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瑞平 通讯员 张闯玉)租赁他人建筑设备利用近十年拒不支付租金,缓刑磨练期内将设备交付他人用于折抵工程款,且拒不赔偿受害人丢失,受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近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公民法院对这起侵略罪案件作出二审裁定,坚持蚌埠市龙子湖区公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犯侵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惩罚金1万元,撤销胡某因犯条约诱骗罪被判处的缓刑,合并前罪,决定实行有期徒刑四年,并惩罚金1.6万元,并责令被告人胡某退还自诉人李某经济丢失6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胡某同李某约定,以每年10万元的价格租用李某的建筑设备扣件34980个、钢管55146米。此后上述扣件和钢管一贯由胡某利用,且没有缴纳租金。2017年,胡某把扣件和钢管运至黄山市某工地连续利用。2020年年底,胡某将剩余扣件和钢管全部用于折抵工程其他用度。至案发,胡某未向李某支付租金或返还扣件及钢管。经鉴定,案涉扣件及钢管总代价为60万余元。胡某曾犯条约诱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基于租赁关系,保管、利用李某的扣件及钢管,未经李某赞许,擅自将代为保管物以自己的名义抵扣给他人,且经李某要求而拒不返还或赔偿,具有侵略故意,构成侵略罪,自诉人的指控成立。对付自诉人的经济丢失,应以依法鉴定的价格为准。被告人胡某在缓刑磨练期限内又犯新罪,应该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讯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