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法律保障水平,4月1日,运城中院、忻州中院分别发布范例案例,充分展示山西法院以法律助力黄河流域生态文明培植所做出的努力。

小晁铝合金门窗店_我省两地法院宣告黄河流域生态情形司法保护范例案例 实木门

运城中院发布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法律保护范例案例

/ 案例一 /

刘某诉某健身中央噪声污染任务轇轕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健身中央体系一小区邻居,自2023年9月开始,被告经营场所的水泵事情时产生强烈的振动噪声,原告家中老人及孩子因噪声侵害涌现严重神经衰弱。
为此,原告找被告协商希望能变更水泵的位置并采纳有效的隔音或吸音方法,但协商未果。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打消妨害,赔偿误工费、精神抚慰金。
同时向法院申请禁止令,要求禁止被申请人在经营场所现有位置连续利用水泵。
承办法官对小区外部噪声环境、原告家中噪声情形、被告水泵运行情形分别进行了勘查,并通过现场调试,锁定噪声正是从被告的一台小型水泵发出的。
该声音虽未超过国家许可的分贝标准,但确实对刘某一家的正常生活造成了滋扰。

裁判结果

山西省河津市公民法院为尽快办理抵牾轇轕,使原告的生活回归正常,也使被告不必要的经济丢失降到最低,积极组织双方友好协商,当场确定调度方案,被告调度了水泵位置,采取安装静音棉等隔音方法,最大程度地减少、消灭噪声。
原告撤回了起诉,法院裁定予以答应。

范例意义

本案系噪声污染轇轕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
对环境侵权案件办理中禁止令与“友好协商”条款的关系问题进行磋商,是环资审判能动法律、参与社会综合管理的有益实践。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方法的多少规定》颁布以来,禁止令成为公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的主要手段。
尤其在噪声污染领域,禁止令的利用极大地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柄。
但禁止令的作出,需综合考量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系受过行政机关的处理后仍连续履行,其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是否超过了禁止令可能对其合法权柄的危害,以及禁止令作出后是否会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及他人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本案是否应该适用禁止令,是摆在法官面前的难题。
法院对“友好协商”条款优先适用,通过异地安置,减少振动、降落噪声方法,妥善办理噪声轇轕。
通过禁止令审查与友好协商左右开弓,匆匆使被告主动打消妨害,双方志愿达成和解,原告主动撤诉,既提高了当事人的生活幸福感,又提升了小微企业合法运营的能力,还促进了邻里关系的和谐稳定。

/ 案例二 /

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做事中央诉山西某钢铁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山西某钢铁有限公司2016年、2017年间因烧结脱硫举动步伐烟道跑、冒征象、新建球团项目无环评审批手续、废水雨水不能分流、废气排放口有冒红烟征象等,受到行政部门行政惩罚。
2018年因违法倾倒钢渣等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核查整改,且干系任务人受到相应处理。
2019年3月9日,由培植单位、专家、设计施工单位、监测单位共同验收出具了《解除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整改项目验收见地》,结论为赞许通过验收。
2019年6月30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核查整改情形并核实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赞许解除挂牌督办。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为办理钢渣问题,先后同案外人采纳签订钢渣综合利用协议、钢渣供货条约、钢渣填埋工程施工条约、钢渣填埋工程监理协议、钢渣填埋道路改造工程施工条约、培植备用渣场等一系列方法,对钢渣进行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理。
同时订定了钢渣堆放处废渣整改履行方案,对本案所涉六处钢渣堆放处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了环境整治。
2019年5月,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被告对本案的涉六处钢渣堆放处违法倾倒钢渣环保问题已整改完成。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对本案生态环境修复到危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生态环境受到危害至恢复原状期间做事功能丢失等进行了鉴定,鉴定见地为:1、被告自2016年至2018年三年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和钢渣堆放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代价约为18978536.11元。
2、被告钢渣堆放行为造成土壤生态环境危害代价约为17094502.85元。
3、鉴定机构对被告6处钢渣堆场周边村落落水井进行取样,并委托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能做事有限公司进行监测,不能确认地下水环境受到危害。

