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溪县裴石乡明玉白酒门市发卖的2批次散装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形
南溪县裴石乡明玉白酒门市发卖的散装白酒(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3-22)、散装白酒(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3-24),“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形
1.产品掌握
经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2批次散装白酒共计135L,现场核查时已全部发卖。当事人收到不合格关照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已进行整改,对已售出的上述批次的高粱酒进行了召回。在司法职员的辅导和帮助下,负责学习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并作出了整改,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责任,承诺在往后的经营活动中严把进货查验关,通过手机自学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意识,确保食品安全。
3.行政惩罚
经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被我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行政惩罚,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惩罚裁量权的辅导见地》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惩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又因当事人积极合营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和主动供应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惩罚裁量权的辅导见地》第十四条第二项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惩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项中有关减轻、从轻的环境,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子、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不雅观差错以及公正公道哀求等方面进行裁量,应该予以当事人从轻惩罚。我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惩罚。
二、屏山县大乘镇远银调味品店发卖的散装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形
屏山县大乘镇远银调味品店发卖的散装白酒(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8-20),“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形
1.产品掌握
经宜宾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散装白酒共计42.50kg,现场核查时已发卖4.50kg,剩余38kg予以扣押。当事人收到不合格关照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散装白酒均网络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和进购票据,有购进记录。已奉告其当事人严格把关购进的食品质量,诚信经营,确保发卖的食品安全,一定把稳不再涌现类似情形。
3.行政惩罚
经宜宾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责任、客不雅观上不具备检测能力,不知道所采购的散装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主动解释进货来源的环境,符合《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惩罚。
三、屏山县广惠副食店发卖的其他喷鼻香辛料调味品(山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形
屏山县广惠副食店发卖的其他喷鼻香辛料调味品(山奈)(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8-01),“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形
1.产品掌握
经宜宾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屏山县广惠副食店购进的该批次其他喷鼻香辛料调味品(山奈)共计7.50kg,现场核查时已全部发卖。当事人收到不合格关照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喷鼻香辛料调味品均查验并网络了供货商干系资质、销货清单及考验报告。已奉告其当事人严格把关购进的食品质量,诚信经营,确保发卖的食品安全,一定把稳不再涌现类似情形。
3.行政惩罚
经宜宾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该给予行政惩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责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山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解释其进货来源,依法可以免予惩罚。综上,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予惩罚。
四、宜宾三江新区佳旺榨油坊加工的菜籽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形
宜宾三江新区佳旺榨油坊加工的菜籽油(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3-08-05),“酸价(KOH)”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形
1.产品掌握
经宜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司法支队调查,当事人加工的该批次菜籽油共计350kg,现场核查时已全部发卖。当事人收到不合格关照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现已哀求当事人及时整改,并在今后生产经营中加强干系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生产的产品符合干系标准的哀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记录、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
3.行政惩罚
经宜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司法支队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市宜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司法支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惩罚。
五、兴文县远朋家电经营部发卖的白酒(苞谷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形
兴文县远朋家电经营部发卖的白酒(苞谷酒)(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10-25),“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形
1.产品掌握
经宜宾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兴文县远朋家电经营部购进的该批次白酒(苞谷酒)共计50kg,现场核查时已发卖4.50kg用于抽检,剩余的该批次白酒(苞谷酒)因买卖不好,都是自己喝了或者送给亲戚了,无法召回。
2.排查整改
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购买该批次白酒(苞谷酒)未履行索证索票责任。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职员已哀求当事人及时整改,并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加强干系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加工发卖的产品符合干系标准哀求。
3.行政惩罚
经宜宾市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创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市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惩罚。
六、兴文县石海镇宇豪便利店发卖的2批次散装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形
兴文县石海镇宇豪便利店发卖的2批次散装白酒(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3-08-14)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形
1.产品掌握
经宜宾市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2批次散装白酒110L,现场核查时已发卖80L,剩余30L已被扣押。当事人收到不合格关照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据当事人陈述,抽检的不合格散装白酒是当事人在多处商家购进,购进的白酒稠浊存放,再用于发卖和低廉甜头泡酒,低廉甜头泡酒后也未对存放用具进行洗濯,而是连续存放散酒再发卖,当事人未保留上家资质和购进票据。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职员已哀求兴文县石海镇宇豪便利店及时整改,并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加强干系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加工发卖的产品符合干系标准哀求。
3.行政惩罚
