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一男子虚构事实、遮盖原形,以约请他人合资投资入股、交纳报名费等名义,多次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殊巨大,近日,宁都县公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以诱骗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惩罚金公民币十万元,连续追缴被告人宋某违法所得公民币104.3万元,发回给各被害人。
被告人宋某与被害人廖某1、杨某、廖某2、黄某均系朋友关系。
2012年3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宋某相继虚构其承包了赣州市东方红广场楼盘的铝合金门窗工程、赣州市东方红广场楼盘的绿化工程、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公租房1-7号楼铝合金工程、百叶窗工程、赣州市少年体校活动中央铝合金门窗工程和塑钢工程、赣南师范学院新建学生公寓铝合金门窗工程和塑钢工程等工程项目及其经营的祥龙铝合金加工部需扩大经营规模的事实,以邀被害人廖某1、廖某2、黄某、杨某等人入股投资、工程须要送礼、交纳招标报名费等虚假名义,通过打欠条或口头承诺可获取高额利润的办法先后共计骗得110.6万元,案发前归还被害人黄某及廖某1共6.3万元,给各被害人造成实际丢失共104.3元。上述款项被被告人宋某用于日常消费和玩游戏、赌钱等挥霍,直至因被害人发觉而案发,潜逃在外多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造孽占用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遮盖原形的办法,以邀各被害人合资投资入股、交纳报名费等名义,多次骗取各被害人钱款,数额特殊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诱骗罪。综合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退赃退赔情形,遂依法作出上述讯断。
来源:赣州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