裁判结果

运城市中级公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山西某钢铁有限公司于本讯断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指定环保基金账户支付生态环境做事功能修复费共计2913933.06元,并承担干系鉴定用度及诉讼用度,该讯断已生效。

范例意义

本案系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
本案被告某钢铁公司系当地龙头企业,法院多次联合当地职能部门实地拜访、勘察,积极与企业互换沟通,促进企业进行污染土壤清理回填、积极支付危害用度、诉讼费、鉴定费。
案件讯断时充分考虑了被告企业的社会任务与担当、被告涌现环境污染后积极修复情形、整改情形,对企业已支付的修复用度从赔偿金中予以冲减,对未规复到基线水平的丢失,根据鉴定结论,讯断企业承担,表示了严密法治下的宽严有度。
案件讯断后,法院多次前往企业进行案件回访,就生态环境保护事情开展情形进行动态关注,哀求企业时候看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为绿色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通过调研推进修复、调查促进赔偿、诉后回访匆匆使转型,既有效保障生态环境危害得到及时赔偿与修复管理,又推进了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目前本案造成的生态环境危害均已得到全部赔偿与修复管理,涉案企业也进入良性快速的发展轨道。
山西地处黄河流域中游,传统能源化工企业大多沿河分布,存在诸多污染隐患。
公民法院面对环境污染和生态毁坏,应平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和保护营商环境的关系。
审理案件中应坚持做事保障黄河高质量发展的理念引领,环绕生态黄河和高质量发展黄河,一方面采取最严密法治,对毁坏生态武断说不,一方面坚持惩处与修复并重,统筹折衷企业发展和生态保护,兼顾优化营商环境,做事保障民营企业,护航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

/ 案例三 /

王某虎任某峰造孽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5月,被告人王某虎为谋取私利,购买渔船、逆变器、铁丝等工具,伙同被告人任某峰在黄河滨流山西段蒲州区域内驾驶船只,采取发电机给电鱼工具通电的方法进行捕鱼并发卖获利,捕捞鱼获物30条旁边,后被永济市农业屯子局司法队司法职员现场查获。
2023年2月23日被告人王某虎、任某峰二人到永济市公安局投案。
2023年8月2日被告人王某虎、任某峰主动向黄河投放代价4500元的鱼苗作为生态补偿。
《中华公民共和国农业屯子部通知布告》[2022]1号文件规定,黄河滨流山西段的禁渔期为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

裁判结果

山西省永济市公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虎、任某峰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利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造孽捕捞水产品罪。
被告人王某虎、任某峰犯罪往后主动到案,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惩罚。
鉴于被告人王某虎、任某峰已放生鱼苗对生态危害进行了修复补偿,可酌情从轻惩罚。
讯断被告人王某虎犯造孽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被告人任某峰犯造孽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被告人所利用的作案工具渔船一艘、马达螺旋桨一台、逆变器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范例意义

本案系造孽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案件。
黄河是中华民族母亲河,被告在黄河禁渔期禁渔区电鱼的行为,对黄河自然水域的水生物环境造成极大危害,威胁生态资源和水资源,祖国平易近法院以造孽捕捞罪判处其刑责。
被告人在诉讼中主动承担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任务,以确保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
从“捕鱼”到“补鱼”,以增殖放流办法对危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是法院对多种任务承担办法修复活态环境的有效探索,彰显了公民法院严厉打击毁坏生态环境行为,掩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的决心和信心。
同时本案系运城法院落实推进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巡回审判制度,深入到实际案发地的代表性案例。
本案当庭宣判后,法官以案涉法律问题为切入点,结合当地实际,向周围村落民遍及造孽捕捞的危害性和干系法律规定,得到了老百姓同等认可,真正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诲一片的社会效果。

/ 案例四 /

新绛县某公司造孽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3日,新绛县某公司办理了采矿容许证(有效期2年),矿区面积为0.0277平方公里(41.55亩)。
该公司违规作业,超范围开采,擅自利用林地面积80.1亩。
2022年1月21日,新绛审查院以新绛县某公司犯造孽占用农用地罪向新绛法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审理中,新绛审查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申请禁止令,要求禁止该公司超范围开采矿山毁坏林地。
收到申请后,新绛法院立即前往现场勘查,并负责听取被申请人见地,创造现场的林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仍旧处于被危害状态,急需采纳保护方法。