经宜宾市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市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惩罚。
七、宜宾市叙州区小康街2号附2号(胡南)加工的油条(低廉甜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形
宜宾市叙州区小康街2号附2号(胡南)加工的油条(低廉甜头)(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3-08-25),“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形
1.产品掌握
经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加工的该批次油条(低廉甜头)共计10kg,现场核查时已全部发卖。当事人收到不合格关照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油条(低廉甜头)不合格的缘故原由是当事人在制作油条时,计量用具不准,导致未准确利用食品添加剂。该当事人立即开始整改,在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管局的辅导下,当事人积极将计量用具送计量测试所进行了检定,现已检定合格,并承诺往后会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经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管局司法职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形进行现场验收,经检讨,整改情形较好,符合验标准。
3.行政惩罚
经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惩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且当事人在收到该报告后立时进行了不合格缘故原由排查,并积极进行了整改,司法职员暂未创造造成危害后果。我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不予备案。
八、宜宾市叙州区周润连早餐店加工的油条(低廉甜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形
宜宾市叙州区周润连早餐店加工的油条(低廉甜头)(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3-08-25),“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形
1.产品掌握
经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宜宾市叙州区周润连早餐店加工的该批次油条(低廉甜头)共计77根(10kg),现场核查时已全部发卖。当事人收到不合格关照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油条(低廉甜头)不合格的缘故原由是当事人在制作油条时人为操作不当。在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辅导下,当事人立即开始整改,并承诺往后会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杜绝制作发卖不合格食品。经我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司法职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形进行现场验收,经检讨,整改情形较好,符合验标准。
3.行政惩罚
经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责任和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康健的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合营调查并及时改正,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供应证据材料,符合从轻行政惩罚的环境。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和《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惩罚。
九、屏山县韩琪副食店发卖的其他喷鼻香辛料调味品(山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形
屏山县韩琪副食店发卖的其他喷鼻香辛料调味品(山奈)(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8-20)。“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形
1.产品掌握
经宜宾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其他喷鼻香辛料调味品(山奈)共计2.5kg,现场核查时已全部发卖。当事人收到不合格关照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喷鼻香辛料调味品均查验并网络了供货商干系资质、销货清单及考验报告。已奉告其当事人严格把关购进的食品质量,诚信经营,确保发卖的食品安全,一定把稳不再涌现类似情形。
3.行政惩罚
经宜宾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该予以行政惩罚。鉴于当事人留存了涉案普通食品供货商的业务执照、进货票据等,能如实解释涉案食品的进货来源和履行进货查验等责任。同时,当事人留存了涉案普通食品供货方供应的产品检测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以免予惩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免于惩罚。
十、长宁县二妹土特产经营部发卖的蔬菜干制品(苦笋片)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形
长宁县二妹土特产经营部发卖的蔬菜干制品(苦笋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5-14),“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形
1.产品掌握
经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蔬菜干制品(苦笋片)共计7kg,现场核查时已发卖2kg,剩余5kg已被扣押。当事人收到不合格关照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整改,当事人已未发卖该苦笋片,并担保在往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责任。
3.行政惩罚
经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项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和第十条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责任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合营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惩罚。
十一、长宁县蒲学海花椒经营部发卖的其他喷鼻香辛料调味品(山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形
长宁县蒲学海花椒经营部发卖的其他喷鼻香辛料调味品(山奈)(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3-31),“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形
1.产品掌握
经宜宾市长宁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其他喷鼻香辛料调味品(山奈)共计3kg,现场核查时已全部发卖。当事人收到不合格关照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已未发卖该山奈,并担保在往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3.行政惩罚
经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和《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项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责任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合营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供应证据材料,积极改正,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惩罚。
十二、珙县底硐建兴干鲜店经营的泡椒凤爪和蔬菜干制品(干苦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形
珙县底硐建兴干鲜店经营的泡椒凤爪(规格型号:500克/袋;生产日期:2023-06-24),“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蔬菜干制品(干苦笋)(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05-10),“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形
1.产品掌握
经宜宾市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泡椒凤爪共计20袋,蔬菜干制品(干苦笋)共计2.5Kg,现场核查时已全部发卖。当事人收到不合格关照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奉告当事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制度,诚信经营,确保发卖的食品安全,一定把稳不再涌现类似情形。
3.行政惩罚
经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违法环境。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子、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行政惩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的规定,我市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惩罚。
广大消费者如创造发卖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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