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5日22时许,被告刘某、向某、李某甲酒后前往原告李某乙家住宅晒场,与李某乙折衷办理向某的姑姑与李某乙的堵路轇轕。
因双方协商未果,向某心中不服,被告三人便在李某乙的住宅晒场,对晒场铝合金栏杆和住宅大门进行踢踹,造成栏杆和大门不同程度破坏。
随后,刘某等三人在未经住宅主人赞许的情形下,无正当情由强行进入李某乙住宅。进入后,刘某创造李某乙手中持有斧头,便将斧头从李某乙手中打劫过来,并对实在行殴打。
在李某乙被其子扶起来后双方暂时分开,刘某则连续用斧头打砸大门玻璃,随即,双方又扭打成一团,李某乙在混乱中砍伤被告向某。
事发后,鹤峰县公安局对刘某、向某、李某甲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和罚款。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民事权柄应该承担侵权任务,被侵权人有官僚求侵权人承担侵权任务。二人以上共同履行侵权行为,造成他人危害的,应该承担连带任务。三被告故意毁坏原告财产,有差错,应该承担侵权任务。因三被告共同到原告家对原告家财产进行毁损,有共同的故意,应该承担连带赔偿任务。三被告在未经房屋主人赞许的情形下,强行进入李某乙家住宅,并对李某乙进行殴打,其行为有差错,应该承担侵权任务。原告李某乙在三被告进屋时手持斧头,引发被告刘某打劫斧头,对事态的发展也有一定的差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任务。三被告共同前往原告家,在打劫原告所持斧头的过程中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原告李某乙受伤,不能确定详细的侵权人,应相互承担连带任务,且难以确定三被告各自的任务大小,应该均匀承担赔偿任务。通过本案全过程,法院认为三被告应该承担90%的任务,原告应该承担10%的任务。综上,遂作出上述讯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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