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女士见告,这家停车场只向她出具了10张100元的普通定额发票,并没有供应收费依据。
那么,是依据什么标准向莫女士收取停车费的呢?

来到汶上易泊停车场,在停车场内外,并没有看到收费标准公示牌。
汶上县易泊停车场事情职员见告: “停一天也是这些钱,停一年也是这个钱,一次性的停车扼守费,小车1000元、大车2000元。
收这么多那是上面的事,跟我没有关系,让收这么多。

汶上县折叠门安装_今日聚焦丨济宁汶上泊车3天收费1000元谁来为高价泊车资买单 铝合金门

对付的追问,事情职员避而不答,只是见告,从法院向停车场出具帮忙实行关照书之日起,他们就按车型收取1000到2000元不等的用度

那么,这样的收费标准是否和法院有关呢? 汶上县公民法院民三庭法官说:“你可能停了一天还是几天,你觉着亏了,有很多案子,尤其是伤得重的,一住好几个月,出了院再做伤残鉴定,那种车每每给他们说一次性收1000元,他们就说沾光了。

对付收费标准是由停车场制订的,那么,这样的标准合理吗? 采访了济宁市汶上县发改局价格管理科的事情职员,她说没有收费依据,如果以为价格高,可以向12315反响,估计他没有文件不可能定一天1000块钱的价格。

同样的事情还发生在莒县。
王师长西席也是由于交通事件,车辆被莒县公民法院扣押。
在提车时,王师长西席被奉告要缴纳停车费,收费标准是每天10元,他一共停了四个月零12天,统共1000多,后来给打了个折,收了不到1000元。

6月13号,在莒县顺发停车场,提出开具停车收费发票,事情职员表示没有发票,凡是法律扣留的车辆都要收费。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逼迫法》第26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用度由行政机关承担。
莒县公民法院认为,法院作为法律机关不在《行政逼迫法》的主体范围之内,因此对保全期间的保管用度不承担任务。

那停车场向当事人收取用度有法律依据吗?

山东博翰源状师事务所状师陈雨认为,停车场是受公民法院的委托,保管和通知相应的涉事车辆。
此时产生的任何用度,其应该向公民法院进行主见,并不能依据物价标准,向当事人主见,这绝对不是收费的依据。

理解到,同样是法院暂扣当事人车辆等财产,在沂水县就不向当事人收取保管用度。
2012年《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逼迫法》履行后,沂水县委、县政府和县法院联合做出决定,培植法院专属停车场,实现了法院扣押车辆的免费保管。

临沂市沂水县公民法院实行局局长梁训旺先容:“我们法院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车辆等财产,也属于《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逼迫法》第26条规定的产生的保管用度,由行政机关包袱的规定,作为法院查封扣押财产,也是我们行政逼迫实行法律的一部分,让当事人不须要交费,所有用度都由政府财政包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