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夜间,刘某某携带作案工具,至固镇县城关镇某小区南门附近的衣柜店,撬开该店铺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进入店内,盗窃一部平板电脑和一女式手提包。
平板电脑后经价格认证中央鉴定代价公民币1270元。
随后刘某某又到某超市,撬开该店铺卷闸门后盗窃现金5500元现金。
一个月后,刘某某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先后到某母婴生活馆、某药房履行盗窃,均未成功。
随后到达某康复理疗中央,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刘某某以造孽霸占为目的,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实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依法应该从重惩罚;刘某某系流窜作案,亦可酌情从重惩罚;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惩罚。
遂依法讯断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一万元,刘某某退赔犯罪所得财物,发回被害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固镇隐形折叠门衣柜_固镇一须眉六次坐牢不悔改第七次正撬门时被平易近警当场抓获 推拉门

来源/蚌埠市中级公民法院

编辑/汪快乐

审核/李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