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轨道交通安全检讨操作规范的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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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公规〔2023〕1号

滨海新区公安局、有关公循分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市轨道交通集团、轨道交通各运营单位:

为掩护全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进一步规范轨道交通安全检讨事情,天津市公安局会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修订了《天津市轨道交通安全检讨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事情实际,负责遵照实行。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3年11月16日

新版《规范》共分为正文、附件两部分,较旧版一是修订了第七条安检监管任务条款,二是修订了第十三条安检职员资质条款,三是新增了第三十一条安检智能化条款。

对附件部分的《禁止、限定搭客携带物品目录》依据《铁路乘客禁止、限定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2022年7月1日颁布履行)进行了修订,一是优化了干系物品表述,二是完善了利器类禁带标准,同国铁、机场保持同等的同时,匆匆使安全与便民双统一;三是拓宽了限带品范畴。

《规范》将于2023年11月30日起施行。

天津市轨道交通安全检讨操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掩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搭客人身、财产安全,规范本市轨道交通安全检讨事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轨道交通安全检讨事情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轨道交通安全检讨事情的单位,应该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安全检讨(以下简称“安检”),是指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职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检,防止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职员及危险品、违禁品进入轨道交通。

第五条 轨道交通安检事情,应该坚持“安全第一、依法履行、预防为主、按章操作”的方针。

第六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卖力组织履行轨道交通安检事情。

第七条 公安机关卖力对本市轨道交通安检事情的辅导、检讨和监督。
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该按照职责监督辅导运营单位开展安检干系事情。

第八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该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职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检。
对拒不接管安检的,运营单位员工及安检职员有权谢绝其进站或责令其出站。
拒不接管安检强行进站、拒不出站或扰乱安检现场秩序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轨道交通车站应该设立安检事情站(点)开展安检事情。

第十条 轨道交通安检开始和结束韶光与运营韶光同步。

第二章 安检单位及其职员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安检事情由运营单位组织履行。
详细履行中由运营单位委托具有安检资质的保安做事公司卖力承担。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委托具备安检资质的保安做事公司履行安检事情,双方应该签订保安做事条约,确定各自的权利责任。

第十三条 从事安检事情的职员,应该符合《保安做事管理条例》关于保安员任职资格的干系规定,并应具备履行轨道交通安检职任务务的岗位需求条件。

第三章 安检单位及安检职员职责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组织履行安检事情应尽下列职责:

(一)运营单位应建立安检管理事情任务体系,配备专职安检事情管理职员,实施统一组织、分级卖力。

(二)制订安检事情方案和安检突发事宜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习训练。

(三)配置经国家专业机构检测合格、符合行业标准的安检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四)设置轨道交通车站安检事情站(点)、划定安检区和通道、配置明显标识,对安检区域实施封闭管理。

(五)不得安排安检职员在岗期间从事与安检无关的事情。

(六)利用车站、车厢显著位置对安检事情进行宣扬,并将禁带和限带物品的目录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安检单位应该制订安检业务培训操持,对安检职员进行安全戒备知识、安检操作规范、安检勤务技能、职业道德礼仪等有关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十六条 安检单位应建立安检职员定期培训制度。

第十七条 安检单位应向社会公开接管投诉安检的渠道和办法等公共监督方法,明确受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等投诉处理程序。
安检做事质量监督事情记录应该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安检职员应按照“逢包必检、逢液必查、逢疑必问”的原则开展安检事情。

第十九条 安检职员职责分工和事情哀求:

(一)指挥员卖力本安检点的组织管理,折衷安检干系事情;宣扬、勾引搭客排队接管安检;在收到值机员创造危险品的信息后,及时指挥查找行李、包裹的携带人,并组织先期处置,遇有紧急情形立即报告。

(二)值机员卖力辨别通道式安检机监视器上受检行李、包裹图像中的物品形状、种类,将须要开箱包检讨的行李及重点检讨部位关照手检员;连续值机事情韶光不得超过30分钟,每事情日值机韶光累计不超过6小时。

(三)手检员卖力在通道式安检机及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后,针对创造的可疑物品,应利用爆炸物检讨仪、液态危险品检讨仪、金属探测器等设备进一步检讨;对创造的可疑职员利用手持金属探测器及徒手进行检讨;手检时,随时不雅观察受检人的神态、动作,按照“男不检女”的原则开展。

