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便是双方供应的材料设计图纸不完善,导致承包人窝工,丢失如何分担?法院认定承包人也要承担部分丢失。

附:东至某公司、东至县中医医院民事二审民事讯断书

东至铝合金门_承包人窝工一年也要对扩大损失担责丨平易近法典小故事1116 塑钢门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公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皖17民终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至县恒新工程有限任务公司,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东瑞大厦1幢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799817459N。

法定代表人:吴让,该公司实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生太,安徽九华律所事务所状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辉,安徽九华律所事务所状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至县中医医院,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集贤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821486496092E。

法定代表人:陈胜友,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军,该院事情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东,安徽安东状师事务所状师。

上诉人东至县恒新工程有限任务公司(简称恒新公司)因与上诉人东至县中医医院(简称东至中医院)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一案,不服安徽省东至县公民法院(2023)皖1721民初893号民事讯断,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备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恒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辉、上诉人东至中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闭幕。

恒新公司上诉要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务,由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歇工丢失、暂定主材差价共1356393.97元;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情由: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存在差错并哀求上诉人承担30%的差错任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案涉工程之以是于2017年3月歇工,是由于被上诉人未进行案涉工程的室内装修招标和设计图纸没有到位,上诉人无法进行包括水、强弱电、局部消防布设等工序,不得一直工。
上诉人于2017年3月1日向被上诉人提交了《工程延期申请报告》,报告中清楚地记载了歇工的缘故原由。
由于被上诉人的缘故原由导致工程歇工,因此造成上诉人的丢失依法应该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上诉人不存在任何差错,不应承担30%的差错任务。
案涉工程歇工后,上诉人多次联系被上诉人讯问何时可以复工,但被上诉人只是口头表示工程随时可能复工,让上诉人待命,上诉人迫不得已只能一边等待一边敦促被上诉人尽快复工。
直到2018年5月,案涉工程的室内装饰设计才完成,初步具备复工条件。
在此期间,上诉人尽到了干系职责,不存在原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未尽减损责任,盲目等待一年韶光,放任了歇工丢失的扩大”之说,且歇工韶光14个月,上诉人仅主见12个月,已经最大限度的减轻了被上诉人的丢失,此时再哀求上诉人承担30%差错任务,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综上,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务,由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歇工丢失、暂定主材差价共1356393.97元。

东至中医院辩称:恒新公司主见的歇工丢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认为对付恒新公司的歇工丢失,中医院承担相应的任务是存在缺点的,应该驳回恒新公司的诉讼要求。

