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公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刑终1414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公民审查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广州高域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高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红墙丽舍咖啡有限公司、广州高域装饰设计有限公法律定代表人,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7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解人唐某。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公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公民审查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某犯条约诱骗罪、诱骗罪一案,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8)粤06刑初120号刑事讯断。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曹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扣问上诉人、听取辩解人见地,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办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闭幕。
原审判决认定:(一)2015年11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曹某遮盖其真实经营情形,通过许以高额回报、虚构盈利情形或让利的办法,诱使杨某雄、周某辉等七名被害人向其投资或进货,通过转账办法向其交付了投资款、货款。曹某在收到上述汇款后,未按约定进行经营,而是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用于个人消费等,仅返还了少部分款项,致使各被害人的款项共计公民币17266697元无法返还。
(二)2017年5月8日、31日,被告人曹某以其可以帮助兑换澳币、美元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辉资金公民币150万元,骗取被害人张某韵资金公民币583100元。款项被曹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致使被害人的资金无法返还。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白等证据证明。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忽略国家法律,以造孽霸占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条约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殊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条约诱骗罪;诱骗他人财物,数额特殊巨大,其行为构成诱骗罪。被告人曹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讯断:(一)被告人曹某犯条约诱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惩罚金公民币一百七十万元;被告人曹某犯诱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惩罚金公民币二十万元;决定实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惩罚金公民币一百九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曹某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丢失。
上诉人曹某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缺点,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事实不符,被害人的陈述歪曲、捏造事实,要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改判无罪。其辩解人提出辩解见地:一、一审以曹某名下多家公司无法经营或倒闭或存在拖欠人为、租金、水电等状况推定曹某有条约诱骗的故意不符合逻辑;曹某在境内的业务量极小,是因其做的是离岸贸易,浩瀚交易不是在境内完成的,不能就此认定其构成条约诱骗;大部分被害人的资金进入曹某的个人账户,部分用于个人消费,是由于曹某的业务均在国外,其有巨额资金在国外,故被害人打入曹某个人账户的资金去向不能证明其未将资金用于经营;受害人没有参与经营是由于曹某经营的业务紧张是离岸贸易,不须要大量的海内子力参与;因曹某被羁押故无法取得其在国外的电脑里的数据以证明其有正当的经营。