裁判结果

山西省新绛县公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公司超越行政容许范围开采矿山、毁坏林地,如不及时制止将使林地和周边生态环境连续遭受危害,依法裁定禁止新绛县某公司在行政容许的林地面积范围之外开采矿山毁坏林地。
裁定后,新绛法院在被申请人生产现场张贴环保禁令,并向当事人以案说法,详细讲解了环境侵权禁止令保全方法的干系规定,宣讲地皮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干系内容。
该公司卖力人承诺,一定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行政容许范围内施工作业,绝不越界开采及毁坏林地。

范例意义

本案系对造孽占用农用地犯罪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系山西省法院发出的首份诉讼环保禁止令。
公民法院通过及时制止紧迫的造孽占用农用地行为,将生态环境的保护阶段提至案件审理前,避免了生态环境危害持续发生,有利于戒备被告人再次履行污染环境法违法犯罪行为的风险,有效实现了环境保护的目的,表示了公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中“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法律原则。

/ 案例五 /

姚某朋造孽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姚某朋伙同董某忍(已讯断)在未办理采矿容许证和河道采砂容许证情形下,在风陵渡镇古贤黄河滩河道内偷挖河砂三车共60余吨,董某忍卖力装砂,姚某朋卖力运输和发卖,后二人挖的河砂含土太多,将河砂倒在沟地。
经芮城县三门峡库区做事中央勘验,造孽采砂地点位于古贤防洪工程下首以东300米处,其行为在影响环保的同时也会使河势发生变革,形成横河,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导致河水直接冲击滩涂,造成滩涂河岸坍塌退却撤退,并极易造成大水对古贤防洪工程的威胁。
审理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山西省芮城县公民审查院与被告人姚某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董某忍达成调度协议:被告人姚某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董某忍志愿支付赔偿金960元(已履行)。
该调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山西省芮城县公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朋未取得河道采砂容许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其行为已构成造孽采矿罪。
姚某朋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系自首,并志愿支付赔偿金,可以从轻惩罚。
讯断姚某朋造孽采矿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五千元。

范例意义

本案系造孽采矿引发的刑事案件。
河砂是保护河床稳定和水流动态平衡不可短缺的铺盖层和保护层,也是国家主要矿产资源,在黄河河道造孽采砂不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还会使黄河湿地生态环境遭受危害。
《中华公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在黄河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该法规定,造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危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官僚求侵权人承担修复任务、赔偿丢失和干系用度。
公民法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危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度程序有机嵌入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定罪量刑。
既惩处了违法犯罪又快速办理环境和资源危害问题,有效补充国家矿产资源丢失,保护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是探索刑事+民事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模式的有效实践。

/ 案例六 /

袁某勤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袁某勤为谋取造孽利益,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容许证的情形下,与魏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处理铝灰,每车收取处置费400元到1450元。
期间袁某勤将魏某某、宋某某(另案处理)运送的铝灰在万荣县光华乡乔村落村落南一废弃的蜂窝煤厂阁下土场堆放 5765.18吨、在南张乡范村落一废弃厂房内堆放5383.66 吨、在南张乡万荣庄村落以西润林养殖互助社园地内堆放3214.54吨,堆放铝灰共计14363.38吨,从中造孽获利602080元。
经山西河东法律鉴定所鉴定:堆放在万荣县光华乡乔村落、南张乡范村落、万荣庄村落的铝灰属于危险废物。
2023年9月27日经山西河东法律鉴定中央鉴定,堆放在万荣县光华乡乔村落、南张乡范村落、南张乡万荣庄村落的固体废物(铝灰)对大气生态环境造成危害。
另查明:光华乡乔村落铝灰转运费160万元,万荣县财政已支付160万元;法律鉴定费12.6万元已支付;考验检测费24.56万元,已支付9.56万元,尚欠15万元;南张乡铝灰转运费97.8625万元,万荣县财政已支付92万元,尚欠58625元未支付;法律鉴定费26万元、考验检测费9.5万元均未支付。
2023年1月3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万荣分局与运城润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条约书,根据条约约定双方商定先应急处置该批危险废物,处置价格双方于2023年2月24日商定处置铝灰5383.66吨,单价1351元/吨,合计7273324.66元,成交价7270000元。
尚未支付。
以上造成公私财产丢失1057.5225万元,已支付274.16万元,剩余783.36万元未支付。

