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4日凌晨,许某和张某预谋后,由许某驾驶自家电动三轮车载着张某,窜至焦作市中站区某科技有限公司。二人从该公司夹道的窗户翻入后院,进入研发中央,将堆放在地上的九筐铝块盗出装到电动三轮车上。随后二人驾驶着电动三轮车,将盗来的铝块拉到附近的废品收购站进行销赃。许某、张某销赃所获赃款共计3500元,由许某分得1700元,张某分得1800元。
被告人李某明,系废品收购站老板。李某明在明知二人所发卖的铝块系盗窃所得的情形下,仍将被盗的铝块以4.5元每斤的价格予以收购。事后,李某明将铝块转手倒卖给他人,获利约3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张某以造孽霸占为目的 ,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明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笼罩、遮盖犯罪所得罪。鉴于三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丢失,取得被害人包涵,依法可以从轻惩罚。经焦作市中站区法律局对被告人张某调查评估,被告人张某具备适用社区纠正条件。综上所述,遂法院作出上述讯断。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时俊亚 孙同勇
编辑:任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