二、曹某不存在条约诱骗的主不雅观故意,其没有虚构国际皮革贸易的事实,其返还给受害人的部分款项是投资得到的利润而非返还诱骗款,一审法院认定曹某犯条约诱骗罪理据不敷。三、周某辉的150万元是投资款,之后才提出让曹某兑换澳币;张某韵的58.31万元是其让曹某国外采购货色的定金,后面的第二笔款项是货款,因双方约定将货色发到防城港,而广西封港,张某韵哀求改发从台湾进汕头港,供应商不同意,故张某韵毁约说不要货色要货款。一审法院认定诱骗金额的证据不敷。本案应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改判曹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
一、条约诱骗的犯罪事实
2015年11月至2017年6月期间,上诉人曹某以虚构盈利情形、许以高额回报或让利的办法,诱使杨某雄、周某辉等七名被害人向其投资或购买货色并通过转账办法向交付投资款、货款。曹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用于个人消费等,后仅返还了少部分款项,造成被害人的巨额丢失,详细事实如下:
(一)2015年11月,曹某与被害人杨某雄签订共同投资经营羊皮加工的《合股协议》,杨某雄按协议分多次向曹某农业银行账户汇款共计750万元。2016年9月,曹某与杨某雄、周某辉签订共同投资经营驴皮的《互助协议》,杨某雄、周某辉按协议分多次向曹某上述农业银行账户汇款共计800万元。经被害人杨某雄、周某辉催款,曹某归还二人款项共计3269816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
(1)借据,借款确认书,证明:曹某与被害人杨某雄双方确认曹某于2009年12月25日向杨某雄借款200万元整;2013年12月31日双方确认曹某尚欠本金200万元未还,从2014年1月1日起按年息25%打算;2016年1月1日双方再次确认借款金额及干系条件连续生效。杨某雄于2014年8月8日借款200万元给曹某;后双方于2016年1月1日再次确认借款金额及条件,并约定上述借款从2016年1月1日起连续生效,按年打算利息25%,借款期为一年。
(2)佛山市禅城区公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718号民事裁定书、佛山市中级公民法院(2018)粤06民终5905号民事裁定书,证明:2009年12月25日,杨某雄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44×××05)向曹某转款200万元。2013年12月31日,曹某向杨某雄出具《借款确认书》,上载:“曹某原于2009年12月25日借到杨某雄公民币贰佰万元正。现确定到2013年12月31日尚欠借款本金贰佰万元未还,从2014年1月1日起按年打算利息25%。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借款期为一年”。2016年1月1日,曹某在该确认书上签署“以上借款的金额及条件从2016年1月1日起连续生效。借款期为一年”。2014年8月9日杨某雄通过兴业银行账户(账号:96×××17)向曹某转款200万元,转账用场注明为借款。曹某于2014年8月8日签署《借据》一份,上载:“曹某今借到杨某雄公民币贰佰万元正(¥2000000.00),按年打算利息25%,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借款期为一年”。2016年1月1日,曹某在该借据上签署“以上借款的金额及条件从2016年1月1日起连续生效。借款期为一年”。2017年9月11日,杨某雄向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报案,称其被曹某诱骗含该400万元在内的财产。该局于同年10月14日对曹某涉嫌条约诱骗案备案侦查。佛山市禅城区公民法院认为,从杨某雄的报案陈述看,曹某收取其款项具故意图诱骗钱财的经济犯罪嫌疑,公安机关已备案侦查,杨某雄又以条约轇轕提起民事诉讼不当,故于2018年3月30日裁定驳回杨某雄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杨某雄不服,上诉至佛山市中级公民法院,佛山市中级公民法院对该裁定予以坚持。
(3)合股协议、互助协议,证明:曹某与杨某雄于2015年11月9日签订合股协议,约定双方各出资公民币750万元合股经营羊皮入口加工及贸易业务。协议约定所有合股资金由曹某(高域财务)代为管理,曹某出具资金到账收据给杨某雄,曹某对所有筹集的资金管理卖力。利润分红按出资股份比例分配。曹某与周某辉、杨某雄于2016年9月18日签订互助协议,约定:甲方(曹某)、乙方(周某辉、杨某雄)各自出资1500万元经营驴皮贸易业务项目。所有资金由曹某(高域财务)代为管理,曹某出具资金到账收据给出资人,曹某对所有资金管理卖力。如该项目在经营上涌现不能达到预期年利润(低于年利率20%),甲方无权阻挡乙方退股,否则按年利润(年利率20%)补足乙方的收益。甲方必须保障乙方投成本金及投资年收益(年利率20%)。
(4)银行转账受理回单、交易回单、收据、借款确认书、借据、银行交易流水,证明:杨某雄、周某辉于2015年11月至2017年期间转账1550万元给曹某,曹某出具收据,并注明限于用作皮料加工运营。同期曹某转回给杨某雄共计3269816元。