裁判结果

山西省万荣县公民法院认为,袁某勤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容许证从事网络、贮存危险废物铝灰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讯断被告人袁某勤有期徒刑六年,并惩罚金公民币1000000元;违法所得602080元依法予以追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袁某勤于本讯断生效后三旬日内支付铝灰转运、鉴定、检测、处置费等用度共计公民币1038.5765万元。

范例意义

本案系污染环境罪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人造孽从事网络、贮存危险废物铝灰经营活动,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任务和环境危害赔偿任务。
本案中,当地公民政府对堆放的铝灰采纳紧急转运、处置方法,表示了公民政府为公民的高度任务担当。
转运、处置以及鉴定、检测一定会产生大量的用度,该用度的产生与被告人袁某勤堆放铝灰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公民法院贯彻落实全面追责原则和最严法治不雅观,依法重办污染环境犯罪,依法认定环境危害赔偿范围和赔偿任务。
让环境有价危害承担成为法律理念,法律破解环境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局势。

/ 案例七 /

程某学造孽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20年,被告人程某学(时任夏县某建材有限公法律人)在未得到夏县自然资源局批准的情形下,指使工人私自采挖夏县金川建材有限公司采矿范围外的粘土。
2021年5月25日,运城市方案和自然资源局出具关于对夏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越界开采被毁坏耕地损毁程度的认定见地:根据山西省第六地质工程勘察院体例的《夏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对夏县水头镇小晁村落、禹王乡司马村落耕地毁损程度勘验报告》及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四地质队专家组评审见地,鉴定结论为夏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越界开采范围总面积9.22亩,(个中基本农田8.07亩,一样平常农田旱地1.06亩,田坎面积0.09亩)。
该地块耕地损毁性子为人为损毁,耕地损毁类型为挖损损毁,耕地损毁程度为重度损毁。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学委托夏县自然资源局对夏县某建材有限公司矿区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予以拆除,将造孽占用的9.22亩农田全部复垦播种,并全额交纳了夏县自然资源局的行政惩罚罚款174425.16元。

裁判结果

山西省夏县公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学违反地皮管理法规,造孽占用基本农田等农用地取土,改变被占用地皮用场,数量较大,造成基本农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造孽占用农用地罪。
在夏县自然资源局对夏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惩罚后,公法律定代表人程某学积极进行生态修复,将造孽占用的农田全部复垦播种,全额交纳了罚款,可酌情予以从轻惩罚。
讯断被告人程某学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惩罚金五万元。

范例意义

本案系造孽占用农用地罪刑事案件。
被告人程某学违反地皮管理法规定,造孽取土获利,造成耕地毁坏,应受到法律惩办。
被告人程某学志愿认罪认罚,在庭审前主动委托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造孽占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予以拆除,将造孽占用的9.22亩农田全部复垦播种,并全额交纳了行政惩罚罚款174425.16元。
本案中,公民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规复性法律理念,打击与修复并重,依法深究被告人造孽占用农用地罪刑事任务,并将被告人修复活态的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考量,对贯彻《中华公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增强公民群众保护耕地的法律意识,践行规复性法律理念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 案例八 /

