被害人作为一个具有正常认知水平和社会知识的成年人,其关于不知道该笔货色不属于王某个人所有的陈述,显然不符合生活常理。
再次,被告人王某质押给李二某的一张中国银行转账支票,没有填写日期、出票人、行号以及大写数额等信息,根据票据法的干系规定,支票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内容,否则支票无效。根据上述规定,王某质押给李二某的显然是一张存在明显重大瑕疵的支票,无法实现抵押效果。对付该支票表面存在的重大瑕疵,李二某作为一个向自己不熟习的人出具巨额资金的成年人,其关于自己不知道支票无效,也不知道支票提不出钱款的陈述也不符合社会常理。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是基于被告人虚构事实、遮盖原形的行为陷入了缺点认识而交付钱款。
三、“多更生意”“一房二卖”不构成条约诱骗罪的核心辩点
“多更生意”与“一房二卖”不构成条约诱骗罪的关键仍旧是“造孽霸占目的”的界定。在现实的经济往来中,若行为人存在多更生意的事实,则一定会有一方或者多方无法取得标的物。拿“一房二卖”来说,对付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条约相对方,其每每以为自己受敲诈而向公安机关控告出卖人。
但一房二卖不即是条约诱骗罪,其每每属于经济轇轕的范畴,行为人常日只须要承担违约任务,就像法律考试中无数个关于“一房多卖”的判例,也只是关于谁是终极物权人的谈论。
法律实践中,要避免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轇轕,对付“多更生意”的条约诱骗罪指控,应紧张从行为人签订条约时的履行能力、多更生意的缘故原由、履行行为、积极承担违约任务等角度进行无罪论证。
(一)“多更生意”不构成条约诱骗罪的核心辩点
核心辩点:行为人虽然存在签订多更生意条约的环境,但签订条约时,其具有履行条约的能力,并且具有实际履行行为的,应认定行为人不具有“造孽霸占目的”,因此不构成条约诱骗罪
无罪判例:靳军年被判条约诱骗罪一案二审裁定书
案号:(2015)吕刑终字第239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靳军年与中条山公司签订500吨废钢购销协议后,又将其向龙泉钢厂受让的废钢、废铁全部出售给被害人万某。条约履行过程中,被告人收取被害人万某预支款和借款共计460万元,同时,因自有资金不敷,为履行与龙泉钢厂的购销协议,又收取李某、程小能、卞艳刚、王某乙等多人的预支款后按约定交付了一定量的废钢、废铁。客不雅观上,被告人靳军年存在将部分废钢废铁“多更生意”的行为,且在与被害人万某签订购销协议时存在遮盖与中条山公司签订500吨废钢购销协议的事实。但从主不雅观上来看,(1)被告人靳军年与被害人万某签订协议时具有条约的能力,事实上也履行了交付部分废钢、废铁的能力;(2)被害人万某交付被告人预支款和借款并非陷于认识缺点;(3)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被告人具有造孽霸占被害人交付财物的行为;(4)被害人万某明知被告人将废钢、废铁出售给多人的事实,且造成丢失后和卞艳刚、程小能、李某等人与被告人的委托人达成处理协议;(5)被告人靳军年所出售废钢废铁的代价、发卖总额及盈利情形,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因此,现有证据尚不敷以证明被告人靳军年具有造孽霸占他人财物的目的。抗诉机关所提原判认定万某未拉货缘故原由不准确、靳军年部分资金来源和认定发卖货款数额无证据支持的情由,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处理。
(二)“双更生意”不构成条约诱骗罪的核心辩点
核心辩点:外不雅观上的“双更生意”,实际个中一笔是名为买卖实为包管的,本色上不存在双更生意事实,不构成条约诱骗罪
无罪判例:深圳市H房地产开拓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陈某乙被判条约诱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
案号:(2015)惠中法刑二终字第97号
裁判要旨:第一,原判认定上诉单位、上诉人“采取重复发卖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购房款100万元”的证据不敷。现有证据证明:2012年5月21日,被告单位H惠阳分公司与叶某签订《借款协议》,向叶借款公民币400万元,期限为5个月,月利息为借款额的4%,H惠阳分公司以其名下枫叶雅堤小区的2B104号商铺等房产作为借款包管;同年5月28日,惠州市房产管理局颁发涉案商铺的房地产预报登记证明,权属人为叶某;借款协议签订后,叶某在扣除借款第一个月利息16万元后,将384万元一次性支付给H惠阳分公司指定账户,接下来三个月,H惠阳分公司均有支付利息给叶某。上述事实表明,被告单位H惠阳分公司将其名下枫叶雅堤小区的2B104号商铺预报登记在叶某名下的行为,实际上是为借款供应包管,并不是将涉案房产发卖给叶某,对此,原审法院(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440号讯断亦已作出认定。因此,上诉单位在借款后又将涉案房产发卖给吴某的行为并不是重复发卖,原判认定上诉单位、上诉人有“重复发卖”行为的证据不敷,且与原判采信的证据、认定的事实及原审法院的民事讯断相抵牾。
