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滕某某,男,199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镇村落组号。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镇村落组号。
被告人滕某某、徐某某因经济窘迫,遂产生到外地履行抢劫的想法,后二人数次从芜湖市繁昌区乘车至铜陵市义安区某镇“踩点”,并选定乙商店作为抢劫工具。2021年2月16日,二人在繁昌区购买抢劫所用的折叠匕首、手套等物品后,欲于越日履行抢劫,但因商店当天提前关门而未得逞。
18日晚19时许,二人再次从繁昌乘车至该店附近,在确认店内及周边环境相对安全后,于20时20分许进入店内履行抢劫,抢劫过程中,二人分工明确,徐某某将店内女性业务员王某某拖至店内仓库并持刀进行人身掌握,滕某某全程操作被害人手机,将被害人中国工商银行卡内6700元充值到“发条娱乐APP”赌钱平台的个人账户内,再通过提现办法将钱转至余额宝,二人离开现场前用仓库亵服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并将该店内的4400元现金业务款抢走。2021年2月20日,被告人滕某某、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铜陵市义安区公民审查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徐某某以造孽霸占为目的,采纳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抢劫罪深究其刑事任务。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在刑法实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该从重惩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两人提起公诉。
编辑 张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