(5)经曹某、杨某雄确认系由曹某向杨某雄供应的喷鼻香港高域国际皮业有限公司经营和发卖情形、业务报告、业务明细、运营明细。以上资料反响互助项目均大幅盈利。
2.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1)杨某雄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09年12月25日,我与曹某达成二人投资1000万元互助开设广州高域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进出口国际贸易的协议,签订了《投资协议》,我出资200万元占股20%,曹某让我派财务职员到公司上班,但事后因他常常外出而耽搁。后曹某提出将公司增资至4000万元,要我多投入600万元,我以没能派出职员参与广州高域贸易有限公司运营为由搁置。由于我一贯无法叮嘱消磨财务职员参与公司管理,且公司工商资料没有登记我的投资人身份,加上曹某一贯游说我连续增资,于是我将之前的200万元投资款转为借款,其余供应200万元的借款给曹某,我和曹某签订了《借款条约》,2009年签订的《投资协议》同时作废,我在2014年8月9日转款200万元至曹某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6)。2015年底,曹某将我带到江门一个羊皮加工厂参不雅观生产流程,称已经开始委托该厂生产加工羊皮。2015年11月9日,我与曹某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塘头商贸城物流中央签订了《合股协议》,当时有状师在场。协议约定我和曹某各投资750万德配合投资经营羊皮入口加工贸易。我于2015年11月10日转账300万元给曹某,同年12月17日又转账250万给曹某,2016年4月29日又转账200万元给曹某。此后我一贯哀求曹某建立互助项目的资金账号,并提出要派财务职员或者员工到该公司参与运营,但被曹某以各种情由推托。高域公司有否实际经营羊皮贸易等项目我只能完备听曹某的描述,未能参与详细经营环节。2016年8、9月份,曹某将我和周某辉带到山东参不雅观东阿阿胶厂。曹某联系了一个叫“吴某”的人接待我们,该人自称是东阿阿胶公司的发卖职员,电话号码是135××、0635-3260786。该人通过朋友约上自称当地工商局局长和山东东阿阿胶公司供应商的老总一起用饭,这些人都说驴皮供不应求。于是从山东回来后,我、周某辉又和曹某签订了共同投资3000万元经营驴皮贸易业务的互助协议,协议中明确曹某出资1500万元,我和周某辉共同出资1500万元,我们有权对互助期间的项目经营、运作流程、财务运作参与管理及经营。协议签订后,我和周某辉分四次将共计800万元投资款转至曹某的银行账户,以上转款曹某均有写收据给我们。在出资过程中,我一贯哀求叮嘱消磨财务职员到高域公司参与管理,但被曹某以各种情由搪塞,以是我没有连续注入后期投资款。后我让我儿子杨某2到曹某的公司跟进该项目,但曹某却安排我儿子杨某2到他另一间物流公司上班,没有让他参与我们的项目。过了约半年,我儿子奉告我曹某连公司员工的人为都不想发了,租金也不交了。曹某一贯以各种情由没有让我们参与项目的资金运作管理,目前这两个项目曹某也没有给我们兑现承诺,我哀求他办理去年的利润分红,他只是出了报表给我们。曹某无实际经营。曹某江门的厂里没有货,也没有加工货色。我曾随着曹某去喷鼻香港和非洲,喷鼻香港的公司为空壳公司,无实际经营。我只去过非洲肯尼亚的一个地方,那里只有一点存货。我曾问曹某在喷鼻香港的皮革货色发到什么地方,曹某回答发到内地的东莞、深圳等地,实际无发货。由于我一贯看不到实际货色买卖,曾哀求曹某供应货色的进货单和报表,哀求曹某分配利润。曹某便亲手供应了2015年至2016年的皮革交易情形明细单给我看。曹某共转回5974215.17元给我。个中2011年至2015年4月,曹某转回给我的款项共计2704399.17元;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曹某转回给我的款项共计3269816元。
杨某雄签认了其与曹某之间的部分转账短信关照。
(2)周某辉的陈述:2016年9月18日,我和曹某、杨某雄在佛山市禅城区塘头商贸城杨某雄公司的办公室,签了一份三方《互助协议》,约定我和杨某雄出资给曹某,用于曹某驴皮买卖的投资。这份协议是补签的,我在2016年5月23日就已经转款300万元给曹某。曹某都是将分红给杨某雄,杨某雄按照我们之间的出资比例分红给我,详细分了多少我记不清了。曹某没有直接给过分红款给我。
(二)2016年2月份,曹某与被害人张某1签订驴皮投资协议。后张某1分多次向曹某农业银行账户汇入投资款共计公民币600万元。经张某1追讨,曹某归还其款项共计公民币3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张某1供应的其与曹某签订的互助协议,紧张内容为:协议签订日期为2016年2月1日;投资金额共为2000万元,个中张某1出资600万元,张某1占股30%;曹某卖力所有资金管理;互助项目的方向和运作流程是从非洲国家直接采购和屠宰场长期互助供应,目的港交货或当地港口;每月采购驴皮3万张,或交付每月2万张,以2个月为一周期运营。
2.收据、借据、银行回单、银行记录,证明:2016年2月3日至9月14日张某1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73)分四次转账600万元给曹某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6)。曹某收到张某1600万元后出具收据,注明“用作皮料运营资金,本资金非广州高域贸易有限公司股金用场”。
3.曹某供应给人张某1的喷鼻香港高域利润草稿、运营明细表,反响互助项目大幅盈利。