第二,原判认定上诉单位、上诉人主不雅观上具有造孽霸占目的的证据不充分。条约诱骗罪哀求被告人主不雅观上具有造孽霸占被害人财物的目的,本案中上诉单位与吴某签订《商品房买卖条约》,吴某共支付购房款100万元后,2012年9月26日,吴某与上诉单位又签订了《商铺返租条约》,将涉案商铺返租给上诉单位利用,租赁期限5年。上述事实表明,上诉单位将涉案商铺卖给吴某并收取部分房款后,已将商铺实际交付给购买人利用。上诉单位作为涉案商铺所在小区的开拓、发卖主体,具备履行商品房买卖条约的能力,上诉单位、上诉人在收取吴某的购房款后,亦没有逃匿、撤销公司等行为。因此,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上诉单位及上诉人主不雅观上具有造孽霸占他人财物的故意。
第三,上诉单位H惠阳分公司、上诉人陈某乙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条约诱骗罪的构成要件,实在质上属于民事轇轕,对此,借款方叶某、购房方吴某均已就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民事路子办理,本案应该由民事法律进行调度。
综上所述,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能认定上诉单位H惠阳分公司、上诉人陈某乙主不雅观上具有造孽霸占的故意,客不雅观上有在签订、履行条约的过程中骗取吴某房款的行为。
四、主客不雅观均不符合条约诱骗罪构成要件的无罪辩点
从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上来说,构成条约诱骗罪哀求行为人客不雅观上履行了虚构事实与遮盖原形,骗取对方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主不雅观上哀求行为人具有条约诱骗的故意,即造孽霸占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在实务中,存在大量主客不雅观均不符合条约诱骗罪构成要件的无罪判例,行为人既没有履行刑罚第224条规定的5种条约诱骗罪的行为,主不雅观上亦不具有造孽霸占他人财物的目的,可以说,这一类的无罪是最彻底的无罪。
1.无罪判例一:廖某万被判条约诱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
案号:(1998)郴中刑终字第75号
裁判要旨:上诉人廖某万担当郴州市GL有限公司经理期间,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GM公司签订了供应铅精矿产品购销条约。随即,上诉人廖某万到河南联系货源。当上诉人廖某万按约先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2万元作为货款利息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没有向上诉人廖某万供应所需的全部资金,而只付给了部分货款(15万元)。上诉人廖某万得到此款后又再次到河南联系并组织货源。经考验,其货源质量符合条约规定标准。在条约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廖某万没有造孽霸占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货款的故意,也没有虚构和遮盖事实原形的行为,而是积极地想办法去联系并组织货源。只是由于其他客不雅观缘故原由没有履行条约,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上诉人廖某万以该案不是条约诱骗,而是经济条约轇轕。
2.无罪判例二:绥阳县H绿色食品公司、刘某某被控条约诱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案号:(2001)绥刑初字第42号
