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2016年至2019年,思明法院共受理房地产案件18528件,类型紧张集中于物业做事条约轇轕、房屋买卖条约轇轕(含商品房预售条约轇轕)、租赁条约轇轕、物权保护轇轕、培植工程条约轇轕。新类型案件如实行异议之诉、与业委会干系的轇轕等则呈较大幅度的增长态势。
本报 谭心怡
通讯员 思法宣
案例1
谎称房屋“满五唯一” 事实并非“唯一”
2017年3月初,某物业公司事情职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套房源信息,个中“满五唯一”(产权取得满五年且为卖方名下唯一房产)尤为吸引人,由于“满五唯一”的房屋过户后,买方将不用代缴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几天后,经某物业公司居间先容,王某某与案外人沈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确定中介费为8万元。
可在过户时,王某某却创造该房产并非卖方名下唯一的房屋,他也因此代缴了两万多元个人所得税。沈某某表示对此绝不知情,某物业公司从未向他核实此事。
由于已支付4万元中介费,发觉被骗后,王某某不愿再支付剩余用度。某物业公司因此向思明法院提起诉讼,哀求王某某支付剩余中介费4万元及相应滞纳金。
思明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向某物业公司支付中介费1万多元,即剩余4万元中介费扣除王某某代为缴纳个人所得税两万多元的部分。
说法
法院根据条约法规定,认定本案环境属于居间人供应虚假情形,根据税收政策多缴纳的税费,是居间人供应虚假情形行为所造成的预期交易本钱增加丢失。居间人在丢失范围内不得哀求支付居间报酬。若居间报酬不敷以抵扣委托人的丢失,居间人还应另行据实赔偿。本案的认定,有利于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提高做事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柄。
案例2
旧楼加装新电梯 低楼层业主阻挡
蒋某、杨某等11名原告与张某等3名被告均为思明区某小区同一单元的住户,张某等3名被告为低楼层业主。2016年5月,杨某作为业主委托代理人,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厦门某电梯公司及江西某建筑公司签订施工条约,由前述公司卖力电梯加装、井道施工,并对平面方案图、效果图复印件均进行了张贴公示。但在施工过程中,张某等3名业主却在施工现场横加阻挡,并在自家厨房窗外安装铝合金防盗网,造成电梯井道无法施工。
思明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等人停滞对案涉单元加装电梯工程施工的阻挡和妨碍,拆除各自安装在厨房窗户外墙的铝合金防盗网。
说法
法院认为,在多数业主经由法定程序取得行政容许的情形下,个别业主应该对多数见地给予尊重,不得妨碍、阻挡施工。但多数业主也应充分考虑因加装电梯给低楼层业主带来的透风、采光及潜在的房价贬值丢失,在充分协商的根本上,给予低楼层业主必要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