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理解,陈某第一次拆缷他人门窗贱卖是在今年4月。当天晚上,他骑电动车经因为都大桥附近,创造一栋房屋无人居住,便停下车撞门而入,拆下二、三楼的铝合金窗户卖给一个废品收购站,获利40余元。初尝甜头后,5月的一个晚上,陈某前往该县罗坳镇孟口村落,用同样的手段,将一栋无人居住房屋的19个铝合金窗户全部拆缷,砸碎玻璃后卖给废品收购站获利110余元。此后,陈某故伎重演,又在贡江镇芦山村落作案一次,获利20余元。直到6月9日,陈某来到贡江镇新地村落的一间平房,踹烂木门,用铁锤敲砸窗户时,被屋主创造并报案,陈某才被当场抓获。事后经鉴定,陈某作案四起涉案金额计5304元。
于都县公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造孽霸占为目的,采纳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第四起犯罪系未遂,对该起犯罪可从轻或减轻惩罚。鉴于陈某当庭志愿认罪,结合其犯罪性子和手段,遂作出上述讯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