(四)勾引员卖力在安检通道前1米处勾引、提示搭客接管安检,帮忙受检人将被检物品放置传送带上,同时不雅观察受检人的神态、动作,遇可疑情形,立即示意值机员重点检讨。

(五)安全员卖力掩护安检区域秩序,掌握安检中创造的可疑物品,不雅观察节制可疑职员动向,遇有突发事宜迅速采纳方法进行先期处置。

第二十条 安检职员应严格实行本规范,执勤时文明礼貌,尊重受检人;不得破坏受检人携带的物品;创造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安检职员上岗执勤时应着制式服装,佩带事情证件,利用规范用语。

第四章 安检事情站(点)设置及设备、职员配备

第二十二条 轨道交通安检事情站(点)应该设置在监控探头全覆盖区域内的轨道交通车站的非付费区域。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安检事情站(点)应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道式安检机、通过式金属探测门、液体危险品检讨仪、爆炸品检讨仪、金属探测设备、防爆毯、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储存设备等安检专用器材设备及电源,以及必要的导向标识、鉴戒带等举动步伐。

第二十四条 轨道交通安检设备和力量基本配备:

(一)配置1台通道式安检机的安检事情站(点),应配备手持金属探测器3至4把、便携式液体检讨仪1把、爆炸物探测仪1台、防爆毯1张、危险物品储存罐1个;每班次应配备3至5名安检职员,个中指挥岗兼勾引岗1名、值机岗1名、手检岗兼安全岗1至3名。

(二)配置1台通道式安检机和1台通过式金属探测门的安检事情站(点)(以下简称“1机1门”)应配备手持金属探测器3至4把、爆炸物探测仪1台、台式液体检讨仪1台、便携式液体检讨仪2把、防爆毯1张、危险物品储存罐1个;每班次应配备5至7名安检职员,个中指挥岗兼勾引岗1名、值机岗1至2名、手检岗兼安全岗3至4名。

轨道交通车站可根据客流及站内空间情形,适当增加安检设备及职员,详细数量参照配置1机1门的安检事情站(点)叠加打算。

第二十五条 每个安检事情站(点)安检单位应按照不少于3个班次配备安检职员,根据早晚客流量和安检设备通过能力对安检事情站(点)安检职员实施弹性力量配置,确保重点时段重点加强、重点车站重点加强,做到安检力量与客流量、交通运力相匹配。
调配方案应向公安机关报备。

第五章 安检事情程序

第二十六条 班前准备

(一)安检单位应在安检区内设置隔离线、勾引线和职员开导通道。

(二)做好通道式安检机和通过式金属探测门等安检设备的调试,确保安检设备性能良好。

(三)检讨安检职员到岗、着装情形,支配安检任务,提出事情哀求。

第二十七条 履行安检

(一)安检职员应主动勾引搭客排队接管安检。

(二)勾引搭客经通过式金属探测门进行安检。

(三)勾引搭客将携带的箱包等物品通过通道式安检机接管安检。

(四)勾引无包搭客直接进入通过式金属探测门接管安检。

第二十八条 受地上、地下空间限定,现场暂未配备金属探测门的,由安检职员利用手持金属探测器对搭客进行人工安检。

第二十九条 安检职员应规范操作安检设备和器材履行安全检讨,随时把稳不雅观察可疑情形,遇危险物品或可疑物,应迅速采纳方法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 轨道交通安检实施常规和超常规两级安检模式。

(一)常规安检

安检职员对经由通过式金属探测门报警的搭客,重点检讨报警部位;对经由通道式安检机及其他安检设备检讨创造存在疑点的物品进行复检。
复检时哀求搭客打开箱包接管检讨,必要时可采纳利用手持金属探测仪等器材及看、摸、按、压等办法进行人工安检,打消可疑后放行。

安检职员对经由通过式金属探测门未报警、且未创造携带可疑物品的搭客不再进行复检;对经由通道式安检机及其他安检设备检讨未创造可疑物品的不再进行复检。

(二)超常规安检

在可能发生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突发事宜等情形下或根据治安形势以及现场详细情形的须要,启用超常规安检。
除进行金属探测门和安检机常规检讨外,对搭客还应采取手持金属探测器及摸、按、压等办法进行全身检讨;哀求受检人自行打开箱包或逐一取出物品,通过看、拍、摸、捏等办法检讨是否存在可疑物品,开包检讨后重新通过通道式安检机检讨。