东至中医院上诉要求:1.撤销东至县公民法院(2023)皖1721民初893号民事讯断第一项内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要求;2.本案的诉讼用度(包括鉴定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情由:一、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已经通过第三方审计机构安徽美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依据本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双方条约的约定,对本案暂定价主材价款进行了审计结算,双方不能再以协议办法对招标文件规定主材差价调度办法进行变更,一审判决上诉人再行赔付被上诉人主材差价有误。
上诉人2015年6月29日对东至县中医院门急诊医技楼、妇幼保健院工程(以下简称“本案工程”)发布招标文件(项目编号:DZG0-2015063)公开招标,后被上诉人中标。
本案工程项目招标采纳的是工程总价优惠率报价办法进行投标报价,招标文件第四章条约条款及格式的第16.2款规定“暂定价格的调度暂定价调度方法:在施工前由承包人会同发包人和监理人现场选样,经监理具名和发包人确认的品牌(规格型号以及图案色彩)、价格,调增部分只计税金,不计费率,不优惠。
”依据被上诉人的投标文件,其报价优惠率为10.9%。
故第三方审计机构安徽美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认定本案中暂定主材涨价的,调度部分按招标文件“只计税金,不计费率,不优惠。
”但原价部分应还按被上诉人投标文件优惠率10.9%进行下浮计价。
2018年9月1日《关于中医院新区工程暂定价项目认质认价的会议纪要》内容与本案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相冲突,违背了《中华公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该自中标关照书发出之日起三旬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条约。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本色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和《招标投标法履行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该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条约,条约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紧张条款应该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同等。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本色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之规定,以是该会议纪要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故本案一审委托的鉴定机构安徽辰宇培植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2018年9月1日《关于中医院新区工程暂定价项目认质认价的会议纪要》内容来认定暂定主材差价有误。
二、本案虽然有歇工事实存在,但不应当由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的歇工丢失。
(一)被上诉人歇工的缘故原由不在于上诉人。
被上诉人供应的证据材料上就表述是由于各类缘故原由导致停息施工,表述是由于上诉人缘故原由歇工的证据材料并未得到上诉人的确认。
歇工该当按照双方《培植工程施工条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7.8款约定,由被上诉人应该向监理人发出关照,再由监理人回答是否赞许,但被上诉人并未发出关照。
停息施工签证,是被上诉人履行条约的专项责任,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哀求停息施工的签证,也没有上诉人或监理人赞许的答复材料。
对付已经停息施工后被上诉人提交的情形解释、报告等,上诉人仅仅是认可了歇工事实存在,但同时明确是要依法践约承担丢失。
被上诉人哀求上诉人承担歇工丢失没有充分的事实情由。
(二)被上诉人也损失了向上诉人主见歇工丢失的权利。
被上诉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也应按照第19.1款约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该知道索赔事宜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关照书,并解释发生索赔事宜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关照书的,损失哀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关照书,这是双方对权利行使期限进行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逼迫规定,应该系有效约定。
但被上诉人并未践约向上诉人索赔,已经放弃了索赔权利。
三、本案的鉴定用度应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对付被上诉人停息施工一定会产生的丢失,在本案当中属于应该查明的事实,根据谁主见谁举证的原则,举证任务在于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虽然对所谓的歇工丢失做了鉴定,但其送检的材料并未经由上诉人质证,鉴定所依据的干系事实也未得到上诉人的认可。
上诉人之以是赞许垫付鉴定用度进行重新鉴定,不因此为被上诉人的歇工丢失是上诉人造成的,是对被上诉人自行委托鉴定见地不认可而进行的回嘴。
事实也证明被上诉人自行委托鉴定见地不可采信,故上诉人垫付的重新鉴定的鉴定用度8600元应该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其歇工丢失没有事实情由,应该驳回其一审全部诉讼要求,并答允担本案全部诉讼用度。

恒新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东至中医院赔付恒新公司暂定主材差价丢失精确。
首先,培植工程招投标文件及施工条约约定的造价因此招标时的市场价格为条件的,纵然是固定总价条约,中标人的风险范围也只涉及条约期限内的价格增减,因招标人的缘故原由导致条约过时所产生的差价丢失已是违约赔偿问题,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经协商达成一存问见与招投标文件、施工条约及《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履行条例》干系规定并不抵牾。
其次,《招投标法》第46条第1款和《招投标法履行条例》第57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是针对招投标培植工程的施工条约或协议不得与招投标文件的本色内容相背离。
本案中的《培植工程施工条约》与招投标文件中并无抵触,恒新公司主见的标的是因东至中医院的缘故原由导致条约过时所产生的差价丢失,属于违约赔偿内容,并非是对原施工条约价款的变更。
再次,本案招标文件中“暂定价格调度方法”是基于正常施工期限为条件条件,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东至中医院缘故原由导致工程歇工了一年多韶光,施工本钱、材料价格、运输保管等用度本钱都发生了较大程度的增加,此时还根据《招投标法》第46条第1款、《招投标法履行条例》第57条第1款规定的招标文件、施工条约确定暂定价调度方法计付材料款对恒新公司明显不公。
正是基于这一实际情形,东至中医院才形成了2018年9月1日会议纪要,而且该会议纪要确定的调度方法是根据(2016)81号“关于县医院门诊综合楼、中医院整体迁居工程项目培植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及2017年1月3日召开的“关于再次达成协议,明确约定主材差价和歇工丢失通过裁决办法办理。
因此,就本案索赔问题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条约约定的索赔时限不能打消或限定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纵然在没有约定的时限内提出索赔,也并不损失适用民事诉讼时效哀求索赔的权利,答辩人认为该不雅观点并无不当。
因此,恒新公司并未损失歇工丢失索赔权。
四、本案鉴定费应由东至中医院承担。
恒新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自行申请的鉴定见地,但东至中医院不予认可,在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见地中基本支持了恒新公司的见地,认可了恒新公司的各项歇工丢失,因此,东至中医院应该支付该鉴定费。
综上,要求法庭依法驳回东至中医院的全部上诉要求。

