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4日,张盼盼以170元/件的价格购进祥和种子酒白酒32件,以205元/件的价格购进经典柔和种子酒白酒15件,计付货款8675元,同时,孙兵无偿给当事人9件祥和种子酒(系兑奖酒)。至案发时,当事人没有对外售出,被本局依法予以扣押。2015年2月15日,上述白酒经安徽金种子酒业株式会社鉴定,鉴定结论为:侵权、假冒。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销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砀山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惩罚:1、没收、销毁当事人经销的陵犯安徽金种子酒业株式会社生产的“种子”注册牌号专用权的系列种子酒;2、罚款14000元。
二、经销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白酒案
2015年2月13日,当事人蔡某以120元/件的价格,购进柔和种子酒白酒21件,以70元/件的价格,购进祥和种子酒白酒40件,计付货款5320元(无凭据)。至案发时,当事人没有对外售出,被本局依法予以扣押。上述白酒经安徽金种子酒业株式会社鉴定,鉴定结论为:侵权、假冒。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发卖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宿州市工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惩罚:1、没收陵犯安徽金种子酒业株式会社生产的“种子”注册牌号专用权的柔和种子酒21件;2、罚款9000元。
三、经销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2014年11月5日,砀山县景泰来液化气有限公法律定代表人赵进亮从河南省濮阳中原油田发卖液化石油气的车上,以6500元/吨的价格,购进2吨液化石油气,支付购货款13000元。2014年11月12日,本局司法职员对当事人经销的上述液化石油气依法抽样,并送淮南市产品质量监督考验所考验,考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经销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
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惩罚:1、罚款14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四、经销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经查明,2014年11月8日,宿州市液化气公司从河南一运汽货车货主手中购进液化石油气3吨,进价每吨6000元,进货款共计18000元。2014年11月11日,我局司法职员依法对宿州市液化气公司经销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检讨,现场抽取样品0.4千克,并送淮南市产品质量监督考验所考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宿州工商局决定对其惩罚如下:1、没收法所得900元;2、罚款19100元。
五、经营假小麦种子行为案
2015年8月,当事人王晓侠从本地区农人手中收购烟农、百农、鲁原等小麦30000千克,2015年9月2日,当事人王晓侠从一名河南男子手中购买标注山东齐鲁种业、烟农、鲁科、鲁原、小麦种子包装袋共1640条。当事人王晓侠已加工包装“齐鲁”烟农、“农乐”百农207、“鲁科”鲁原502小麦种子共1435袋,未及发卖被我局依法查扣。
本局认为:王晓侠擅自加工经营假小麦种子的行为,构成经营假种子行为。宿州市工商局责令其停滞经营假小麦,并惩罚如下:1、没收依法扣押的假“齐鲁”烟农19小麦种子473袋、假“农乐”百农207小麦种子697袋、假“百农”百农207小麦种子36袋、假“鲁科”鲁原502小麦种子229袋,共计28545千克,交有关部门收购,变价款上缴财政;2、罚款公民币20000元。
六、发卖不合格产品行为案
2014年12月11日,我局司法职员在商品质量检测抽样检讨中,依法对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经销的取暖和器及室内加热器进行抽样检讨,现场分别抽取“科”牌取暖和器,“博森”牌室内加热器各一台,后经安徽省电子产品监督考验所考验,结论均为不合格产品。已构成发卖不合格产品行为。宿州市工商局决定责令其停滞发卖不合格产品行为,对其惩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19元,上缴财政;2、罚款公民币12181元。
七、发卖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免漆生态板案
2015年4月22日,本局接投诉,称泗县新视野装饰材料有限任务公司正在发卖标示“莫干山”等字样的陵犯其公司“莫干山”注册牌号专用权的免漆生态板。接诉后,本局现场查获涉嫌陵犯“莫干山”注册牌号专用权免漆生态板102张,经对当事人进行讯问的《讯问笔录》证明及企业打假职员鉴定:该产品均为陵犯其公司注册牌号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属于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行为。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立即停滞侵权行为,打消板材上的侵权牌号,并决定惩罚如下:罚款15000元。
八、发卖不合格柴油案
2015年1月25日,当事人从山东东明炼油厂以每吨5300元的价格购进-10#柴油1.8吨,该产品经我局依法抽样送法定质检部门检测,因硫含量和闪点(闭口)不符合规定的技能哀求,被剖断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发卖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萧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惩罚:1、没收违法所得450元;2、罚款9550元。
九、侵害消费者权柄格式条款阐明权案
2015年6月1日,我局司法职员在市场监督检讨中创造,宿州华中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至2015年6月15日进行商品房发卖活动,当事人在印制并发放的华中城欢快谷、摩卡私邸商品房发卖宣扬单页及华中城公寓VIP客户诚意金单据上,规定了这次商品房发卖活动的终极阐明权归开拓商所有,涉嫌侵害消费者权柄。
本局认为: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柄行为惩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供应商品或者做事利用格式条款、关照、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该以显著办法提请消费者把稳与消费者有重大短长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哀求予以解释,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第(六)项: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阐明权或者终极阐明权;”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侵害消费者权柄行为。宿州市工商局决定责令改正,并惩罚如下:罚款公民币10000元。
十、虚假宣扬行为案
2015年1月26日,我局接举报,依法对江苏登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简称:登达公司)进行检讨,创造该公司在房屋发卖过程中有虚假宣扬行为。经查实:2015年1月1日,当事人为了应对日益剧烈的市场竞争,在所属泗县丹凤路“东城美郡”(房地产)小区的商品房发卖点,挂出了“美郡清盘巨惠少量房源买一套送一套”的宣扬条幅,以吸引广大消费者,促进该小区商品房发卖。实际上,当事人所赠予的并不是商品房,而是顶层阁楼。但是,当事人在宣扬时并未对宣扬的内容做详细的解释,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是买一套商品房送一套商品房。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这则广告用语,故意省略了中央词,语义模糊不清,从而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身分、性能、用场、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扬”之规定,构成虚假宣扬行为。
宿州市工商局责令停滞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以下惩罚:罚款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