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至巢湖市炯炀镇一家汽车美容中央,用钥匙(其曾系该汽修店职工)打开卷闸门,从吧台盗走“索尼”手机一部和“华硕”条记本电脑一台。
2月20日晚上,被告人杨某至巢湖一家微创医院五楼换衣室,从换衣室柜子里盗窃该医院职工姚某苹果6手机一部、充电器一个。
2019年2月20日上午,被告人杨某至巢湖市火车站附近购买水果刀一把准备抢劫。越日凌晨,被告人杨某巢湖市一家宾馆,持刀将在吧台值班的被害人李某挟持,从吧台抽屉抢劫公民币1800元。此后,被告人杨某欲挟持被害人李某至宾馆二楼空房间,被害人李某进行反抗将被告人杨某的手部咬伤。被告人杨某遂持刀用力刺向被害人李某,因水果刀在捅刺过程中波折折叠致其手指划伤。被害人李某乘机分开被告人杨某的掌握逃往宾馆四楼,被告人杨某随即逃离现场。
另查明,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杨某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造孽霸占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代价123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应予科刑。被告人杨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应予科刑。被告人杨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在刑罚实行完毕往后五年以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惩罚。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过,系坦白,依法可从轻惩罚。辩解人关于被告人杨某构成坦白、志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惩罚的辩解见地成立,予以采纳。综上,作出上述讯断。
新安安徽网大皖客户端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