景某东等危害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被告人景某东与被告人尚某杰在网上购买了逆变器、绝缘杆、绝缘帽等捕杀工具,通过被告人赵某红的帮助进入垣曲县望仙景区,在望仙村落百草凹处架设电网,捕杀野生麝类两只。
经南京警院鉴定中央鉴定,送检的动物检材均为林麝,系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版)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山西省垣曲县公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杰、景某东、赵某红造孽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宝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危害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丢失,毁坏了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答允担民事侵权任务。
讯断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九个月不等。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景某东、尚某杰、赵某红赔偿野生动物资源丢失,购买代价公民币六万元的野生动物保护、救治的设备、器材,交由山西古城国家湿地公园(山西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用于对垣曲县辖区内野生动物的救治、候鸟的不雅观测、监测。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范例意义

本案系危害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野生动物作为主要自然资源,对掩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具有主要意义。
本案的犯罪行为发生于黄河流域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内,造孽危害行为导致野生动物种群数量低落,势必影响造整天然保护区生态资源危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在通过刑罚打击毁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同时,依法讯断被告对公共利益的危害予以民事赔偿,讯断被告购买救治野生动物设备、器材,以替代性办法修复活态环境,表示了法律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导向,旗帜光鲜地保护黄河中游的生物多样性,实现“入罪”与“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 入选山西省高等公民法院2022年十大环资审判范例案例 /

王某等造孽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20年,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采矿容许证的情形下,伙同时任该村落党支部布告的被告人黄某在万荣县里望乡乔薛村落村落沟造孽采砂。
6月初至11月20日,被告人王某等人雇佣挖机、铲车等设备造孽采砂,并以俏丽村落庄工程培植名义免费拉走并发卖。
经统计共收砂款956570元。
经山西省第六地质工程勘察院鉴定: 被告人王某在里望乡乔薛村落沟采砂点包括:2号、4号、5号、6号、7号、14号、15号、16号地块里望乡乔薛村落村落沟内,以及16号附属半开挖地块里望乡乔薛村落村落沟内。

裁判结果

山西省万荣县公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黄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容许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造孽采矿罪。
讯断被告人王某、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并惩罚金公民币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违法所得上交国库。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公民法院二审坚持原判。

范例意义

本案系造孽采矿刑事案件。
案涉造孽采矿点山西万荣县位于汾河入黄口,属于“一泓净水入黄河”的黄河流域生态示范区,该区域的生态环境对付保障黄河河道及水质安全具有主要浸染。
被告人不仅无证开采、且多点毁坏性开采,乃至为躲避查处拉拢基层组织卖力人入伙,长期造孽采砂,毁坏黄河流域水土保持,至今尚未得到修复,给黄河流域的环境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毁坏。
本案讯断结合被告人的主不雅观恶性、造孽采矿地点的分外性及危害后果的严重性,依法从严从重惩罚,表示了公民法院严厉打击黄河流域毁坏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决心,对付促进黄河流域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积极示范浸染,对付保护黄河安全具有主要意义。

/ 入选最高公民法院环资审判范例案例 /

陈某某、董某某等盗掘古墓葬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到2018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董某某等人在芮城县多处履行盗掘古墓葬行为,被盗墓葬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魏城遗址”保护范围内。
被告人陈某某、董某某等盗挖出青铜鼎、青铜盨、青铜禾、青铜盘、青铜器及青铜器配件20余件,一件青铜禾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一件青铜盘以22万元的价格出售。
经山西省文物互换中央鉴定,被盗墓葬均系两周期间墓葬,墓葬被盗造成原墓葬构造的毁坏和遗存物的缺失落,对两周历史文化的研究造成不可填补的丢失。
涉案青铜盘已被追缴,经山西省文物鉴定站对该青铜盘进行鉴定为一级文物。
被告人陈某某、董某某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网上追逃期间,被告人冯某、黄某等4人明知陈某某、董某某涉嫌犯罪,还将其送至四川,以期躲避法律机关深究。

裁判结果

山西省芮城县公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董某某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多次伙同他人私自挖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魏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古墓葬,造成原墓葬构造的毁坏和遗存文物的缺失落,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一审法院讯断被告人陈某某、董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和十二年九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二十万元,对二被告人违法所得十四万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冯某等4人的行为均构成窝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及拘役缓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公民法院二审坚持原判。

