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绵阳市涪城区公民审查院在公民审查院信息公开网公布了刘某造孽猎捕宝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的起诉书。

起诉书显示,3月17日,绵阳市涪城区某镇某村落某组居民、绵阳某有限公法律定代表人刘某在自家葡萄园内,利用蛇皮口袋造孽捕捉金刚鹦鹉两只,后带至其家中喂养。
5月15日,绵阳市森林公安局涪城区分局民警在刘某家中查获疑似金刚鹦鹉2只并予以扣押。

绵阳金刚纱折叠门_自家葡萄园内捕获两只金刚鹦鹉带回家喂养绵阳一居平易近被公诉 折叠门

经专家鉴定,前述金刚鹦鹉的物种为黄蓝金刚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内野生动物。

绵阳市涪城区公民审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造孽猎捕宝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341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造孽猎捕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深究其刑事任务;被告人刘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惩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期一年实行,并惩罚金二千元。
涪城区公民审查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