4.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我跟曹某是老乡。2016年1月,曹某跟我说驴皮买卖很好做,问我有无兴趣。我看他之前有跟杨某雄做生意,就相信了他。他说驴皮买卖只跟我做,包括杨某雄在内的其他人都不知道,免得他们有见地,并说单开一条线跟我做,他当时还拿了一个iPad给我看驴皮照片,说供货给东阿集团做阿胶,还发了很多照片给我。他说跟肯尼亚驻广州的外交官很熟,可以通过这些外交官去非洲几个国家收购驴皮,然后一部分拉到港口集中运到喷鼻香港,一部分在本地卖给当地人。我和曹某在2016年2月1日签订了一份互助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公民币2000万元,个中本人出资600万元,所有资金由曹耀仁(高域财务)代为管理运营。曹某跟我承诺年收益至少会有30%,一年分红一次,互助期限1年,一年后我可以随时结束条约。2016年2月3日至9月14日我共转账600万元给曹某。2016年9月,我问他经营情形,他打印了自2016年2月开始的经营明细表给我。直到2017年2月,一年届满,我不想做了,让他还钱,他说手头上暂时没有钱,但国外有8000万美金。2017年5月,我逼他还钱,他打了30万元到我的个人账户。2017年7月,曹某与我签订一张借据,金额是公民币200万元,称这200万元是我投资一年的利润。同年10月23日,我拨打曹某的手机创造他已关机,微信也没有回答。曹某并无实际经营驴皮买卖。曹某说他在喷鼻香港有一间高域国际公司。
被害人张某1供应了其与曹某的微信谈天记录,证明其与曹某的交涉情形。
(三)2016年6月份,曹某与被害人李1某达成驴皮投资协议。后李1某转账给曹某投资款共计公民币100万元。经李1某催款,曹某归还其款项共计公民币197437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借据,证明:2016年6月16日,曹某向李1某借款100万元,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
2.银行流水,证明:2016年6月12日至14日,李1某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8)共转账100万元给曹某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6)。2016年7月13日至2017年1月26日,曹某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6)共转账197437元给李1某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8)。
3.李1某供应的由曹某书写的稿纸,写有利润结算方法,年利润可达60%.
4.被害人李1某的陈述:2012年曹某设立的江门奇迹部是曹某拉几个同乡共同出资的,这些同乡只是出资,不参与经营。我在该江门奇迹部做发卖。曹某每年在喷鼻香港、上海等地都有展会。杨某升跟他去过国外。公司里一共有五六个发卖职员,陈某明是公司发卖部领导,还有钟1某、杨某平、李某周等人。2013年至2014年期间,曹某曾私人供应一些羊皮皮料给江咀皮革厂(后来改了厂名,老板还是原来的老板)加工,货值约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我在和曹某打仗过程中,他向我承诺他的驴皮买卖利润丰硕,让我投资给他。2016年6月,我先后投资了100万元给曹某经营驴皮贸易买卖。我投资时没有书面条约,当时我们在他的酒吧里,约定一年内按照每两个月回3趟货的办法,按照我出资100万元的13%到15%利润进行分成,他说每一趟每人可以赚6到7万元,还在纸上写了利润空间,他说利润可达60%,还说从国外收购驴皮到喷鼻香港,再在喷鼻香港进行贸易,但我从没有见过他做驴皮买卖,我投资后催他签条约,但他回避不签。2015年曹某的江门奇迹部就没有什么货色进仓库了,只有库存。2016年6月份旁边江门奇迹部已经完备停掉没有做。曹某在2016年分四次转账给我,说是我投资所得的利润。2017年我哀求他返还投资款和利润,他都以各种情由不返还。他说在国外有几千万欧元,还说在佛山买了一栋楼,须要将国外的钱汇入交定金。我没有办法,就找他补写借字,借字上写的日期是我投资时候的日期。曹某是让我投资进去后,拿我的钱补给其他投资人,由于他那时已经没钱。
被害人李1某辨认出曹某。
(四)2016年12月份,曹某与被害人李2某签订羊皮发卖条约,向李2某发卖羊皮。李2某向曹某汇款公民币70万元货款。曹某未供货。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发卖条约,证明:被害人李2某与曹某于2016年12月26日签订《发卖条约》,内容为江门市德科皮革有限公司李2某向广州高域贸易有限公司曹某购买2柜羊皮,共48000张。
2.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证明:李2某利用农业银行账户(户名:李班,账号:62×××71)于2016年12月30日转账70万元货款至曹某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6)。
3.被害人李2某的陈述:2016年12月26日,我和曹某签订了一份《发卖条约》,约定由曹某的喷鼻香港高域国际皮业有限公司供应总代价1536000元的羊皮给我,交货日期为2017年2月。2016年12月30日,我按照曹某的哀求转前期货款70万元至其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6)。付款后,曹某一贯没有按照约定交付货色给我。我一贯向曹某追要货色,他的电话一贯可以打通,只因此各种情由推托。
