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管理和掩护责任
基于管理行为
物业可以对
建筑了地下停车场的小区
收取相应的停车管理用度
那么小区业主在停车场
发生安全事件造成危害
可以向物业主见赔偿吗?
近日,长沙市芙蓉区公民法院办理了一起涉企人身危害赔偿轇轕逼迫实行案件。双方当事人是同一小区的业主及物业,因一起停车场滑倒致残事件轇轕对簿公堂。
2022年2月,家住芙蓉区某小区的王女士因地面湿滑,在自家小区地下车库不慎滑倒受伤,致十级残疾。事后,由于跟小区物业公司未就医药费、赔偿金等问题达成同等,王女士将该公司告上了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物业公司不满讯断的任务划分比例,以是迟迟没有支付判令赔偿的6万余元经济丢失,原告王女士随即向法院申请了逼迫实行。
“案件到了我们实行局后,我们对被实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在查控过程中,被实行人提出,希望考虑他们企业的实际经营问题,尽可能对他们采纳影响较小的实行方法。”芙蓉区公民法院实行局法官孙跃斌向先容案情。
在收到法院下达的实行关照书、报告财产令等一系列法律文书后,被实行人公司以自身是做事型小微企业、生存压力大、难以包袱一审判赔金额为由,向芙蓉区优化营商环境折衷事务中央反响情形,要求支持缓解经营资金困难。理解这一情形后,实行法官当即联系了双方当事人,希望组织双方来法院进行面对面调度,建议以一审判决为根本,换位思考,互谅互让,争取达成和解协议。
终极,双方签订了一份实行和解协议,约定被实行公司一次性赔偿5万余元协议赔偿款。越日,该笔款项顺利打到了申请人王女士的银行账户。申请实行人也向法院提交了《实行结案申请书》,案件顺利实行完毕。(政法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