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断书显示,被告人韩某,男,汉族,1965年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初中文化。
濉溪县公民审查院指控:被告人韩某和何某原系情人关系,韩某曾帮何某维修过家中地坪及房屋,二人关系分裂后,韩某多次向何某索要之前所欠维修用度。2020年10月22日,韩某因何某谢绝支付其维修用度并找人对其进行威吓而挟恨在心,当日晚上21时许,韩某在通话过程中与何某发生争执并产生将何某杀去世之念,后其翻墙进入被害人何某位于淮北市濉溪县南坪镇葛圩村落大何庄家中,用随身携带的可折叠削笔刀对在寝室睡觉的何某颈部进行割划,造成何某颈部、嘴部等部位受伤,后何某大声呼救,韩某从何某家逃走。经鉴定,何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20年10月23日,韩某到宿州市公安局北杨寨派出所投案。韩某已与被害人何某达成调度协议并赔偿其经济丢失,何某对韩某的行为表示包涵。
濉溪县公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故意造孽剥夺他人道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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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