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震慑环境违法行为,11月24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2021年环境违法8个范例案例,涉及造孽处置危险废物,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未按哀求做好“三防”方法造成环境污染等。据悉,这8个范例案例中超半数线索来源于群众举报。
这次公布的范例案例包括:
2021年3月10日,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司法职员在九洲江专项整治行动中创造文地镇某某村落存在一家炼铝厂,疑似建有废旧铝灰加工车间。经现场核查,该炼铝厂有90袋包装疑似铝灰的黑灰色质料,每袋约1.2吨;加工后的废渣约有3吨。厂区西南堆放约1吨提炼过的废渣。有几百吨的废渣被填埋在600平方米的地皮下,厂区西南方向的水沟旁有大量废渣倒入到水沟中。
根据法释〔2016〕29号《最高公民法院 最高公民审查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一条第二项“履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应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造孽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和《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多少规定》(环发〔2007〕7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创造违法事实涉及的公私财产丢失数额、人身伤亡和危害人体康健的后果、走私废物的数量、造成环境毁坏的后果及其他违法情节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须要深究刑事任务的,应该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博白县文地镇XX村落造孽炼铝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造孽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行为。3月16日,博白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到博白县公安局。3月24日,博白县公安局依法备案。7月尾,涉案职员梁某某已主动向博白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现已移交审查机关深究其法律任务。
为防止二次污染,博白生态环境局联合博白县公安局、文地镇公民政府将疑似铝灰渣运至有“三防”方法的仓库暂存,并折衷做好规范堆放等管理事情。4月2日,博白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进行了查封扣押。
2021年4月30日,广西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创造北流市民乐镇某某仓库内存放了大量白色编织袋装的玄色固体,仓库门外的民北路停放了10辆装载有该物品的大货车。经进一步调查,该玄色固体系犯罪嫌疑人梁某在未办理合法手续和危险废物经营容许证的情形下,经中间人苏某某先容从黄某某处造孽转移得到,并收取一定的处置费,准备用于制造水泥砖,由黄某某卖力运输并安排司机。吕某某等8名司机在明知“货色”与货运单不符合、货运手续不全且“货色”有刺激性气味、可能是危险物品的情形下,仍旧承接运输业务,将疑似铝灰(渣)从广东省多个城市收运到北流市该镇仓库内,前后运输统共20车次。经委托鉴定,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结合溯源剖析,该玄色固体为铝灰(渣)是具有反应性和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6月2日至29日,北流生态环境局司法职员对所有涉案铝灰进行了过磅统计,总计铝灰677袋,重657.99吨。
梁某等人从广东省跨省转移危险废物至广西玉林北流市未办理任何手续,危险废物转移也未实施国家哀求的联单制度。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漫谈会纪要》中关于造孽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对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应该认定为造孽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可以依法深究刑事任务。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公民法院 最高公民审查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造孽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规定,梁某等人行为应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北流市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拘留,北流市审查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梁某等10余名犯罪嫌疑人,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北流生态环境局合营公安部门分别赴广东佛山、肇庆和广西崇左各地调查取证、追踪溯源。截至2021年10月18日,北流市公安局已拘捕涉案职员100多人,拘留犯罪嫌疑人20多人,查获涉案固体废物来源企业(窝点)6家(个)。
2021年3月1日,广西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司法职员根据群众举报,到容县某某红砖厂进行现场检讨,创造砖厂场内质料工棚内堆放大量玄色固体物质。经溯源和玉林市考验检测院监测,此玄色固体物质为一样平常固废。此外,司法职员挖掘厂区东侧松动土堆时,创造地下填埋有玄色不明固体物质,伴有刺鼻的氨水气味,疑似铝灰渣。
2021年5月28日,经委托第三方进行现场采样监测鉴定,容县某某红砖厂内东侧填埋的固体废物鉴定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反应性,危废代码:900-000-48。
容县某某红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XXXXXX)位于容县十里镇黎读村落,紧张从事页岩砖生产,法定代表人为卢某某。根据当事人卢某某等人的供述,填埋的危险废物数量约700吨,且该红砖厂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漫谈会纪要》中关于造孽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对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应该认定为造孽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可以依法深究刑事任务。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公民法院 最高公民审查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犯罪嫌疑人刘某等人的行为是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行为。6月25日,容县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容县公安局。6月27日容县公安局备案侦查,依法先后对5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拘留,目前案件已经移送审查院。
2021年4月1日,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司法职员到北流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检讨,创造该公司厂区内未规范网络洗车废水,废水沉淀池第一级未设置围堰,导致废水溢流到阁下水沟,且个中一个沉淀池内的废水顺着阁下的水泥管流向厂区南面,从厂区大门阁下流出至厂外水渠,司法职员现场对溢流的废水进行pH值检测,pH值为12-13,呈强碱性。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滞违法行为,限期采纳管理方法,肃清污染,处以罚款;过时不采纳管理方法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管理能力的单位代为管理,所需用度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公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惩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惩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裁量打算方法,北流生态环境局对北流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滞违法行为,旬日内采纳管理方法,肃清污染,罚款10万元的行政惩罚决定。