安检职员在检讨中创造以下可疑情形应进行复检,复检仍不能打消可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在民警的辅导下进行重点检讨:一是安检机图像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物品性子的;二是创造有疑似利器、爆炸物、枪或弹状物等危险物品的;三是创造搭客存在精神慌张、言行可疑、表现非常等行为的;四是搭客着装与身份明显不符或与时令不合时宜的;五是搭客身上藏匿液体或容器的;六是存在其他可疑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鼓励推广运用智能、快速的安检新技能、新产品,逐步建立与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特点相适应的安检新模式,提高安检质量和效率,安检职员配置可根据实际事情情形进行合理调度,做到安检力量与客流量、交通运力、安检新模式相匹配,干系职员配置情形应向公安机关报备。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配备符合法律法规及干系标准的安检新技能、新产品,对安检新技能、新产品、新模式应进行风险评估、试点论证、专家评审后方可运用推广。

第三十二条 以下6类情形履行分外安检:

(一)对孕妇进行安检时,安检职员应奉告安检设备对其无不良影响。
根据孕妇本人哀求可按照常规安检方法或采纳徒手探摸与直不雅观检讨相结合的方法履行检讨,对孕妇随身携带箱包进站的,安检职员应主动帮忙将箱包过机安检。

(二)对安装心脏起搏器的搭客安检时,应采纳徒手探摸与直不雅观检讨相结合的方法履行检讨。

(三)对安装假肢、拄拐的残疾人安检时,安检职员应采纳徒手探摸与直不雅观检讨相结合的方法对其人身、拐杖履行检讨,主动帮忙利用安检机对其随身携带的箱包等物品进行检讨。
对其他残疾人,按照常规安检技能方法履行检讨。

(四)对1.2米以下儿童安检时,安检职员应采纳直不雅观检讨的方法对其人身履行检讨,主动帮忙利用安检机对其随身携带的箱包等物品进行检讨。

(五)遇有受检人携带的分外物品,不便或无法用安检设备检讨的,进行人工安检。

(六)运营单位员工事情期间由本单位保卫部门卖力自检自保。
非事情期间,进入轨道交通的,应该接管安检。

第三十三条 对搭客丢弃在安检现场的密闭物品或包裹,安检职员应迅速确认携带人责令其立即捡拾并接管安检,在问清缘由且确认安全后方可放行。
对无法确认物品携带人的,应立即采取防爆毯对该密闭物品或包裹进行围闭,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予以处置。

第三十四条 有条件的安检事情站(点)可设置优检通道,勾引老弱病残孕幼等搭客快速安检通过。

第三十五条 安检设备发生故障后,安检事情站(点)现场指挥员应该立即报告干系卖力人,尽快规复设备正常利用,同步组织开展人工安检。

第三十六条 安检事情站(点)发生职员拥堵时,现场指挥员应该立即报告车站卖力人并视情增加安检力量,运营单位应该立即采纳限定客流等方法,同时报告公安机关合营坚持安检现场秩序。

第三十七条 安检职员对搭客在安检现场无理取闹、扰乱安检事情秩序、妨碍正常事情的,应报告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置。

第三十八条对在接管安检过程中声称本人随身携带爆炸、毒害、放射、堕落、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安检职员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迅速依法处置。

第三十九条 结束作业

(一)安检事情站(点)指挥员应组织填写《安检交卸班记录》,与接班指挥员当面交卸事情。
交卸班内容包括:上级指示、事宜处理、设备情形、遗留问题、需把稳事变等。
放工职员在接班职员完成岗位接替后方可离岗。

(二)安检事情站(点)指挥员应组织关闭安检设备,清点安检设备后安全存放,做好当日安检事情数据统计和物品处理事情。

第六章 禁、限带物品的处理

第四十条 禁、限带物品是指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或限定携带的物品(见附件)。

第四十一条 安检职员创造受检人携带禁、限带物品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将该物品置于危险物品存储设备内,公安机关应迅速依法处置。