恒新公司向一审提出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暂定价主材差价丢失715407.81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歇工期间项目部职员人为丢失606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歇工期间机器租赁费丢失404000元;4、本案诉讼费等用度由被告承担。
后变更第4项诉讼要求为: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用度由被告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2015年6月29日,被告对东至中医院门急诊医技楼、妇幼保健院工程公开招标,原告中标。
双方于2015年7月23日签订了《培植工程施工条约》,条约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东至县中医院门急诊医技楼、妇幼保健院工程,操持开工日期:2015年8月8日,操持竣工日期2016年11月8日,工期总日历天数450天;签约条约价为32780955.23元;7.8.1因发包人缘故原由引起停息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赞许后,应及时下达停息施工指示。
情形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停息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形下的停息施工]实行。
因发包人缘故原由引起的停息施工,发包人答允担由此增加的用度和(或)耽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6……停息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缘故原由引起的停息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环境,并影响到全体工程以及条约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度哀求,或者解除条约。
7.8.8停息施工的方法:停息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纳必要的方法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停息施工扩大丢失。
16.1.2发包人违约的任务:发包人答允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用度和(或)耽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此外,条约当事人可在专用条约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任务的承担办法和打算方法。
19.1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该知道索赔事宜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关照书,并解释发生索赔事宜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关照书的,损失哀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专用条约条款11.价格调度:市场价格颠簸是否调度条约价格的约定:实行招标文件;其他价格调度办法:实行通用条款。
条约还对其他事变进行了约定。
条约签订后,原告按约组织施工,门急诊医技楼工程于2015年9月6日开工培植,妇幼保健院工程于2016年3月28日开工培植。
2017年3月1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延期申请报告》,载明:我公司承建的东至县中医院门急诊医技大楼、妇幼保健院工程,医技大楼于2015年9月6日正式开工,开工5天后由于基坑支护,井点降水的设计至10月3日开始施工,经由几个月的施工,医技大楼于2016年4月28号正式封顶,由于施工容许证未审批通过,未进行主体构造验收,2016年11月审批通过后进行主体验收,进入粉刷阶段,2016年12月份室内外粉刷全部结束,外墙装修结束,室内等待装修图纸,现室内地砖未招标,装饰图纸未到位,室内装修无法进行包括水、强弱电、局部消防的布设,医技大楼已经歇工。
妇幼保健院经由L番的图纸修正于2016年3月28日CFG桩进行施工,7月1日不可抗拒的大水发生影响施工进度,12月份封顶直至现在外墙装饰岩彩正在施工。
鉴于以上情形及对施工方的考虑,希望培植单位采纳相应的方法,办理以上发生的问题,我方向培植单位提出申请该工程的工期顺延,请领导给予批复。
被告在该报告上盖章并赞许工期顺延。
2018年6月2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关于中医院新区工程情形的报告》,载明:中医院门诊医技大楼、妇幼保健院项目,2015.9开工至2017年3月完玉成体地下根本、主体构造、内墙抹灰、外墙装涂、断热铝合金窗、屋面、水电预埋及消防管道安装工程。
2017年3月因室内装修、空调、强弱电、供氧等方案不能确定,经培植单位赞许2017年3月施工停息。
……以上工程因培植单位缘故原由延期韶光较长,市场变革,现提出价格调度哀求……原、被告及监理单位均在该报告上盖章。
2018年9月1日,《关于中医院新区工程暂定价项目认质认价的会议纪要》载明:基本情形:询价小组目前完成询价的所有项目只是货色价,不包含总包方的任何用度,总包方哀求尽快调度。
为此,组织干系职员到县医院项目部理解工程组价情形,县医院询价是根据[2016]81号“关于县医院门诊综合楼、中医院整体迁居工程项目培植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及2017年1月3日召开的“关于县医院门诊综合楼、中医院整体迁居工程暂定价建筑材料认质认价事情流程的会议纪要”精神,所有询价项目在货色价的根本上增加采保费3%、税差2%、合理利润10%,形成的单价为市场价,不取费、不下浮,税金另计。
针对我院如何组价大家进行了负责谈论,并形成一存问见:参照县医院的做法进行调度。
2016年7月28日至2018年11月28日的《东至县中医院新区工程暂定价建筑材料认质认价单》,载明了材料名称、单价(元)等,另解释:1、上述单价为市场询价、不取费、不下浮、税金另计;2、详细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量打算。
原、被告、监理单位等均在上述认质认价单上盖章。
2018年11月20日,东至县中医院门急诊医技楼、妇幼保健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原告体例了《单位工程决算表》报送结算,经第三方审计机构美好公司审核,2022年10月24日美好公司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查书》。
2022年10月1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在甲方的工程中主材询价能否下浮,工程延期索赔问题,以有权部门终极裁决为准,乙方可以保留诉权。
协议还对其他事变进行了约定。
原告认为其于2015年9月组织职员进场施工,因被告缘故原由于2017年3月歇工,直到2018年5月才复工,期间其组织人力、机器设备等在现场等待复工,存在相应丢失,另,长期歇工导致主材差价丢失,均应由被告承担,故此成讼。
另查明,2022年11月4日,原告委托安徽省建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暂定价主材差价及歇工丢失的造价进行鉴定,鉴定见地:案涉工程歇工丢失金额为1725407.81元,个中:妇幼保健院暂定价主材差价136125.3元;门急诊医技楼暂定价主材差价579282.51元;歇工期间项目部职员人为606000元;歇工期间机器租赁费404000元。