裁判要旨:被告单位S县H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向S县Y储金会的两笔借款,通过1999年7月31日的转借,金额30.75万元,因此个人名义作包管,没有以公司资产作抵押。被告单位在向S县Y镇屯子互助基金会的借款中,1998年3月13日和1998年4月21日两笔借款,共计8万元,因此刘某某个人的名义借款,包管物为“车子”、“房产品”,没有明确以被告单位资产作抵押,1997年10月29日被告单位向S县州里企业投资公司借款8万元中,以杨某刚房屋一套,代价5万元作抵押,这也是个人抵押借款,不因此被告单位资产抵押借款。因此,被告单位S县H公司以其资产抵押借款实际只有42万元。在借款中被告单位以铝箔复合机抵押借款两次,每次抵押作价3万元,但没有证据证明该铝箔复合机的代价。被告单位S县H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在签订借款条约的过程中未以造孽霸占为目的,没有采纳欺骗的手段,签订条约时具有履行条约的能力,也不存在超值抵押,重复抵押。所借款项没有个人挥霍和私分,都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因此被告单位S县H绿色食品公司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刘某某作为该公司的一名股东、法定代表人,所包办的借款都用于公司合法生产经营,亦不成为直接任务人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S县H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犯条约诱骗罪,罪名不成立。
3.无罪判例三:陈某被判条约诱骗罪一案再审(二审)讯断书
案号:(2002)苏刑再终字第004号
裁判要旨:
首先,陈某以M公司名义与B经理部签订的红小麦购销条约,手续完备,得到了公司的合法授权,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其行为的后果依法应该由M公司承担。根据B经理部的起诉,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公民法院也以民事轇轕受理并作出了民事讯断予以确认。
其次,陈某在签订、履行过程中没有履行欺骗行为,不具有造孽霸占B经理部财产的主不雅观目的。陈某作为M公司的条约包办人,在签订条约时,并没有虚构或者冒用M公司名义的欺骗行为;陈某长期从事粮食购销业务,熟习粮食购销市场,可以联系到发卖客户,不能认定其对签订的条约没有如约能力;在条约签订后,陈某即与福建粮商进行了联系、磋商,并达成将粮食运往福建发卖的口头协议,纵然在M公司是否赞许履行条约有疑义且B经理部违邀请求按批分期支付货款的情形下,陈某仍旧通过自己的努力,设法提前支付B方的部分货款,具有积极履行条约的诚意和行动;在履行期限届满后,陈某也没有隐匿逃跑,而是与B经理部协商归还货款,并出具还款担保表示乐意尽快还款。
末了,陈某贬价处理货色以及未全部归还货款有客不雅观缘故原由。M公司在条约成立后致电陈某,使陈某误以为公司不同意履行条约。B经理部在履行条约时哀求提前支付货款,否则将谢绝供货。这些繁芜情形的涌现,超出陈某代表M公司签订条约时的预见。此时,陈某既要为M公司信守已经签订的条约,又要应对B经理部分批定期支付货款的哀求,不得不将货色以低于进价的价格发卖,此举实属被迫无奈,并非其主不雅观所愿。贬价发卖造成一定的亏损,这也是导致货款不能及时归还的缘故原由之一。陈某将收取的货款部分用于偿还债务和借给他人利用,意图通过资金周转填补贬价发卖造成的部分亏损,但同时也在积极张罗资金归还B经理部的货款,并与B经理部协商适当延缓付款期限。就在陈某与B经理部协商办理归还货款期间,审查机关对陈某限定人身自由,导致陈某终极无法支付全部货款。在陈某逃脱后,对付剩余货款,根据B经理部的起诉,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公民法院已讯断由M公司股东和陈某承担连带任务。因此,陈某在签订、履行条约过程中,客不雅观上没有履行虚构事实或者遮盖事实原形的欺骗行为,主不雅观上不具有造孽霸占B经理部财产的目的,没有条约诱骗的故意,不符合条约诱骗罪的构成要件。
4.无罪判例四:王某甲被控条约诱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案号:(2013)丰刑初字第32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王某甲依法取得唐山市丰润区皈依寨润达采石厂个体工商户业务执照、采矿容许证、安全生产容许证,是王某甲对唐山市丰润区皈依寨润达采石厂合法经营、取得采矿容许权、进行安全生产的主要凭据。王某甲是唐山市丰润区皈依寨润达采石厂的合法经营者和采矿权人,2010年2月20日王某甲与武某、徐某签订承包山厂协议书,收取武某、徐某26万元承包费;王某甲于2010年4月26日与王某丁签订互助经营管理协议书,收取140万元资源补偿费。王某甲在与武某、徐某、王某丁签订和履行关于唐山市丰润区皈依寨润达采石厂的承包协议书、互助经营管理协议书过程中,主不雅观上没有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条约,没有虚构事实、遮盖事实原形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故意,客不雅观上有履行条约的能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款项后,没有逃匿、挥霍的行为。