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于海义在庭审现场
案发:醉男深夜入室,被残疾推拿师 “反杀”
在这次“反杀”发生前,于海义是抚顺一家足疗店的普通推拿师,每天从中午十二点开始事情,至凌晨零点安歇。今年44岁的他出生于辽宁抚顺县石文镇石文村落,由于家境贫寒,为了坚持生存,于海义长年在外打工。2014年,一场车祸造成于海义全身13处骨折,虽然保住了生命,但他被鉴定为肢体残疾四级残疾,无法再和以前一样外出打工,此后,于海义为了养家和偿还治病欠下的外债,开始学习推拿。2017年10月,他在抚顺的一家足疗店里正式成为了一名推拿师,而这间店,也成了日后于海义“反杀案”的事发地。
2018年9月18日凌晨2点多,足疗店已经安歇,住在一楼的于海义溘然听见传来叫门声,于是外出查看,创造时年52岁的男子吕强站在门外称自己要进来,于海义察觉吕强彷佛喝醉了,奉告他已经店休,但对方却坚持要进来,阴郁中,于海义瞥见吕强拿着类似砖头的东西,且不断晃动上锁的大门,于是随手拿起折叠刀防身,此时吕强也已打开店门,混乱中,于海义持刀刺中吕强腹部。听见动静的店内其余两名员工出来见此情形后拨打了110和120急救电话,于海义随救护车将男子送往抚顺矿务局总医院后逃走,终极吕强不治身亡。据宣布,于海义从年夜夫处得知吕强可能救不回来后企图自尽,经儿子奉劝后回到公安局自首。
2019年1月10日,抚顺市公民审查院认定于海义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以涉嫌故意侵害罪起诉至抚顺市中级公民法院。
庭审直播现场
庭前会议:双方家属不雅观看监控视频后有不同描述
2019年6月5日,残疾推拿师于海义反杀案庭前会议在抚顺中院召开。双方家属及辩解状师参加会议并查看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
据宣布,去世者吕强家属在回顾监控细节时称,吕某进门时就拿个手机,没有挥手或者击打对方的动作。吕某可能喝多了站不住,晃荡两下,想跟于海义唠唠嗑,说两句话,他(于海义)转身取刀去了。结果吕强晃荡两下就把这门晃荡开了。吕强门都没进去呢,他(于海义)拿刀就出来了,上去就一刀。视频中看到,他俩根本没什么撕扯没有什么打斗。
于海义家属表示,吕强进屋前,在门口晃门的韶光大约有一分钟。吕强强行进屋与于海义先发生撕扯,并不是于海义见到吕强就挥刀。于海义的姐姐于丽见告媒体:足疗推拿屋有两道门,第一道门是用铁链锁上的,由于不业务了。中间有一道屏风,第二道门是开着的。对方到第二道门直接对我弟弟挥拳抡打。把我弟弟打到冰箱那个地方。冰箱直抖动。后来我弟弟反攻,后来又把我弟弟打到屏风那个地方。后来就没有(挡住了)。于丽表示由于屏风挡住了监控,吕某被刺的瞬间无法还原。
吕强家属则表示,吕强有时候喝完酒会去推拿店安歇,并不是强行入室。事发时门是用铁链挂着的,并不是锁着的。于海义该当能认出这个人,吕强不是生人,去过这家推拿店多次,隔着门能看出来是谁。
庭审地抚顺市看守所
庭审争议:是“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
抚顺市公民审查院庭审中认为,被告人于海义于案发凌晨在其事情的足疗店安歇时,被害人吕某强行推开门锁进入室内 ,二人发生厮打,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于海义持折叠刀刺伤被害人吕某,其行为属于防卫行为。但鉴于被害人吕某履行不法侵害时井未利用凶器,尚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被告人于海义却利用刀具进行防卫,并致被害人吕某去世亡,于海义并非只能采纳此防卫行为才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危害远超过仅仅使其损失侵害能力或者终止其侵害行为的程度,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该以故意侵害罪(防卫过当) 深究其刑事任务。
检方认为,于海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故意侵害罪(防卫过当) 深究其刑事任务。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庭审现场,于海义的辩解状师殷清利认为,此举应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首先虽然事发地点是一家足疗店,但闭店的时候它也是于海义等员工的住所,吕某在足疗店已经关门的情形下,饮酒后深夜强行破门入室,已经构成造孽侵入住宅,而且从门把手变形波折、玻璃门涌现裂纹等情形来看,存在明显的暴力办法。
被告人于海义当时已安歇,从视频可看出他全程独身只身穿内裤,不法侵害人醉酒状态下,进行辱骂打砸,让于海义内心十分恐怖。当时深夜没有灯光,无法判断对方是否携带刀具,而且于海义本人身体还有残疾,力量比拟上明显处于下风,他须要更强于对方的工具,才能保护自己。于海义当时返回屋内拿到的刀具,是他几个月前在网上购买,并非专门为了这次事宜蓄意购买,在他捅刺对方一刀之后,也没有进一步捅刺。
于海义的残疾人证
殷清利认为,本案紧张涉及是否属于行凶的范围。“本案被害人吕某虽未持刀具,但在醉酒加之已被于海义明确谢绝的情形下,强行入室等不法危害,已属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殷清利表示,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分外防卫的适用工具系“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在特定的环境下,于海义处于紧张惶恐的状态,且对方倒地后积极送医,有心生自尽、投案自首等行为,此举应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综合考虑各类情节,被告人辩解状师殷清利提出,于海义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应属正当防卫。
辩解状师:对付正当防卫不能苛责,不能唯工具论
殷清利在采访中见告紫牛新闻:“评判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不应过于苛责,也不应该事后去看,而是要设身处地、换位思考。”“设想如果我们遭遇了那样的处境,我们会采纳什么办法和手段?”殷清利认为,哀求防卫人是镇静理性的察看犹豫者,哀求防卫“恰到好处”,这违背常理常情。同时,殷清利还指出,判断是否防卫过当也不应该“唯工具论”,对方徒手,你不能用棍棒,对方用棍棒,你不能用刀具,否则便是防卫过当?现在法律机关已经逐渐在纠正这一认知。
庭审中,于海义回答法官和审查官提问,全体过程中其状态一贯是从容淡定的。
目前,此案庭审已经结束,将择日进行宣判。
扬子/紫牛新闻 艾陆琦 杨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