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夜间,刘某某携带作案工具,至固镇县城关镇某小区南门附近的衣柜店,撬开该店铺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进入店内,盗窃一部平板电脑和一女式手提包。平板电脑后经价格认证中央鉴定代价公民币1270元。随后刘某某又到某超市,撬开该店铺卷闸门后盗窃现金5500元现金。一个月后,刘某某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先后到某母婴生活馆、某药房履行盗窃,均未成功。随后到达某康复理疗中央,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刘某某以造孽霸占为目的,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实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依法应该从重惩罚;刘某某系流窜作案,亦可酌情从重惩罚;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惩罚。遂依法讯断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一万元,刘某某退赔犯罪所得财物,发回被害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来源/蚌埠市中级公民法院
编辑/汪快乐
审核/李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