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冷某从事装修行业,4月3日上午,其通过朋友先容前往平谷某小区一户6层住宅进行拆除窗户作业。作业完成后,冷某将剩余的20多根铝合金条捆在一起,从该户6层窗户抛出,掉落在正从该楼单元口外出的白某某面前。
平谷区公民审查院认为,案发时被告人冷某所在位置间隔地面十几米,铝合金窗框两头尖锐,重量达3.39公斤,且案发当天为周六上午10点,是居民出入的高峰期,冷某的行为极易造成人身侵害。冷某作为从事专业拆除事情的职员,在安全方面应有更高的把稳责任。根据庭审出示的证据可证明被告人冷某具有主不雅观上明知,客不雅观上履行了高空抛物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符合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冷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虽未造成人身侵害或重大财产丢失的严重后果,但足以达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应予惩办。据此,法院作出如上讯断。冷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刑法改动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作为新罪名单独入刑,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牵制,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惩罚较重的规定定罪惩罚。民法典也对高空抛物行为作了详细的规定,并对其以侵权任务深究民事任务。同时,高空抛物行为所对应的罪名不仅限于高空抛物罪,如果高空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惩罚较重的规定定罪惩罚,如从高空抛弃物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将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为侵害、杀害特定职员履行高空抛物的,则可能构成故意侵害罪、故意杀人罪。
来源: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