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宁州派出所调查:2019年3月28日8时许,华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司法局协勤职员郑某某、董某等人在华宁县宁荣街西席小区一带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执勤时,因垃圾桶摆放问题与宁荣街“双兴不锈钢”店店主唐某某发生争执,后郑某某、董某持铝合金条在“双兴不锈钢”店内对唐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唐某某的伤情已达轻微伤。
郑某某、董某因殴打他人,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于2019年3月30日分别被华宁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并惩罚款五百元的惩罚。目前,郑某某、董某已送华宁县拘留所实行行政拘留。
编辑 彭启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