李2某供应了其与曹某的微信谈天记录。谈天记录反响其与曹某交涉经由。
(五)2017年4月份,曹某与被害人张某韵达成购销协议,向张某韵出售牛百叶。张某韵通过转账办法向曹某支付了订金公民币583950元。曹某未供货。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银行交易凭单、银行交易流水,证明:张某韵利用农业银行账户(户名:王波,账号:62×××76)于2017年4月20日向曹某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6)转账583950元。
2.被害人张某韵的陈述:曹某是我老公的老表,2017年4月份,他主动通过微信联系我,说有一批牛百叶,问我有没有认识的人须要,并将牛百叶加工图和视频发到我微信,恰好我有一个朋友也是做牛百叶买卖,说要。4月20日,我用王波的账号汇了583950元订金给曹某。曹某说40天旁边交货,跟我拟定了条约,他跟我说从他国外做牛皮的地方将牛百叶运给我,但我将钱打过去后,他一贯没有发货,并找借口说正在发货,或找情由拖延。2017年7月,曹某给我写了一张借据,说多给我5万元公民币的补偿,还说15天内给我钱,但写完就不见人了。曹某说他在国外做牛皮买卖,自己有一家高域公司,他可以用高域公司的信用证折换成现金给我,我咨询朋友,朋友查询后见告我这种操作方法是假的。我手机里面有很多与他商谈交易的谈天记录。
张某韵签认了其与曹某的微信谈天记录。谈天记录反响其与曹某交涉经由。
(六)2017年6月份,曹某互助投资牛皮为由收取谷某的投资款公民币25万元,之后既没有按约定供应牛皮给谷某加工,也没有退回上述投资款。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银行交易明细单,证明:谷某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1)于2017年6月3日转账10万元至曹某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6),谷某通过农业银行账户(户名:王雁,账号:45×××96)于2017年6月9日转账15万元到曹某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6)。
2.被害人谷某的陈述:我被骗25万元。2017年6月,曹某向我提出以投资互助办法一起做牛皮买卖,即他供应牛皮给我加工,我加工后由他卖力发卖。我分两次共支付了25万元给曹某。曹某在收取我的互助款后,一贯没有履行约定,我可以联系到他,但他没交付货色给我也没有退还互助款。
谷某供应了其与曹某的微信谈天记录。谈天记录反响其与曹某交涉经由。
二、诱骗的犯罪事实
2017年5月8日、31日,曹某以其可以帮助兑换澳币、美元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辉公民币150万元,骗取被害人张某韵公民币583100元。款项被曹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致使被害人的资金无法返还。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周某辉关于150万元的情形解释,内容为:周某辉反响因其子周润流去澳洲留学,其讯问曹某能否帮其兑换澳币,曹某称可以,并哀求周某辉将150万元转至其名下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6)。后周某辉于2017年5月8日通过兴业银行账户(户名:周润流,账号:62×××17)将150万元转至曹某上述账户。曹某称已经换取澳币,很快会汇给周润流,但一贯以各种借口并未将钱款汇给周润流,也未将本金返还给周某辉。
2.经周某辉签认的其从2017年5月6日至2017年10月7日与曹某的微信语音通话记录整理的笔墨,证明公安机关调取被害人周某辉手机中与曹某的微信语音通话记录,并将上述语音记录按照日期整理成笔墨。紧张内容如下:(1)周某辉与曹某的微信谈天记录韶光是2017年5月6日至2017年10月7日。(2)2017年5月6日,周某辉问曹某能否兑换数十万元的澳币汇给在澳洲的其子周润流,曹某回答“没有问题”。5月8日曹某回答周某辉已经约好比较熟习的贸易公司进行兑换,确保资金安全,并将其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6)发给周某辉,后周某辉回答已于当日下午将公民币150万元汇给曹某,曹某回答收到。从5月27日到10月7日,周某辉均敦促曹某将兑换的澳币汇给周润流,曹某一方面回答上述150万元公民币已兑换成澳币,另一方面又以各种情由拒不汇款。7月21日,周某辉哀求曹某返还150万元,并斥责其出尔反尔,但曹某依然以银行职员过节不上班、查某须要等待、在泰国、感冒发热等情由搪塞。
3.银行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流水,证明:(1)周润流兴业银行账户(账号:62×××17)账户于2017年5月8日转账150万元至曹某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6)。(2)张某韵于2017年5月31日通过其本人名下民生银行账户(账号:62×××27)向曹某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6)转账583100元。
