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环境类违法范例案例
案例一:枣阳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按日连续惩罚案
2020年8月1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环境司法职员对枣阳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司法检讨,创造该公司钾长石生产项目钾长石原矿石等部分原材料未采纳密闭、围挡等抑尘方法,露天堆放,有扬尘征象发生。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0年8月17日,枣阳分局决定对该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备案调查。9月1日,审查闭幕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在2020年9月4日前对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钾长石原矿石物料堆场等贮存场所,采纳密闭、围挡等防尘、抑尘方法,掌握、减少粉尘污染物的排放。9月4日,枣阳分局对企业整改情形进行复查时,创造该公司未按哀求及时整改,部分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钾长石原矿石等物料仍旧露天贮存。9月12日,枣阳分局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惩罚款1万元。
2020年9月4日,枣阳分局针对复查创造该公司拒不改正“部分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钾长石原矿石等物料仍旧露天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备案,启动按日连续惩罚程序。9月22日,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下达《按日连续惩罚决定书》,对该公司自2020年9月2日起至2020年9月4日止履行按日连续惩罚,惩罚款3万元。
按日连续惩罚制度是为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环境法律规定的企业奇迹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惩罚并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间内仍不改正的行为,按照违法行为韶光的是非,按日连续打算罚款数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履行按日连续惩罚办法》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惩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惩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履行按日连续惩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掌握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贯注或者修改、假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举动步伐等躲避监管的办法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案例二:宜城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2020年7月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宜城分局环境司法职员对某化工公司进行现场检讨,创造该公司2号生产车间正在生产民用漆、工业漆等油性漆,车间窗户、大门、搅拌油漆的大桶均未密闭,且回收油漆下料的废气集气罩过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宜城分局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在采纳企业陈述申辩部分见地根本上,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惩罚款7.2万元。
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是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主要前体物,是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事情之一。企奇迹单位应该按照哀求安装净化举动步伐,并加强掩护,确推荐措步伐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案例三:湖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0年5月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阳东津新区分局环境司法职员在进行大气防治巡查时创造,湖北某建筑劳务公司建筑渣土消纳场园地内未培植高于堆放物的严密围挡,园地内未洒水,进出口未培植车辆冲洗举动步伐,现场扬尘较大,并且有带泥上路征象。经进一步调查,创造该公司消纳场自2020年3月运营以来一贯未采纳方法掌握扬尘。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东津分局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惩罚款5万元。
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工地等易产生扬尘的区域未采纳有效防尘、抑尘方法,在风力、人为等办法带动扬尘进入大气的开放性污染源,是空气环境中总悬浮颗粒物的主要组成部分。一旦个中眇小颗粒物进入人们呼吸道系统、积留在肺泡中,就会引发一系列疾病。再加上扬尘中含有大量细菌和病毒,扬尘会成为细菌和病毒介质,加快传播速率,严重影响人们身体康健。
水环境类违法范例案例
案例四:老河口某化工有限公司以躲避监管的办法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罪案
2020年7月2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老河口分局根据线索创造老河口化工园区有企业利用雨水管网偷排生产废水,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行动,当日会同老河口分局连夜对园区内9家化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迅速对干系企业进行取样监测,并会同市政部门对园区雨水管网检讨井、网络井进行逐一编号、逐一探查。经核查,老河口某化工有限公司特色污染因子和园区雨水管网污染物符合,司法职员立即对该公司生产、举动步伐运行、污染排放等环节进行全面调查,并对该公司4个点位进行采样监测剖析。经调阅该公司视频监控,创造该公司在夜间利用雨水管网违法排放污染物,司法职员当即对该公司视频监控设备履行扣押。
8月3日,襄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6号采样点位、接管塔废液网络池、改性涂饰剂母液网络罐中存在苯、四氯化碳、甲苯等特色污染物;厂区内雨水主管道、雨水总排放口检出苯、四氯化碳、甲苯,《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明确苯、甲苯、四氯化碳为有毒物质,且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陈埠雨水明渠采样点位检出苯、甲苯等污染物。鉴于此,老河口分局对该公司甲类仓库内生产质料、南端库房予以查封,对两条消防管履行扣押。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之规定。
因涉嫌利用雨水管网偷排超标污水,2020年8月3日,老河口分局依据《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一条第五项和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将该案移送年夜公安局机关。目前,老河口市公安局已刑事拘留4人,案件移交至审查机关审查起诉。
《最高公民法院 最高公民审查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一条“履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应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造孽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贯注等躲避监管的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惩罚,又履行前列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修改、假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滋扰自动监测举动步伐,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举动步伐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丢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危害的;(十一)致使州里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打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场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地皮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损失或者遭受永久性毁坏的;(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去世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去世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样平常功能障碍的;(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
案例五:枣阳市某生归天工厂私设暗管违法排放工业废水移送拘留案