诉讼中,被告申请对案涉工程暂定主材差价及歇工丢失进行重新鉴定。
本院依法委托安徽辰宇培植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见地为:一、东至县中医院妇幼保健院、门急诊医技楼工程暂定主材差价为:532161.97元。
个中:①东至县中医院妇幼保健院、门急诊医技楼招标文件中暂定主材差价为250098.48元(妇幼保健院为83372.39元、门急诊医技楼为166726.09元);②东至县中医院妇幼保健院、门急诊医技楼认质认价单中暂定主材差价为282063.49元(妇幼保健院为173102.26元、门急诊医技楼为108961.23元);二、东至县中医院妇幼保健院、门急诊医技楼工程歇工丢失用度鉴定结论为824232元。
个中:①人工歇工丢失用度为:560232元;②机器租赁丢失用度为264000元。
东至中医院支付了鉴定费86000元。
另,该鉴定见地书综合所网络资料,确定歇工节点为2017年4月,复工韶光为2018年4月,歇工韶光为12个月。
2023年9月7日,安徽辰宇培植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针对法院提出的暂定主材差价及认质认价单鉴定情形进行了补充解释:1、本次鉴定暂定主材差价金额与审计局委托的协审单位审核结果不重复。
协审单位依据认质认价单价格打算与暂定主材材料价格差价并打算税金。
鉴定单位先依据会议纪要对认质认价单价价格进行调度,然后打算与暂定主材材料价格差价并扣除协审单位打算的差价,末了计取税金。
2、本次鉴定的依据为“认质认价单”及2018年9月1日《关于中医院新区工程暂定价项目认质认价的会议纪要》干系内容。
鉴定报告出具后,原告对鉴定见地均予以认可。
被告则对鉴定结论中的暂定主材差价、人工费丢失提出异议,并哀求鉴定费86000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由原告包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将案涉工程公开招标,原告中标后与被告签订《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该条约合法有效。
双方均应按照条约约定全面履行各自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应否承担停窝工丢失及丢失的认定:二、被告应否承担暂定主材差价。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公民共和国条约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韶光和哀求供应原材料、设备、园地、资金、技能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歇工、窝工等丢失;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缘故原由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该采纳方法填补或者减少丢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歇工、窝工、倒运、机器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丢失和实际用度。
另,当事人在履行条约过程中,发生权柄受损后应本着老实信用及减少丢失原则,积极采纳方法防止丢失的扩大。
本案中,案涉工程因被告不能确定室内装修、空调、强弱电、供氧等方案,停息施工,任务不在原告,被告作为发包人未关照原告撤出全部职员和机器设备,导致原告组织的职员、机器设备等长期处于窝工状态,被告具有差错,答允担相应的赔偿任务。
同时,原告作为承包人,在长期未得到发包人发出的复工关照的环境下,在窝工期间也应该采纳适当的方法避免丢失的扩大,但其未尽减损责任,而是盲目等待一年韶光,从而放任了歇工丢失的扩大,对此原告亦答允担相应的任务。
根据该院委托的鉴定见地案涉工程歇工丢失费824232元(人工丢失用度560232元+机器租赁丢失用度264000元),因此,该院综合考虑案涉工程的实际履行情形、工程量造价、合理的等待期间以及各方的差错程度等成分,该院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歇工丢失的70%,即576962.4元(824232元×70%)。
被告关于原告停息施工的缘故原由不在于被告,而是由于第三方缘故原由导致的抗辩见地,经查,原告将前述缘故原由停息施工向被告提交书面报告,被告也赞许顺延,被告并未供应证据证明歇工系由第三方造成的,故答允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该项抗辩见地,该院不予采信。
被告关于原告未践约在28天内向其索赔,已经损失索赔权利的抗辩见地,该院认为条约约定的索赔时限不能打消或者限定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纵然没有在约定的时限内提出索赔,并不损失适用民事诉讼时效哀求索赔的权利,本案原告因歇工问题向被告提交过报告,双方也签订过《协议书》,表明原告并未放弃对丢失的主见,被告对此也是明知的,且停窝工丢失也是在本案中通过鉴定才确定,其仅以原告未在28天内向其索赔为由主见原告损失索赔权,无法律依据,亦有违公正原则,对该项抗辩见地,该院不予采信。
被告对鉴定结论中的人工费丢失提出异议,但未提交有效证据来推翻该认定,对该项抗辩见地,该院亦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案涉工程暂定主材差价经鉴定为532161.97元。
原告认为,案涉工程因被告缘故原由歇工,个中影响暂定主材差价的成分是被告未及时进行室内装修工程招投标以及室内二次装修图纸的设计,导致暂定主材随着韶光的推移,价格一定涌现颠簸,由此产生的差价丢失理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则抗辩认为原告已经认可了审计机构美好公司工程款审核结果,且被告已经践约实际履行,原告不能又来主见暂定主材差价。
根据鉴定机构的补充解释,本次鉴定的暂定主材差价金额与审计委托的美好公司审核结果不重复,且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亦约定:主材询价能否下浮,工程延期索赔问题,以有权部门终极裁决为准,原告可以保留诉权,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见地,该院不予采信。
对原告的该项诉求,该院予以支持,认定暂定主材差价532161.97元。
综上,被告应赔付原告歇工丢失、暂定主材差价合计1109124.37元(576962.4元+532161.97元)。
另,鉴定费86000元,系被告预支,根据双方的差错程度,该院酌定原告承担30%,即25800元,故被告尚需支付原告1083324.37元(1109124.37元-25800元)。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韶光效力的多少规定》第一条,《中华公民共和国条约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讯断一、被告东至县中医医院于该讯断生效之日起旬日内赔付原告东至县恒新工程有限任务公司歇工丢失、暂定主材差价合计1083324.37元;二、驳回原告东至县恒新工程有限任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要求。
如果未按该讯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责任,应该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更加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计6945元,由原告东至县恒新工程有限任务公司包袱2584.5元,被告东至县中医医院包袱4360.5元。

