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判决书原文
某某某某法院刑事判决书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被告人×××(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
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甘检公诉刑诉〔2017〕399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8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某号小型轿车在大连市某区某路时,因涉嫌酒驾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241.45mg/100ml。
2016年12月6日,赵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
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六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卢明利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