第四十二条 安检职员创造受检人携带禁、限带物品的,应奉告受检人可以自弃该物品后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或者改乘其他交通工具。
受检人拒不接管上述2种处理办法的,安检职员有权谢绝其进站乘车。

第四十三条 轨道交通车站安检事情站(点)不得寄存搭客禁、限带物品和其他物品,对查获的违禁品、危险品进行逐一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查获日期、物品种类名称及被查获人基本信息等,建立违禁品、危险品清单台账。

第四十四条 对安检过程中搭客自弃的禁、限带物品,应该由车站专人卖力管理,建立台账。
记录收到的韶光、地点、数量及品名,及时予以处置。
创造搭客遗留在安检现场的可疑物品,应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对承担安检事情的保安做事公司依照条约约定开展安检军队管理、安检制度落实、安检职员履责等事情的督导检讨,按月、季度及年度进行事情考评,对存在严重安检隐患或发生重大安检事件的,应终止履行保安做事条约。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2023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9日。

天津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定

搭客携带物品目录

一、禁止随身携带的物品

(一)枪支、子弹类(含紧张零部件)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冲锋枪、步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种配用子弹。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种配用子弹。

3.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等以及各种配用子弹。

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1.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旗子暗记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含冷光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种烟花炮竹,发令纸、黑炸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钢丝棉烟花”等具有烟花效果的制品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牵制用具

1.牵制刀具:根据《牵制刀具分类与安全哀求》(GA1334-2016),认定为牵制刀具的专用刀具(匕首、刺刀、佩刀、三棱刮刀、猎刀、加长弹簧折叠刀等)、分外厨用刀具(加长砍骨刀、加长西瓜刀、加长分刀、剔骨刀、屠宰刀、多用刀等)、开刃的武术与工艺礼品刀具(武术刀、剑等),以及其他牵制刀具(超过GA/T 1335《日用刀具分类与安全哀求》规定的尺寸规格限定哀求的各种刀具)。

2.锐器: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雕刻刀、裁纸刀等日用刀具(刀刃长度超过60毫米);手术刀、刨刀、铣刀等专业刀具;刀、矛、戟等东西。

3.钝器:棍棒、球棒、桌球杆、曲棍球杆等。

4.工具农具:钻机、凿、锥、锯、斧头、焊枪、射钉枪、锤、冰镐、耙、铁锹、镢头、锄头、农用叉、镰刀、铡刀等。

5.其他用具:警棍、军用或者警用匕首、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弩、弩箭、反曲弓、复合弓等非机器弓箭类器材、消防灭火枪、飞镖、弹弓,防身喷剂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环氧乙烷、二甲醚、丁烷、天然气、乙烯、氯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

2.易燃液体:汽油(包括甲烷汽油、乙醇汽油)、石油、柴油、苯、酒精、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或者标志不清晰的酒类饮品、1,2-环氧丙烷、二硫化碳、甲醇、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喷鼻香油等。

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偶氮二异庚腈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氯酸钠、硝酸铵等。

(五)毒害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氯、氨、异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学品以及灭鼠药、杀虫剂、除草剂等剧毒农药。

(六)堕落性物品

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有液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七)放射性物品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豁免值的物品,详见《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

(八)传染性物质

包括可传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传染性样本,详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类、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

(九)其他危害地铁、轻轨运行安全的物品

1.可能滋扰地铁、轻轨旗子暗记的强磁化物。

2.硫化氢及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3.随意马虎引起搭客惶恐感情的物品。

4.不能判明性子但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二、限定随身携带的物品

(一)包装密封无缺、标志清晰且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者即是24%、小于或者即是70%的酒类饮品累计不超过3000毫升。

(二)喷鼻香水、花露水、喷雾、凝胶等含易燃身分的非自喷压力容器日用品,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每种限带1件。

(三)指甲油、去光剂累计不超过50毫升。

(四)冷烫精、染发剂、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50毫升,每种限带1件,累计不超过600毫升。

(五)安全火柴不超过2小盒,普通打火机不超过2个。

(六)标志清晰的充电宝、锂电池,单块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含有锂电池的电动轮椅除外。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定携带、运输的物品。

综合天津政务网、天津市公安局

来源: 天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