范例意义

本案为毁坏遗存文物和古墓葬的刑事案件。
案涉被盗墓葬位于古魏城遗址保护范围内,属于黄河流域文化遗址群。
遗址内分布着大量的西周晚期到春秋早期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群,是黄河流域古魏国地域文化历史的见证,具有主要保护代价。
本案讯断结合案涉盗掘墓葬的保护等级、盗掘的次数、盗掘文物的等级,以及盗掘行为对原墓葬构造的毁坏和遗存文物缺失落的危害后果,依法从重办处,表示了公民法院严厉打击毁坏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行为的决心,以及推进黄河文化遗产系统保护、传承的法律导向。
同时本案严厉惩办帮助盗墓者躲避法律任务的职员,对提高社会"大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具有教诲指引浸染。

忻州中院发布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法律保护范例案例

/ 案例一 /

张某殿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被告人张某殿承包已停滞经营的某化工有限任务公司,股东王某贵(另案处理)通过行政主管部门批得生产所用大量浓硫酸质料,并运来废稀土质料准备生产。
2022年2月,张某殿委派李某(另案处理)作为卖力人,委派王某清(另案处理)作为生产技能职员,开始在该化工公司园地内生产提炼稀土。
3月,王某清让王某贵处理生产中产生的含有大量强酸的工业废液,王某贵安排杨某刚(另案处理)和曹某(另案处理)处理废液。
3月下旬至5月,曹某联系刘某喜(另案处理)驾驶罐车倾倒废液,刘某喜驾驶罐车将废液向朱家川河保德县桥头镇夏柳青村落段直接倾倒十余次。
5月下旬,杨某刚联系张某平(另案处理)代替刘某喜驾驶罐车倾倒废液,张某平驾驶罐车将废液向朱家川河保德县桥头镇夏柳青村落段直接倾倒十余次。
期间,张某殿明知李某、王某清等人向朱家川河倾倒废液,并未加以制止而是予以默许。
后经山西省环境污染危害法律鉴定中央鉴定,该化工公司遗留下的厂房北侧的6个地埋池中、厂房内水泥池中的液态物质为具有堕落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和具有氟化物浸出毒性危险特色的危险废物,厂房东侧水泥池中的液体物质为具有苯酚浸出毒性危险特色的废物。
经鉴定,李某、王某清等人向保德县朱家川河河道内倾倒废酸液为141.96吨。

裁判结果

保德县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殿作为承包保德县某化工有限任务公司生产提炼稀土的实际投资人,在明知生产出的废水含有危险废物又无处理资质的情形下,将处理废水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65元/吨承包他人,致使141.96吨废水直接倾倒入朱家川河,情节严重,该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殿经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惩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殿及家属主动将造成生态环境危害118.77667万元缴纳至保德县收费管理局,并将该化工厂237.18吨遗留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被告人张某殿志愿认罪认罚,积极修复活态环境,依法可以从宽惩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起因、事实、性子、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调查评估见地,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张某殿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惩罚金三万元公民币。

范例意义

朱家川属于黄河滨流水系,系从山西西北部黄地皮区流入黄河的较大支流之一。
案涉职员向朱家川河河道内倾倒废酸液,严重污染了黄河流域。
本案中,公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对规范沿黄两岸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升当地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具有警示教诲意义。
同时,裁判中坚持入罪与管理并重,充分利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政策,在依法惩处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积极勾引被告人缴纳生态环境危害用度,促进案涉企业对遗留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既实现了对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又做深做实了对环境资源的本色修复。

/ 案例二 /

李某亮造孽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0年年初,被告人李某亮伙同李某喜以15万元的价格向任某飞(2019年去世)转租河曲县巡镇镇某村落集体地皮50余亩准备筹建驾校,同时吸纳张某全、张某义、时任该村落村落支书邬某欢、主任邬某林为股东。
8月22日,河曲县国土资源局对李某亮下达《责令停滞地皮违法行为关照书》并开始调查。
2011年4月,河曲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成立。
6月21日,河曲县国土资源局向该村落委会下达《地皮违法案件行政惩罚决定书》。
该驾校于6月25日缴纳了罚款,但一贯未办理有关地皮占用审批手续。
2022年7月6日,河曲县方案和自然资源局向该驾校投递《行政惩罚决定书》,责令收到行政惩罚决定书15日内自行拆除在造孽占用地皮上建筑的建筑物,规复耕种条件。
后经山西某环境危害法律鉴定中央法律鉴定见地书显示:河曲某驾校造孽占用农业地面积46.9亩,个中耕地面积44.55亩,全部为基本农田,屯子道路面积2.35亩;造成严重损毁面积15.43亩,个中耕地14.72亩,屯子道路面积0.71亩。

