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便是为了这“玛尼”,河南人王春晓自编、自导、自演了一出“猖獗的石头”现实版,策划并履行了曾在安徽蚌埠引起广泛关注的“3.04”玉器店大劫案,在一审被判处去世刑、二审上诉期间,因王春晓又供述了其余一起抢劫犯罪,导致案件审理一波三折。
5月14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公民法院遵照最高公民法院的实行去世刑命令,将罪犯王春晓验明正身,押赴刑场,实行去世刑。
这起案件终极尘埃落定。
杀人藏尸再夺玉,当场落网
2011年下半年,河南永城人王春晓在和朋友到安徽蚌埠嬉戏时,创造花鸟市场古玩城“天成阁”店买卖很好。2012年2月中旬,因做生意亏了钱的王春晓想到了抢劫,并拉老乡王举入伙。王春晓在河南省永城市租了一辆轿车,准备了帽子、手套、口罩、折叠匕首、玩具枪、胶带等作案工具。
2012年2月24日,王春晓、王举驾车从永城市来到蚌埠市,通过跟踪不雅观察,摸清了“天成阁”老板马勇的生活规律后,2月26日,二人驾车返回永城。仅隔一天后,王春晓、王举再次驾车赶至蚌埠,伺机作案。
3月4日上午9时许,按照前次摸清的规律,二人驾车来到马勇居住的小区,将车辆停放在地下车库内马勇车辆附近守候。
趁马勇打开车门上车的机遇,王举持玩具枪上前挟制马勇,在碰着反抗后,王春晓、王举对马勇进行殴打,并协力将马勇劫至二人停放在阁下的轿车内。看到马勇在车内连续反抗,王春晓当即持刀向马勇腹部捅了一刀,王举用胶带捆住马勇手脚。
随后,二人从马勇身上搜出“天成阁”玉器店的钥匙,王举又将马勇随身佩戴的蝴蝶玉佩项链拽下交给王春晓。二人随后驾车将马勇挟制至蚌埠近郊的怀远县古城乡附近一偏僻农田处,将马勇藏匿在农田水渠的涵洞内。为防止马勇被创造,二人用水泥石板和稻草将涵洞洞口堵去世。之后,二人驾车来到古城乡街道,将轿车停放在路边后拦下一辆出租车返回挟制马勇的停车场,驾驶马勇的越野车来到古玩城。
按照二人切磋,停车后,王举留在车中接应,王春晓前往“天成阁”拿玉。在“天成阁”玉器店,王春晓用钥匙打开店门,从展示柜台内拿出9块玉器塞进包内。在作案过程中,古玩城保安发觉情形有异,遂上前盘考。王春晓随手抓起一块玉石砸向玻璃门外的保安,并撞开店门玻璃企图逃离现场,被保安和闻讯赶来的商户协力抓获。留在车上的王举创造“天成阁”门口吵闹,见势不妙,随即找了辆出租车逃离现场。
当日下午,依据王春晓的交待,侦查职员和医务职员赶到藏匿马勇的现场,创造马勇已经去世亡。尸检证明马勇“系单刃刺器造成胃及下腔静脉分裂引起急性大出血而去世”。2012年3月7日,王举在河南省永城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机关从抓获的王春晓身上搜出9块玉器,并从两人停放在古城乡街道的轿车里查获马勇遇害时被抢下的玉佩,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央鉴定,10块玉器总代价220.25万元。
去世刑,不服,供出另一起抢劫案
2013年3月28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公民法院依据公诉机关指控,对王春晓、王举做出一审判决:王春晓犯抢劫罪,判处去世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举犯抢劫罪,判处去世刑,缓期二年实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令王春晓、王举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秀银、马娟(被害人马勇妻女)丧葬费20320元。
讯断后,王春晓对刑事讯断不服,张秀银、马娟对附带民事讯断不服,分别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王春晓供诉了2011年7月7日抢劫“政通金银店”的犯罪事实。
因存在漏罪,2013年5月27日,安徽省高院依法裁定撤销了蚌埠中院的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蚌埠中院重新审判。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王春晓、王举在安徽蚌埠重新接管审判。
在重新开庭审理的庭审中,二被告人对所犯的两起抢劫犯罪事实招供不讳。法庭辩论中,王春晓称当时在抢劫过程中由于紧张无意间捅伤马勇,并不是要杀害被害人。对此说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代理人当即进行了驳斥、代理人指出,在抢劫过程中,王春晓持刀捅伤马勇,并转移他处塞进涵洞,根本没有抢救马勇的打算,主不雅观恶性极深。
控辩双方对2011年7月7日“政通金银店”抢劫案没有异议。辩论中,辩解人提出,王春晓被抓获后主动交待了被害人的藏匿地,应认定为自首情节。公诉人指出,王春晓交待藏匿被害人和同案犯王举,属于应该供述的内容,而非自首。而对付王举辩解人提出的王举在共同犯罪中浸染较小,应属从犯的不雅观点,辩解人指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王举首先持玩具枪威胁被害人,并共同对被害人履行殴打等加害行为,不应认定为从犯,二被告人主管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人依法重办。
当天的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绝了二被告人的道歉,并且不同意就民事赔偿进行调度。
一审再审逃不掉的去世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春晓、王举以造孽霸占为目的预谋抢劫,采取暴力方法,强取他人财物,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一人去世亡,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春晓在两起共同犯罪中发起抢劫、选择作案目标、准备作案工具并在抢劫玉器过程中持刀戳刺被害人致其去世亡,在共同犯罪中起紧张浸染,系正犯,依法应该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惩罚;其连续履行抢劫犯罪,犯罪数额均达到巨大的标准,在个中一起抢劫犯罪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刺伤被害人并放任去世亡结果的发生。其主不雅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过极其严重,只管王春晓认罪态度较好,但不宜对其从轻惩罚。
