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龙公司于2005年5月成立,由被告人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有冠以“腾龙”为名的防水工程、新材料、农业开拓、化工物资四家子公司。
其余,被告人董某某在宁乡市灰汤镇投资有温泉谷老年公寓、腾龙商务会所等家当。

2011年2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个人出资200万元加盟长沙市君毅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并授意被告人钟某,要其出面加盟该公司并成立湘乡市君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钟某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为该公司业务员。
湘乡市君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后,该公司在湘乡市原汽车站的楼顶上设立了“君毅财富 投融资专家”的广告牌,同时还印刷了宣扬资料,派出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年夜众开展借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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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某某以其经营的腾龙公司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创建品牌须要周转资金为名义,指使业务员先是向熟习的亲戚朋友借款,在产生影响后,一些社会职员便主动找到腾龙公司并借款给该公司。
业务员将客户带到君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将公司宣扬单以及腾龙公司宣扬资料给客户看,向客户先容腾龙公司的规模和发展前景,以腾龙公司要扩大生产规模须要资金周转为由借款,承诺支付月利息2分至6分为诱饵,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有时还带客户到腾龙公司参不雅观,从而匆匆使客户相信借款给腾龙公司有利可图且有保障。
2014年年初,被告人董某某安排被告人杜某某卖力该公司。

2014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与他人合资在宁乡市灰汤镇投资温泉谷老年公寓等项目时,因资金短缺,便以购买养老做事金银卡、铂金卡的形式,接管了51人的存款。

经查实,被告人董某某以湘乡市君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宁乡灰汤温泉谷老年公寓等作为融资平台,造孽向社会不特定的900余人(个中相称部分为老年人)接管公众存款21071.8172万元。
被告人钟某在卖力湘乡市君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事情期间,造孽接管"大众年夜众存款5031.1212万元;被告人杜某某造孽接管"大众年夜众存款1751.7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帮助造孽接管"大众年夜众存款2295万元;被告人冯某某帮助造孽接管"大众年夜众存款1782.5482万元。

被告人董某某在其所造孽接管的"大众年夜众存款中,有1525.3858万元既没有用于生产经营,也不能解释资金去向,其余有198.07万元用于其个人消费支出。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钟某、杜某某、李某某、冯某某未经银行批准,通过订立广告牌、散发传单资料等路子向社会公开宣扬,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等办法还本付息,为腾龙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工具接管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造孽接管"大众年夜众存款罪。
被告人董某某的部分行为系利用诱骗的方法造孽集资,数额特殊巨大,构成集资诱骗罪。
在造孽接管"大众存款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某某起紧张浸染,系正犯;被告人钟某、杜某某、李某某、冯某某起次要浸染,系从犯。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讯断。

来源: 公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