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徽瑞瑟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忠,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340621MA8QL8C329。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经济开拓区白杨西路科创大厦16层。

梅山镇铝合金门_梅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梅关缉违字〔2024〕51号 玻璃门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9月28日,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家纺有限公司委托宁波丽舸国际货代有限公司以一样平常贸易办法向海关报告入口一批再生铸造铝合金质料(铸件),报关单号为310420231049907347,报告商品编码为7602000020,报告重量为24140千克。
经海关查验、取样及鉴定,上述货色实际为固体废物,重量为24140千克。
经查,上述货色为当事人委托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家纺有限公司代理入口,实际货主为当事人。
2023年11月2日,梅山海关责令当事人退运该批固体废物。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合营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于2023年12月6日将涉案固体废物装船退运。

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2、鉴定报告和查验记录单;3、情形解释和货色清单;4、报关单证;5、退运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将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因当事人具有《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九条第二项所规定的相应情节,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惩罚:

科惩罚款公民币10万元。

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指定的中国银行(中国银行梅山支行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海兰路55号)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惩罚决定的,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旬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公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过时不履行惩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公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色、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供应的担保金抵缴;也可以采纳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逼迫实行办法或者申请公民法院逼迫实行。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