只管双方存在一定的轇轕,但王某甲的行为不符《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五种环境之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条约诱骗罪,证据不敷,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5.无罪判例五:田某某被控条约诱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案号:(2014)同刑初字第32号
裁判要旨:关于被告人田某某主不雅观上是否有造孽霸占他人财物的故意,现有证据显示,被害人李某某与庞某某签订的条约系玉米代购代存条约,由李某某出资,庞某某代购代存,双方系互助关系。庞某某以大同县腾飞粮油储运公司的虚假地皮利用证和库存粮食作抵押向被告人田某某借款,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田某某向庞某某主见债权,庞某某将李某某出资委托其代购代存的玉米抵账给田某某,田某某哀求出售抵账的玉米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主不雅观上不具有造孽霸占的故意。虽然被告人田某某提出向庞某某追讨欠款偿还李某某,或把庞某某抵押给他的地皮利用证变卖或过户给李某某以填补李某某的丢失,但李某某付款给田某某,是由于田某某为了防止自己债权不能实现而阻挡李某某出卖玉米,而李某某为了防止玉米霉变造成更大丢失和误认为库存玉米数量足以抵顶所付款项数额的环境下进行的,田某某的行为亦不属于诱骗犯罪中虚构事实、遮盖原形的行为,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6.无罪判例六:符仁岩被控条约诱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案号:(2016)新2925刑初第158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主不雅观方面被告人符仁岩与浙江省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条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虚构事实,没有诱骗他人财物的目的。客不雅观方面被告人符仁岩按照签订的条约履行条约责任,因被逮捕导致条约部分履行,期间没有用欺骗的手段得到他人财物,故被告人符仁岩不构成诱骗罪。被告人符仁岩辩称700余台生物节能灶由其代为发卖给自治区经信委,后由自治区经信委转赠给麦盖提县,因被告人被逮捕自治区经信委至今未付款,自治区经信委果”情形解释”证明被告人未设定虚构条约而骗取他人财物,故被告人符仁岩不构成条约诱骗罪。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敷的条约诱骗罪无罪辩点
刑事诉讼中由于控辩双方的不对等,其证明标准不同于民事诉讼的上风证据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任务由公民审查院承担。
换句话说,控方供应的证据不能达到法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即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即无罪辩解存在以下两种思路:1.事实清楚的无罪;2.事实不清、证据不敷的无罪。
核心辩点(证据辩):详细而言:从主客不雅观雷同一的原则,即在案证据能否证明被告人履行了条约诱骗的行为,从案件事实、证据能否当然的推定被告人具有造孽霸占目的,两者但凡其一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即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条约诱骗罪。
1.无罪判例一:穆强被判条约诱骗罪一案二审裁定书
案号:(2015)津高刑二终字第31号
裁判要旨:1、理财协议在签订和履行中存在违背常理之处。首先,理财协议约定理财金额是单笔2000万元,如此大额的条约,双方是在未曾见面协商的情形下签署的;其次,理财协议约定理财金额为2000万元,实际上却只支付了1500万元,双方未就此进行过任何沟通或补充约定;第三,第二份条约是在第一份条约签署三年后对第一份条约的补充,却未就条约约定的20%的投资回报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协商,只是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将条约金额改成了1500万元;第四,自签订条约起至案发,张一X或B公司、B投资公司从来没有找穆强或A公司主见过权利,纵然张一X在朋友家遇见穆强,也未就理财事变有任何互换;第五,张一X证明找马二X要过钱,马二X却不是条约相对方,且否认与协议有关系。