裁判结果

河曲县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亮违反地皮管理法规,造孽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地皮用场,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造孽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乐意接管惩罚,对其可以从轻惩罚,其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以造孽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亮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惩罚金公民币174751元。

范例意义

案涉所在地位于忻州市河曲县巡镇镇,该村落沿黄河而筑,属于明朝在河曲境内建筑的“九堡”之一。
本案中李某亮违反地皮管理法规,造孽占用耕地46.9亩用于经营驾校,个中15.43亩造成严重损毁,该行为不仅严重毁坏了黄河流域农用地资源,影响粮食生产,对当地沿黄古村落改造也带来负面影响。
公民法院对造孽占用农用地、毁坏基本农田犯罪行为绝不手软,武断依法予以惩办,为保护传统古村落供应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 案例三 /

北京市朝阳区某科学技能研究中央

与某电力山西河曲发电有限任务公司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轇轕案

基本案情

某电力山西河曲发电有限任务公司持有排污容许证,其年度大气排放总容许量为颗粒物280吨、二氧化硫700吨、氮氧化物1400吨。
2021年6月9日6时至7时,该公司1#机组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控数据氮氧化物浓度均值为65.4mg/Nm3,超过限值50mg/Nm3。
2022年4月30日2时,2#机组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控数据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0.29倍。
5月1日,2#机组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控数据12时烟尘排放浓度超标0.14倍,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标1.34倍,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9.04倍。
5月27日17时,1#机组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控数据二氧化硫超标时长1小时,排放浓度超标0.77倍。
针对以上短韶光超过限值排放,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分别以四份行政惩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予以惩罚,该公司对行政惩罚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了相应的罚款、税款等惩罚并且当即进行了整改及内部惩罚。
后北京市朝阳区某科学技能研究中央依据上述四份行政惩罚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忻州市中级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某电力山西河曲发电有限任务公司2022年度环境信息依法表露报告,2022年其1#机组实际排放二氧化硫35.86吨、氮氧化物274.25吨、烟尘37.65吨;2#机组实际排放二氧化硫43.93吨、氮氧化物293.21吨、烟尘39.82吨,可以证明其三项应税大气污染物均未超过总量掌握指标排放污染物。

该公司在四次共四小时超标排放应税污染物烟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后,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但北京市朝阳区某科学技能研究中央供应的证据不敷以证明某电力山西河曲发电有限任务公司该行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已经达到“已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的程度,故其诉求法院无法支持。
某电力山西河曲发电有限任务公司虽然已经接管行政机关惩罚,并且已经进行了技能整改和内部惩罚,最大限度防止了超标准排放行为再度发生以及从事一定的社会公益活动,但其仍应该加强管理,坚持创新,不断降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积极改进大气环境质量。
遂依法驳回北京市朝阳区某科学技能研究中央诉讼要求。

范例意义

河曲县处于晋陕蒙省区交界处,又是黄河、长城“双龙相会”之地,素有“鸡鸣三省”之称。
当地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不仅会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更会影响到相邻陕蒙两地的大气环境质量。
本案中,公民法院广泛调研,多次研判,积极主动勾引企业合规生产,达到了“自我监管、自我创造、自我预防”的预设效果。
其余,本案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违法行为答允担的行政任务与民事侵权行为答允担的民事危害赔偿任务不能等同,行政违法行为只要存在就应该承担行政任务,而民事侵权危害赔偿任务除了行为存在外还须以危害事实的存在为条件。

编辑:叶紫

来源:运城中院、忻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