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份,从事室阁房庐装饰工程的被实行人柴某某从申请人杨某某处购买了铝合金推拉门6套,总货款为5360元,但柴某某当时只支付了1000元,余款4360元一贯未付清。

鉴于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和短信催要未果,2018年4月10日杨某某向陇西县公民法院提起诉讼,哀求柴某某了债拖欠的铝合金门款4360元并承担诉讼用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形成的买卖条约受法律保护。
原告向被告供应货色后,被告未及时付清货款,属于违约行为,应负了债任务。
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资料,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门款,被告承诺给原告付款,且没有对剩余货款4360元提出异议,依法予以确认。
至于审理中被告所称推拉门6套货款为4500元,扣除定金1000元,剩余货款3500元已付清,且推拉门存在质量问题等主见,因缺少干系证据,不予采信。
2018年5月30日,陇西县公民法院讯断由被告柴某某支付原告杨某某铝合金门款4360元,于讯断生效后10日内付清。
讯断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柴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2019年7月10日,杨某某申请法院逼迫实行。

陇西铝合金门_陇西实行法官耐心释法被实行人主动实施 折叠门

虽然这起实行案件标的不敷5000元,但在实行过程中,实行法官仍旧负责对待,依法多方查找被实行人,准确把握当事民气理,多次通过电话及短信反复释法说理。
通过实行法官耐心细致地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情由后,被实行人柴某某终极心折口服,认识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院裁判的基本原则之一,并于2019年8月主动到法院结清了全部实行款。
至此,一起因承揽房屋装修引发的卖买条约轇轕案件全部实行完毕,申请实行人的合法权柄得到了切实保护,当初被毁坏的社会诚信也终极得以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