马二X是否参与投资过程事实不清。(1)马二X提出,2003年市政公司想在喷鼻香港找一个上市平台,穆强向其推举喷鼻香港I公司。该证言与穆强的供述同等;(2)马二X同时提出,K公司和L公司分别借给穆强1500万元、2000万元,穆强用这两笔钱替市政公司投资在喷鼻香港股票市场代持I的股票,这些股票是穆强替借给他钱的人代持I的股票,但不是马二X让穆强垫资购买的股票。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穆强持有大量I公司的股票,但没有证据证明购买该股票的款项来源是K公司和L公司;(3)马二X承认其知晓张一X通过孙二X与穆强签订理财协议的事情,但是否认参与此事。该证言与张一X、孙二X的证言均相互抵牾,而关于投资理财协议的签订过程,张一X、孙二X的证言与穆强的供述同等。
现有证据无法确定穆强是否为马二X垫资购买股票,亦无法证明在本案投资理财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马二X所起的浸染,穆强所提的涉案1500万元是马二X归还其前期为马二X购买股票垫资的辩白系无法打消的合理疑惑。
关于穆强是否具有造孽霸占目的问题。穆强始终承认两份理财协议真实存在;条约约定投资项目为股票、证券等有价证券,但并未明确投资哪一特定有价证券,在案证据显示,穆强2003年8月前已持有远超过市值1500万元的股票,原审被告人无需为此投资理财协议另行购买有价证券的辩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穆强未将B公司的1500万用于有价证券投资,不能得出穆强履行了欺骗行为的结论;在签订理财条约并收取理财款后,穆强没有躲避债务、隐匿行踪或肆意挥霍财物不能偿还的行为。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穆强具有造孽霸占目的。
综上,在无法合理解释理财协议诸多不合常理之处以及无法打消穆强辩白的涉案款系马二X归还对其欠款可能性的条件下,认定原审被告人穆强将理财款项造孽霸占的证据并不充分。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反响行为人造孽霸占主不雅观故意的环境有五种,分别是(1)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条约的;(2)以假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包管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条约或者部分履行条约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连续签订和履行条约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色、货款、预支款或者包管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穆强存在上述行为。故认定穆强的行为构成条约诱骗罪,证据不敷。天津市公民审查院第二分院及天津市公民审查院关于穆强构成条约诱骗罪的见地本院不予采纳。穆强及其辩解人所提穆强不构成条约诱骗罪的见地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穆强犯条约诱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敷,罪名不能成立,讯断被告人穆强无罪的见地精确。
2.无罪判例二:王某条约诱骗一审刑事讯断书
案号:(2017)冀0121刑初131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交易中能够得到提成或好处费,而在案证据无法打消行为人扣留交易款项主不雅观上是为了得到提成或好处费,认定行为人具有造孽霸占为的目的证据不敷。
