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号信息

申请牌号:

塑钢门彩绘厂_高沃代理图形商标驳回答审行政轇轕案一审胜诉 实木门

核定利用商品:水泥管,建筑用塑料管,铝塑复合管,水泥,混凝土建筑构件,非金属分岔管,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水管,非金属、非塑料制水管阀,建筑用非金属硬管

引证牌号一:

核定利用商品:非金属折门,非金属大门,非金属门板,非金属门框架,塑钢门窗,彩绘玻璃窗,建筑用塑料板,玻璃钢制天花板,贴面板,木材

引证牌号二:

核定利用商品:石棉水泥,水泥,熔炉用水泥,高炉用水泥,镁氧水泥,水泥板,水泥柱,水泥管,水泥电杆,水泥架

引证牌号三:

核定利用商品:建筑用木材,混凝土,石膏,混凝土建筑构件,瓷砖,非金属砖地板,建筑用非金属砖瓦,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物

案情先容

申请牌号系由原告于2017年11月16日提起注册申请,后被牌号局驳回,原告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提出复审申请,被告作出商评字【2019】第37722号《关于第27526601号“图形”牌号驳回答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
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作出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讯断。
我所状师代理客户(原告)得到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法院讯断

《牌号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牌号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牌号相同或者近似的,由牌号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查牌号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多少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公民法院审理牌号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牌号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牌号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发布的事由不复存在的,公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牌号评审委员会干系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本案引证牌号二牌号专用期限至2019年2月13日止,牌号权人在宽展期内未办理牌号续展,故引证牌号二与申请牌号不构成牌号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环境。
申请牌号指定利用的“水泥”商品与引证牌号一、三核定利用的全部商品在功能、用场、生产部门、发卖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终极法院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讯断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37722号《关于第27526601号“图形”牌号驳回答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我所状师代理客户(原告)得到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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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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