2021年4月14日玉林市陆川生态环境局司法职员在日常污染源巡查过程中创造陆川县某某建材厂质料堆料场未采纳遮盖、围挡方法,造成周边扬尘较大。部分质料散落挡土墙外。陆川县某某建材厂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该加强风雅化管理,采纳集中网络处理等方法,严格掌握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2021年4月14日,经陆川生态环境局审批赞许,对陆川县某某旺建材厂进行备案查处。当日,司法职员对案件现场调查勘察取证:现场拍照固定环境违法证据并调阅网络该企业环评审批文件、企业业务执照、法人身份证等干系材料,制作环境监察现场检讨记录和现场勘察示意图;4月19日司法职员制作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讯问笔录并补充现场照片;4月23日汇总案件材料,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2021年4月16日,对陆川县某某建材厂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厂于2021年4月22日前清理完散落的质料;5月8日前完善质料堆场遮盖、围挡方法。
2021年4月27日,陆川生态环境局召开案件审议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惩罚自由裁量规则》的规定,对该厂作出以下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公民币3.5万元。
2021年5月24日被惩罚工具缴纳罚款;5月26日案件实行完毕,结案。
2021年4月18号,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司法职员和北流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北流市某某洗涤部进行检讨时创造,该洗涤部正常开工作业,洗涤废水先汇流到车间地下的废水网络池,再通过水泵抽到一套污水处理举动步伐(气浮机+石英砂罐+活性炭罐)处理后,排出厂区围墙外,顺着厂外水沟流入1000米外的北流河。4月20日,北流生态环境局司法职员收到北流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北流市某某洗涤部污水处理举动步伐外排口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65mg/L、总磷浓度为0.53mg/L,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的限值哀求。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惩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惩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裁量打算方法,结合北流市生态环境监测2021年5月21日再次对北流市某某洗涤部污水处理举动步伐外排口的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pH值、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均达标。北流生态环境局对北流市百盛洗涤部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惩罚决定。
2021年3月15日晚接群众投诉举报玉林某某饲料有限公司存在油污外泄污染事宜。明天将来诰日玉林市兴业生态环境局司法职员依法对玉林某某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3月15日油污外泄情形开展调查。3月15日14:30-15:30某某公司通过电脑掌握的自动运送油脂运送管道中的一个阀门涌现了穿漏未能及时创造,导致储罐中存放的棕榈油随着厂区内的水沟向外排放至G324国道旁的排水沟内,后油脂流入大平山镇勒山村落的农灌渠和部分农田内造成污染。这次污染事宜发生时正值春耕期间,群众由此产生了不满的感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某某公司在棕榈油污外排到外环境后,仅向兴业县大平山镇雅桥村落委解释情形,未向兴业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宜,未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纳隔离等应急方法,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导致棕榈油污排入附近农灌沟流入勒山村落部分农田,造成水环境污染事宜。上述行为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奇迹单位发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性事宜,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件的,应该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纳隔离等应急方法,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公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该及时向本级公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对某某公司做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罚款30000元公民币的决定。
2021年6月14日,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司法职员对位于容县某塑业有限公司进行检讨,创造该公司塑料编织袋生产项目未办理培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培植并投入生产。同时,司法职员还创造该公司塑料编织袋生产线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利用污染防治举动步伐,且生产车间未密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做事活动,应该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利用污染防治举动步伐;无法密闭的,应该采纳方法减少废气排放。”和《中华公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培植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培植单位不得开工培植。”的规定。2021年6月14日经容县生态环境局审批赞许(备案号:玉环(2)立字〔2021〕11号),对容县某塑业有限公司进行备案查处。在备案后,该企业安装了挥发性有机物的环推荐措步伐。
经调查,容县某塑业有限公司存在2项违法行为,个中塑料编织袋生产项目未办理培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培植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已过追溯期不予惩罚。其余,该公司塑料编织袋生产线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利用污染防治举动步伐,且生产车间未密闭。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做事活动,应该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利用污染防治举动步伐;无法密闭的,应该采纳方法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为落实国家“六保”、“六稳”政策,对奉告书内的罚款下浮30%进行罚款,对容县某塑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66391元。
来源 |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责编 | 李 媚
校正 | 朱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