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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黄岛铝合金门安装_管辖条目表述瑕疵是否影响其效力 滑动门

2021年5月,朱某某与李某某、某门窗公司签订《铝合金门窗安装条约》,第十四条第4项约定:“本条约发生轇轕时,由双方友好协商办理,如不能达成一存问见,可向甲方经营所在地法院申请仲裁。

后来,项目验收合格,李某某与某门窗公司未按条约约定支付工程款,多次协商后,李某某与某门窗公司仅支付12000元。
以是,朱某某向青岛市黄岛区公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其支付工程款117000元。

某门窗公司提出统领权异议,认为朱某某应按照条约约定向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公民法院(以下简称东港区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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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讯断结果

黄岛区法院认为,《铝合金门窗安装条约》的约定含义模糊不清,应确认无效。
本案系承揽条约轇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黄岛区法院作为条约履行地,对本案具有统领权,裁定:驳回某门窗公司对统领权提出的异议。

某门窗公司提起上诉。

青岛市中级公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条约载明的条款足以明确,如双方对案涉条约轇轕不能协商同等,可由甲方经营所在地法院办理,由法院“仲裁”系误解。
某门窗公司作为条约甲方和被告,其住所地位于东港区,本案应由市东港区法院统领,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东港区法院处理。

山东省东港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应由原法院统领,并认为条约约定的含义模糊不清,应确认无效。
案涉条约履行地在青岛市黄岛区,黄岛区法院有统领权,故移送不当。

日照市中级公民法院亦认为,条约虽约定由甲方住所地法院仲裁,但因公民法院没有仲裁职能,故该约定无效,应该依法确定统领。
被告中铁某局西海岸分公司住所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朱某某向黄岛区法院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由黄岛区法院连续审理。
故,两地法院因统领争议报请山东省高等公民法院指定统领。

山东省高等公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日作出(2023)鲁民辖89号民事裁定:本案由东港区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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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不雅观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公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条约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办法在轇轕发生前或者轇轕发生后达成的要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该具有下列内容:(一)要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变;(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本案中,某门窗公司、李某某作为甲方,朱某某作为乙方,双方签订的《铝合金门窗安装条约》第十四条第4项约定:“本条约发生轇轕时,由双方友好协商办理,如不能达成一存问见,可向甲方经营所在地法院申请仲裁。
”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看,该条约中虽载有“仲裁”二字,但未选定仲裁委员会,且朱某某起诉某门窗公司等四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某门窗公司提出统领权异议,认为朱某某应按条约约定向东港区法院起诉,双方并未就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主管本案存在争议,仅就由黄岛区法院还是东港区法院统领本案存在争议,双方选择诉讼办法办理争议的意思表示真实且明确,故该条款并非仲裁条款,而是协议统领条款。

虽当事人表述存在瑕疵,但不受“仲裁”二字影响,案涉协议统领条款未违反专属统领及级别统领的规定,选择的法院明确且与本案有实际联系,该协议统领条款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条款约束。
某门窗公司经营地位于日照市东港区,根据上述协议统领条款,本案应由东港区法院统领。
故山东省高等公民法院裁定: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公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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