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汕头市潮阳区公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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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造孽牟利,一被告人在街头履行盗窃,为抗拒抓捕,当场利用携带的凶器威胁被害人,随后将犯罪所得销赃给另一被告人,严重陵犯他大家身和财产权利。潮阳法院经审理,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惩罚金五千元;依法以掩饰笼罩、遮盖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惩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毛某因没有经济来源,便萌生盗抢他人财物的动机。今年1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毛某随身携带一把赤色折叠刀,窜至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某街上探求目标伺机盗抢,当其步辇儿途经某店铺门口时,见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摩托车的车头格子里放有一个玄色长方形钱包(内有苹果11手机一部,身份证、农业银行卡、往来港澳通信证各一张),被告人毛某便上前盗走该钱包。被被害人张某乙创造后,被告人毛某遂往周边巷道兔脱,见被害人张某乙穷追不舍,被告人毛某取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被害人张某乙比划,对其进行暴力威胁,被害人张某乙见状遂放弃追赶。
被告人毛某逃至谷饶镇上堡村落某巷道,将抢得的苹果11手机(经价格鉴定,代价2700元)拿走,其他物品则丢弃在巷道内。后在谷饶镇一网吧内,被告人毛某将该部苹果11手机以5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张某甲,二人前往谷饶镇一手机铺对该部苹果11手机进行刷机。同月29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谷饶镇一网吧抓获被告人毛某、张某甲。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忽略国家法律,以造孽霸占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盗窃行为被他人创造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利用暴力相威胁,陵犯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甲忽略国家法律,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法律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深究的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笼罩、遮盖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毛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并当庭志愿认罪,且赃物已追回发回被害人;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乐意接管惩罚,且赃物已追回发回被害人,故对两被告人均可以从轻惩罚,遂依法作出上述讯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