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培植工程领域的法律实务中,实际施工人主见发包人承担任务的案例并不鲜见,但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并不存在条约关系,何以能够打破条约相对性哀求发包人承担任务呢?是否还存在其他可以打破条约相对性的环境呢?本文作者将与您一起磋商并分享这个话题。

一、条约相对性概述

乌江铝合金门窗_工程司法实务系列第二篇培植工程领域可打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玻璃门

条约相对性,是指"条约紧张在特定确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条约当事人一方能基于条约向对方提出要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条约关系的第三人提出条约上的要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条约上的责任"。
条约相对性在《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的表述为"债是按照条约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和责任关系",在《中华公民共和国条约法》第八条的表述为"依法成立的条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条约。
依法成立的条约,受法律保护"。

条约相对性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任务的相对性;条约相对性为原则,打破条约相对性为例外。
个中在培植工程领域有较多打破条约相对性的案例,便于剖析和磋商,我们将分别从实际施工人、发包人等角度对此进行梳理和剖析。

二、实际施工人可打破条约相对性主见权利的环境

实际施工人可哀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任务

根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阐明》(简称"法律阐明一")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公民法院应该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见权利的,公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任务"之规定,以及《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阐明(二)》(下称"法律阐明二")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见权利的,公民法院应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培植工程价款的数额后,讯断发包人在欠付培植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任务"之规定,虽然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条约关系,但实际施工人在向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见工程款时,可同时依法哀求发包人在其欠付款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任务。

1.发包人承担任务的性子:属给付任务,而非与承包方的连带任务。

【参考案例】曾广安、刘国付与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天津市河东培植开拓有限公司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案;最高公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312号民事裁定书。
在上述裁定书中,法院认为:关于"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任务"的规定,河东开拓公司作为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给付任务,该任务并非与承包方的连带任务。

2.发包人承担任务的范围:关于"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任务",在理论和实务中的争议不大;同时,根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事情中的多少详细问题》第六条第(四)项"只有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劳务分包关系中农人工人为时,才可以哀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任务,不能随意扩大发包人任务范围"之规定,实际施工人只能无法支付劳务分包关系中的农人工人为时哀求发包人承担任务,对发包人承担任务的条件及范围作出较为严格的限定,但这在实务中的适用有较大不合;从笔者目前查到的大部分案例来看,法院在认定发包人需承担任务时,并未严格审查是否存在无法支付农人工人为的环境或主见的事情程款是否超出农人工人为的范畴;笔者认为,存在上述不合的紧张缘故原由,在于法律实务中较难认定是否存在无法支付农人工人为的环境或主见的事情程款是否超出农人工人为的范畴。

3.关于挂靠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可向发包人主见工程款。

第一种不雅观点认为,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任务的实际施工人,仅限于转包、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挂靠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第二种不雅观点认为,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任务的实际施工人,不仅包括造孽转包、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人,也包括挂靠关系中的实际施人。

【参考案例】

天津建邦地基根本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案;最高公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申3613号讯断书。

上述讯断认定:《法律阐明一》第二十六条适用于培植工程造孽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形,不适用于挂靠环境;该阐明第二条授予主见工程款的权利主体为承包人而非实际施工人,建邦地基公司主见挂靠环境下实际施工人可超越被挂靠单位直接向条约相对方主见工程款,依据不敷。

【参考案例】

高立、高立霞与北京银厦建筑工程有限任务公司等培植工程条约轇轕案;(2019)京01民终2805号二审民事讯断书。

上述讯断认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施工的,该培植工程施工条约应为无效;同时认定,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认定无效后,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见权利,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任务。

笔者方向于第一种不雅观点。
从立法本意来看,设立实际施工人法律观点并授予其干系权利的紧张目的是办理工程转包、分包中大量存在的工人人为轇轕以保护工人利益,而挂靠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的紧张利益在于工程款利润,严格而言不在保护范围内;并且,从法律的代价导向来看,挂靠一贯为法律所禁止,适当限定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更利于勾引工程市场走向规范管理。

