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1日20时许,袁某、刘某在市区某旅店住宿时,因二人缺钱,袁某提出抢劫他人财物的想法,刘某表示赞许。当日21时许,袁某、刘某在市区内探求作案目标时,当二人行至市烟草专卖局附近时,创造一人酒后独自行走,二人便尾随来到爱辉区海兰街中房某楼楼下,趁其准备开单元门之际,袁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并搂住其脖子,刘某上前将该人的背包抢走,后二人离开现场。被抢包内有钱包、发票等物品。后经作价:被抢物品代价公民币90元。
9月12日,袁某、刘某被警方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袁某的支属自行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丢失公民币1000元,袁某并取得了被害人的包涵。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刘某以造孽霸占为目的,当场利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合法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被告人袁某、刘某的犯罪事实、性子、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付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讯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