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师长西席,汉族,55岁

被告:浙江省AA县公安局

铝合金罗普斯金门_因行政拘留办案超期法院撤销复经由议定定的诉讼案例 折叠门

被告:浙江省AA县公民政府

2022年10月27日19时许,康师傅因将王师长西席母亲居住的房间门踢坏,与王师长西席母亲发生争执并用脚踢王师长西席母亲。
事发时王师长西席不在现场,后王师长西席听说此事,用一条木凳将康师傅家大门砸破。
期间,AA县公安局DD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出警。
同日,AA县公安局受理该案,于同年11月21日经审批延长办案期限30日。
2023年4月29日,AA县公安局要求AA县价格认证中央对上述被损毁的康师傅大门的丢失价格进行认定。
AA县价格认证中央于同日受理后,于2023年5月5日作出《关于康师傅房屋的罗普斯金门丢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丢失价格为287元。
同年5月7日,被告将鉴定见地关照原告及第三人。
2023年5月7日,AA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毁损财物为由传唤原告王师长西席。
同日,经讯问、奉告拟惩罚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利,AA县公安局作出行政惩罚决定书,认定王师长西席行为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决定给予王师长西席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惩罚。
同年5月7日至同年5月12日,该拘留决定实行完毕。

王师长西席不服,于2023年7月8日向AA县公民政府申请复议。
2023年10月12日,AA县公民政府作出行政复颠末议定定书,决定坚持AA县公安局的上述惩罚决定。

王师长西席非常生气和委曲,认为有必要聘请专业的行政诉讼状师打这场官司。

二、法院不雅观点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诱骗、哄抢、打劫、敲诈打单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旬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旬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原告王师长西席于2022年10月27日19时许用一条木凳将第三人康师傅家大门砸破,经认定丢失价格为公民币287元的事实清楚。
且该砸门行为并非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原告主见构成正当防卫,明显缺少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AA县公安局认定原告构成故意损毁财物行为,并综合考虑案件起因、危害程度等,决定给予原告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惩罚,事实清楚,量罚适当。
AA县公安局在作出惩罚前亦履行了讯问、调查取证、奉告拟惩罚内容、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但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旬日;案情重大、繁芜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旬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AA县公安局于2022年10月27日受理,虽经审批延长办案期限30日,但其于2023年5月7日作出涉案惩罚决定,扣除鉴定期限后,亦超过办案期限,属于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
鉴于该程序轻微违法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公民法院讯断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故应确认AA县公安局涉案惩罚决定违法。
原告要求撤销,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AA县公民政府复议坚持,适用法律缺点,应予撤销。
原告干系要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赔偿要求,虽被告AA县公安局行政惩罚决定因办案超期应该被确认违法,但该程序轻微违法并不影响“决定给予王师长西席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惩罚”的效力,原告要求赔偿其人身自由、精神丢失,缺少依据,本院不予支持;AA县公民政府复议坚持结果缺点,但并未造成或加重原告丢失,亦不应赔偿;原告还主见赔偿其医疗用度丢失等,该丢失与两被告行为缺少因果关系,本院不予支持。

三、朱立佳状师不雅观点

行政惩罚超期的缘故原由多种多样,有的案件超期对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但也有的案件超期一天就会给当事人增加一天的侵害,这类案件超期对当事人的权利责任、身心康健有重大影响。
通过审查100余份行政讯断书,不同法院对行政惩罚超期问题的处理也不尽相同,有的以程序违法为由直接撤销惩罚决定,有的确实惩罚决定违法,也有的不认为是违法。
建议行政复议机关及法院重视行政惩罚程序问题,只有这样,行政机关才会在行政惩罚中重视程序,从而保障当事人法定权柄。

朱立佳状师精通行政法,专表明决疑难繁芜行政轇轕,只代理行政案件。
如您碰着行政轇轕,欢迎互换。

朱立佳状师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