三、发包人可打破条约相对性主见权利的环境

(一)发包人可哀求实际施工人对工程质量承担任务

根据《法律阐明一》第二十五条"因培植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法律阐明二》第四条"缺少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培植工程施工条约,发包人要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培植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丢失承担连带赔偿任务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在发生工程质量轇轕时,发包人除可哀求条约相对方总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任务外,也可以哀求实际施工人对工程质量承担任务。

(二)发包人可哀求分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任务

根据《法律阐明一》第二十五"因培植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中华公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改动)》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条约的约定对培植单位卖力;分包单位按照分包条约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卖力。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培植单位承担连带任务"之规定,在发生工程质量轇轕时,发包人除可哀求条约相对方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任务外,也可哀求分包人(分包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任务。

【参考案例】

广州市第四装修有限公司诉贵州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公民法院,(2016)黔03民初286号讯断书。

基本案情;第四公司与贵州乌江房地产开拓有限公司签订了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单项工程施工条约,第四公司为乌江水电遵义基地二期工程安装铝合金门窗。
第四公司与赋安公司签订了《工程联合施工条约》,赋安公司委任王怀云为本项目卖力人及安全生产直接任务人、文明施工任务人,并由其签署赋安公司对第四公司的有关经济文件资料。
后贵州乌江房地产开拓有限公司因铝合金门窗质量不合格,向法院起诉第四公司违约。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阐明》第二十五条"因培植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之规定,涉案工程涌现质量问题,王怀云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该对工程质量承担任务,第四公司作为承包人,对王怀云承担任务部分承担连带任务,赋安公司作为名义施工人,即挂靠公司,对王怀云承担的任务亦应该承担连带任务。
贵州乌江房地产开拓有限公司起诉第四公司后,第四公司承担了质量赔偿任务后,有权向王怀云、赋安公司进行追偿。

四、其他可打破条约相对性的环境

(一)通过行使代位权打破条约相对性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条约法》(简称"条约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危害的,债权人可以向公民法院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用度,由债务人包袱"之规定,在涌现培植工程条约轇轕时,在债务人中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危害了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权要求次债务人承担任务。
上述可行使代位权的主体,不仅仅限于发包人、总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或任一参与主体,而是任一条约关系中的享有合法债权的条约主体。

同时,根据《法律阐明二》第二十五条"实际施工人根据条约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危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实际施工人除可依据《法律阐明一》第二十六条、《法律阐明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哀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任务外,也可依据《条约法》第七十三条行使代位权要求发包人承担相应任务。

(二)通过主见表见代理打破条约相对性

根据《条约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条约,相对人有情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之规定,纵然A没有与B直接签订条约、也没有委托C与B签订条约,但B有情由相信C已取得A的代理权并且C事实上因此A的名义与B签订了条约的,该B与C签订的条约也对A与B有效。

当然,严格而言,表见代理并不属于对条约相对性的直接打破,而是对代理行为的打破;但在培植工程领域的法律实务中,存在较多的表见代理征象和轇轕,干系工程参与主体在没有直接参与条约签订但末了被认定为需承担任务的案例并不鲜见,建议干系工程参与主体都须要把稳个中所存在的法律风险并进行适当的风险管理。

须要把稳的是,通过主见代位权或表现代理打破条约相对性原则的环境并不仅仅限于培植工程条约轇轕,而适用于所有的条约轇轕。

综上所述,在培植工程领域法律实务中对条约相对性的打破,不是任意的,而是结合培植工程领域的实践,在有明确法律依据且符合法定环境的条件下对条约主体、内容及任务一定程度上的打破;并且,纵然依法打破条约相对性认定发包人、实际施工人、分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或工程质量的任务,干系任务主体答允担的法律任务也没有打破该任务主体在原条约范围内的任务,从某个角度来看,正好表示了条约相对性原则,是条约相对性原则在法律实务中的灵巧运用。
无论是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含单位或个人)或其他工程参与主体,在做好条约管理的同时,也需充分理解、认识前述法定的可以打破条约相对性原则环境所存在的风险并采纳适当的风险管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