被告人王举在有期徒刑刑满开释后不满五年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该从重惩罚;其在王春晓的邀约下参与抢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浸染;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辩解人提出被告人王举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惩罚的辩解见地予以采信。
被告人王春晓、王举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支属造成实际经济丢失丧葬费20320元应予赔偿。对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哀求两被告人赔偿的被害人收入400万元,不是一定遭受的经济丢失;去世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秀银、马娟哀求被告人王春晓、王举连带赔偿被害人收入400万元、去世亡赔偿金427660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的诉讼要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依据查明的事实,3月6日,安徽省蚌埠市中院作出讯断:被告人王春晓犯抢劫罪,被判处去世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举犯抢劫罪,判处去世刑,缓期二年实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春晓、王举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秀银、马娟丧葬费20320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春晓再次提起上诉。
安徽省高等公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驳回上诉,坚持原判的裁定,并依法报最高公民法院核准。2014年10月17日,经复核,最高公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安徽省高等公民法院坚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王春晓以抢劫罪判处去世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5月14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公民法院遵照最高公民法院的实行去世刑命令,将罪犯王春晓验明正身,押赴刑场,实行去世刑。
新闻2.0:漏罪如何处理
针对本案被告人王春晓所涉及的漏罪问题,该案主审法官、蚌埠市中级公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岳瑞文先容,漏罪是指公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讯断发布往后,又创造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其他没有判处的罪。
我国《刑法》规定,讯断发布往后,刑罚实行完毕以前,创造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讯断发布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讯断的,应该对新创造的罪作出讯断,把前后两个讯断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而对付本案中涉及的漏罪,岳法官先容说,因创造的漏罪和之前讯断的属同种罪,对付如何处理,最高公民法院曾在1993年“法复[1993]3号”批复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果在第一审公民法院的讯断发布往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公民审查院提出抗诉,讯断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公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创造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发布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讯断的,第二审公民法院应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公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公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本案中,由于这次创造的漏罪与之前讯断的‘玉器店抢劫案’同为抢劫罪,应该认定为连续犯,按一罪惩罚”,岳法官先容说,“只是在犯罪情节上有了变革,量刑时将作为一个加重情节”。
中国法治通讯员:高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