本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见地,本案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东至中医院应否承担停窝工丢失及丢失的认定;二、东至中医院应否承担暂定主材差价;三、一审按比例分担鉴定用度是否适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因被告不能确定室内装修、空调、强弱电、供氧等方案,停息施工,任务不在原告,被告作为发包人未关照原告撤出全部职员和机器设备,导致原告组织的职员、机器设备等长期处于窝工状态,被告具有差错,答允担相应的赔偿任务。
同时,原告作为承包人,在长期未得到发包人发出的复工关照的环境下,在窝工期间也应该采纳适当的方法避免丢失的扩大,但其未尽减损责任,而是盲目等待一年韶光,从而放任了歇工丢失的扩大,对此原告亦答允担相应的任务。
”并根据该院委托的鉴定见地综合考虑案涉工程的实际履行情形、工程量造价、合理的等待期间以及各方的差错程度等成分,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歇工丢失的70%,即576962.4元(824232元×70%)”,本院结合庭审中双方诉辩情形认为并无明显不当,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机构干系见地并结合鉴定机构的补充解释,对原告的该项诉求予以支持,亦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三,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差错程度,酌定恒新公司承担30%的鉴定用度,东至中医院承担70%,本院认为处理适当。

综上所述,恒新公司和东至中医院的上诉要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讯断如下:

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946元,由上诉人东至县中医医院包袱14550元,由上诉人东至县恒新工程有限任务公司包袱5396元。

本讯断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少斌

审判员  王 珺

审判员  陈雪姣

二〇二四年仲春一日

布告员  刘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