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要从今年2月24日提及,阳谷县审查院审查官接到该县看守所的电话,看守所民警称正在服刑的王清风向其反响,一审判决书上的刑期并没有将他之前被羁押的韶光进行扣除,特将此情形转达县审查院。
随即,审查官从档案室调阅2020年9月王清风交通闹事案的卷宗。卷宗内讯断书显示: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王清风因犯故意侵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王清风犯交通闹事罪,因系缓刑磨练期内犯罪,与故意侵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2020年9月2日,阳谷县公安局将其带至办案事情区限定人身自由开始起算。
由于本案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逮捕的,正值疫情防控期间,在送往看守所之前要完成核酸检测等流程,以是公安局实行逮捕的时候,先限定人身自由,待所有事情完成,五天后正式送往看守所,这五天韶光计入刑期。这份讯断书打算刑期时,已经将这五天限定人身自由的韶光进行了折抵,王清风坚称未折抵刑期在哪儿?
审查官随即到法院调阅2019年的卷宗,创造2019年王清风故意侵害案审理过程中,阳谷县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决定并由该县公安局对王清风实行逮捕,后于2019年7月18日决定取保候审并于当日将其开释。在该案中,王清风被羁押23天。
根据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讯断实行之日起打算;讯断实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在2020年12月3日的原审案件讯断书打算刑期时,并未将被告人因故意侵害罪被羁押的23天折抵,属于刑期打算确有缺点。
今年2月25日,阳谷县审查院向法院发出再审审查建议,建议重新对该案进行审判。阳谷县法院终极采纳了审查建议,对本案决定再审并于4月8日作出裁定,重新确定刑期起止日期,将王清风因故意侵害罪被羁押的23天刑期进行了折抵,并在当日向被告人王清风投递了刑事裁定书。
来源: 审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