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行人王某诉被告彭某供应劳务者受害任务轇轕一案,王某在彭某的门面为其加工铝合金、不锈钢,不慎在加工不锈钢时被机器砸断两根食指,入院治疗六天后出院。后法律鉴定,为九级伤残。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彭某赔偿其各项丢失56515元。
法院依法审理,主持调度,双方当事人志愿达成协议,彭某赔偿王某各项经济丢失合计3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余款15000元。彭某以经济困难为由,在2018年2月支付了7000元款项后,余下的一贯未履行。2018年3月6日,王某向法院申请逼迫实行。
2018年3月7日,法院依法向彭某投递了实行关照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彭某5日内向该院进行财产报告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但彭某并未履行,并玩起了“失落踪”,门面转让他人,打其电话不接。
“欢迎致电某某铝合金门窗店...”8月1日,实行干警再次拨打被实行人彭某的电话时,在其电话等待铃声中创造了主要线索,被实行人很可能重新开了一家铝合金门窗店,而该某某门窗店便是其藏身之地。实行干警快速通过网络查找到该门窗店位置,为了抢占先机,立马导航驱车前往花垣县该门窗店,果真创造了被实行人彭某。
当天下午,被实行人彭某被带至保靖县公民法院,法院以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为由,依法对其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
8月3日,彭某要求法院包涵,深感愧疚写下悔过书,并让其母亲到法院缴纳了2.3万元实行款,法院遂对其依法提前解除拘留。
文章出处:保靖县公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