2020年9月22日,群众举报枣阳市某生归天工厂偷排化工废水。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根据举报线索迅速组织现场勘察,创造该厂在污水处理站臭氧灭菌池私设水泵和临时软管,雨水排水口有明显排放工业废水的迹象。环境司法职员第一韶光对厂区外雨水排水沟、污水处理站灭菌池、洒水车内的废水进行取样检测。并连续追踪溯源,调取该厂监控视频,终极锁定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卖力人王某某、工人杜某某于2020年9月19日私设水泵和临时排污软管,利用雨天将污水处理站臭氧灭菌池和洒水车内的废水经雨水口直接向外环境排放的环境违法事实。《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外排废水COD:1.23×10³mg/L、氨氮:29.0mg/L、氰化物0.508mg/L,均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排放标准。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枣阳分局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惩罚款83万元。同时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该厂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王某某、其他直接任务人杜某某予以行政拘留。
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躲避监管的办法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责令排污者限定生产、停产整治,对违法行为履行行政惩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任务职员履行行政拘留。
案例六:老河口某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0年5月18日、2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司法支队会同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老河口分局对老河口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讨,环境监测职员对该公司厂区内、厂区外雨水管网窖井内沉积的污水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厂区内、厂区外雨水管网窖井内沉积的污水COD、苯胺类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老河口分局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惩罚款23万元。
化学需氧量(COD)作为衡量水中有机物质含量多少的指标,化学需氧量越大,解释水体受有机物的污染越严重。苯胺随意马虎挥发,进入水体后,由于分子构造非常稳定,随意马虎导致持久的环境污染,使水体和底泥的物理、化学性子和生物种群发生变革,造成水质恶化。因此,化工行业应做好生产废水的前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后排放,严禁偷排偷放。
固体废物类违法范例案例
案例七:张某某造孽处置废矿物油污染环境罪案
2020年8月,国家长江办、生态环境部联合中心电视台组成暗访组对重庆市船舶废油转运及处置情形进行暗访,创造重庆某船舶保洁公司网络贮存的近200吨油污水和残油“流落”山东、河南、湖北等地。在获取案件线索后,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迅速成立专案组,会同枣阳市公安、审查院等部门对该案展开联合调查。经查实: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张某某受利益驱动,租赁枣阳太平镇一废弃学校,通过胡某、庞某(均已另案处理)从重庆某船舶保洁公司累计购进废矿物油117吨,已加工处置89吨,尚有28吨未加工处置。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院内3个面积15平方米旁边的土坑。经调查,张某某废矿物油处置点未取得《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容许证》,属于造孽处置。
枣阳分局立即对废矿物油处置举动步伐、设备的掌握装置关键部件以及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电阀门、配电箱等设备当场履行就地查封,并采纳紧急方法,将已加工处置89吨废矿物油形成的成品油和尚未处置的28吨废矿物油扣押至枣阳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全保存。2020年8月26日,经对该废矿物油处置现场废水和土壤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渗坑内废水COD、石油类排放浓度及氨氮排放浓度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渗坑周边土壤中石油烃的含量为1.74×104mg/kg,超21.06倍。
9月22日,枣阳分局依据《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将该案移送年夜公安机关,同时将案件调查情形和检测结果通报审查院,立即启动了环境危害补偿和生态修复程序。2021年2月5日,张某某因跨省造孽转移处置废矿物油污染环境罪,被枣阳市公民审查院提起公诉。
危险废物的危害:一是毁坏生态环境。随意排放、贮存的危险废物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浸染下,会污染水体和土壤,降落地区的环境功能等级。二是影响人类康健。危险废物通过摄入、吸入、皮肤接管、眼打仗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烧、爆炸等危险性事宜; 长期危害包括:重复打仗导致的长期中毒、致癌、致畸、致变等。三是制约可持续发展。危险废物不处置或不规范处置所带来的大气、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将会成为制约经济活动的瓶颈。因此涉危废企业必须依法依规处置危险废物。
案例八:襄阳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未按国家规定进行报告登记”案
2019年11月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司法职员对襄阳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讨,创造该公司汽车零部件生产线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未按国家规定进行报告登记。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惩罚款5万元。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如实进行报告登记。报告的紧张内容有: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性子、数量、浓度、排放(或转移)去向、排放地点、排放办法(或利用、贮存、处理、处置的地点或办法)、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
培植项目类违法范例案例
案例九:襄阳某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培植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
2020年11月20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阳高新技能家当开拓区分局环境司法职员对襄阳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讨,创造该公司铝合金生产门窗加工项目未配套培植污染防治举动步伐擅自投入生产。该公司行为违反《培植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高新分局依据《培植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惩罚款43万元。
“三同时”制度是指统统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培植项目(包括小型培植项目)、技能改造项目、自然开拓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工程项目,个中防治污染举动步伐、防治其他公害的举动步伐和其他环境保护举动步伐,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制度的目的:一是把环境问题办理在培植之前或培植过程之中,避免二次施工摧残浪费蹂躏人力、物力、财力;二是从源头和过程减少新上项目带来的污染问题。
在线监控类违法范例案例
案例十:湖北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污水超标排放、在线监控设备未联网案
2019年12月7日,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自动监控数据显示位于襄城区的湖北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氨氮在线数据超标。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城分局环境司法职员现场核实该公司2019年12月7日排放的废水氨氮超标,并创造该公司是我市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未按哀求完成总磷、总氮在线监控设备联网和验收。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襄城分局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氨氮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惩罚款11万元;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于2020年1月31日前将总氮、总磷在线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惩罚款9万元;共计罚款20万元。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是利用当代监测技能、信息网络技能和自动掌握技能对排污企业履行全程监督掌握,及时预防和处理污染事宜发生的管理系统。对加强重点污染源排放口的监管力度,履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掌握,预防污染事件的发生,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供应主要的技能支持。重点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哀求在规定时限内安装、联网在线监控举动步伐。
:梁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