本院认为,作为金宇公司与同乐公司煤炭交易紧张包办人的刘某1和王某,二人均认可所交易的煤炭中有王某的提成或好处费,但提成或好处费数额多少各说不一。同乐公司购买的18076.57吨煤炭中,刘某1只向王某支付了个中4358.62吨煤的提成或好处费,别的的提成或者好处费确实未与王某结算。被告人供应的证人边某当庭作证其监督装运的九千余吨的煤炭中每三铲煤掺一铲煤矸石,牛某证言证明最初的三四千吨煤未掺煤矸石,之后王某让其每三铲煤掺一铲煤矸石,同乐公司屈某证明王某所供的煤中掺有矸石,三个人的证言与王某供述的其与刘某1商定好掺煤矸石获取高额利润相互印证;而公诉机关供应证人马某2、宋某、孟某、徐某、李某2等人证言证明煤炭中未掺有煤矸石的主见与收货方证人屈某证明因煤炭中掺有煤矸石故而终止煤炭交易的实际环境相抵牾,本案无法打消被告人王某从交易掺矸石的煤炭中得到好处费的环境,无法打消王某从同乐公司支取的142万元承兑汇票里面没有王某的好处费或利润的环境,无法打消王某主不雅观上是扣留自己应得的好处费或利润的主不雅观故意,故认定王某条约诱骗罪造孽霸占为的目的证据不敷。本案尚无足够证据打消系由双方经济轇轕引起之可能,被告人王某从同乐公司扣留的涉案142万元之归属明显存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条约诱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敷,不能打消合理疑惑,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3.无罪判例三:武汉鑫盛房地产开拓有限公司、李某条约诱骗二审刑事讯断书
案号:(2017)鄂01刑终1280号
裁判要旨: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单位不能或不再履行条约。被告单位收取条约履行担保金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并未用于造孽活动或个人支出,在资金链断裂后亦乐意通过民事调度办法退还担保金,因此认定被告单位对担保金具有造孽霸占目的的证据不敷。
认定鑫盛公司主不雅观上具有造孽霸占三星公司如约担保金的故意证据不敷。
1、天罡公司和木森公司的两个项目已取得相应的培植、方案及备案手续……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与施工方签订施工条约后,向培植管理单位申请领取施工容许证即可施工。在案证据既不能证明鑫盛公司与三星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自始不能履行,也不能证明鑫盛公司签订该协议时不准备履行。
2、……鑫盛公司有权与三星公司王某以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条约》的形式供应包管,该包管可视为买卖型包管,系双方协商后真实意思表示,是附条件生效的包管条约,即鑫盛公司如果超过最退却撤退还日期仍不能退还担保金,三星公司可以通过《武汉市商品房买卖条约》来实现包管物权予以救援,其担保金在当时的情形下不一定受到丢失。
3、鑫盛公司收到该500万元如约担保金后,全部用于支付公司所欠工程款、货款、塑钢窗工程款、报销、设计费、税款、社保费等,并未用于造孽活动或个人支出,鑫盛公司利用该担保金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鑫盛公司因已建成的房屋暂时不能办理备案登记导致资金链断裂后,已于2015年1月4日与天罡公司签订《条约解除及清算协议书》,鑫盛公司将未退还三星公司剩余担保金公民币300万元列入移交清单之中。此外,在武汉市江夏区公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期间,三星公司和鑫盛公司均申请庭外调度,鑫盛公司乐意退还上述担保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任务。
4、鑫盛公司与三星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天罡公司于2014年11月30日前向三星公司退还担保金公民币300万元,于2015年1月20日前退还公民币200万元。鑫盛公司已于2014年11月19日和21日退还了三星公司共计公民币200万元。因约定退还担保金期限未到前三星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该案作为刑案件备案侦查阻断了退款事宜,也导致民事案件中止审理。
……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鑫盛公司、李某犯条约诱骗罪的紧张依据是鑫盛公司冒用天罡公司与三星公司签订条约,以及收受三星公司如约担保金后逃匿,但综不雅观全案,认定鑫盛公司以造孽霸占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与三星公司签订条约,骗取对方当事人如约担保金后逃匿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切的定罪哀求。根据条约诱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以及“对付在条约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哀求,原审认定上诉人鑫盛公司、李某犯条约诱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