4.被害人周某辉的陈述:2017年5月8日,我通过我儿子周润流的兴业银行账户(62×××17)转款150万元到曹某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6),用于曹某帮助我兑换澳币给周润流,但是在我转款给曹某之后,曹某一贯都没有帮我换汇,也没给我退钱。
周某辉供应了其2017年5月6日至10月7日与曹某的微信谈天记录,反响其与曹某的交涉情形。
5.被害人张某韵的陈述:2017年5月31日,曹某说他手里有一批美金,可以便宜点兑换给我,我恰好有朋友须要美金,于是给了他583100元公民币来兑换,但他一贯没有将美金给我。2017年7月,曹某给我写了一张借据,说多给我50000元公民币的补偿,还说15天内给我钱,但写完就不见人了。我手机里面有很多与他商谈交易的谈天记录。
另查明,2017年10月23日,侦查职员在广州市越秀区抓获曹某。
上述事实,还有经一审出示、质证的下列综合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2(被害人杨某雄的儿子,广州高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我是在2016年10月17日到广州高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班的,2017年4月份开始就没去了。听同事说,2017年6月份广州高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就没有人上班了。我在广州高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班期间,曹某很少来公司,我没有到广州高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班的缘故原由是曹某已经几个月没有发人为了,并且有很多人到公司找曹某追讨债务。广州高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是货运公司,但实际上广州高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没有任何业务。我在广州高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班期间,曹某从未安排任何事情给我,我每天都没有事情做,公司也没有开展过任何经营活动。
(2)证人王某(喷鼻香港高域国际皮业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业务员)的证言:我在曹某的公司紧张卖力打仗海内的客户,但没有打仗过公司的国外供应商。据我理解,广州高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发生,而广州高域贸易有限公司、喷鼻香港高域国际皮业有限公司和江门奇迹部的实际业务是相同的。曹某自称从巴西购进牛皮,从肯尼亚购进羊皮,并且确实有羊皮和牛皮产品存放在江门市蓬江区的容氏仓库。2013年我入职的时候,曹某已经有一批牛皮货色存放在该仓库,这些牛皮一贯到2016年年底才完备发卖掉,发卖代价约1000万元。广州高域贸易有限公司、喷鼻香港高域国际皮业有限公司和江门奇迹部都没有购进或发卖过驴皮。曹某送过一批羊皮到江门加工,这批羊皮的数量在20万尺,发卖价约170万元,这些羊皮在2017年6月份已经卖完。据我所知,2013年至2017年期间,曹某只有上述买卖。据在天河区花城大道7号5楼E3房上班的广州高域贸易有限公司同事说,在此期间,曹某入口清关的货色也很少。我末了一次见到曹某是在2017年的四五月份,当时曹某已经拖欠我两个月的薪水,我给他打电话,他一贯说在筹钱,并且国外还有一些款会晚些进来,但一贯到现在也没有支付人为给我。我以为曹某的经营行为很不正常,由于发卖过程中,曹某对皮革的定价很高,根本无法发卖出去,并且其购进的货色积压韶光过长,货色根本没有流转,正常做生意是不会这样的。
(3)证人彭小波〔江门市蓬江区容氏皮革制品厂(现更名为江门市蓬江区容氏制革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的证言:广州高域贸易有限公司在2014年至2017年7月间,都有在我厂的仓库存放过牛皮和羊皮,一贯陆续有进货和出货。2017年7月,河北省的一个法院和当事人到我厂,将广州高域贸易有限公司存放在我厂的所有货色都查扣拉走了,共计7个平板车的羊皮和牛皮,个中放置羊皮的平板车大概三、四车旁边,每个平板车有16至20个货板,每个货板有1000张羊皮旁边;放置牛皮的平板车也是三、四车,每车数量在4000张旁边。广州高域贸易有限公司平时都是钟1某卖力和我们联系的。广州高域贸易有限公司至今还欠我厂租金2万多元。
(4)证人郑某(广州高域贸易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我在2014年2月入职广州高域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6月1日离开,离开的缘故原由是广州高域贸易有限公司租用的天河区花城大道7号5楼E3房被物业公司收回了。我在2014年4月旁边,经手过一单进货业务,是从肯尼亚购进3万张羊皮,这三万张羊皮都运到了江门市蓬江区容氏皮革制品厂仓库,2014年4月之后,公司就没有再进货羊皮到江门市蓬江区容氏皮革制品厂存放了。我在2016年年底去过江门的仓库,当时还有约10000张我经手的肯尼亚羊皮,同时还有其他一些羊皮快意大利的绵羊皮、伊朗的山羊皮、阿拉伯绵羊皮。2016年,曹某曾通过空运办法在国外购买驴皮送到喷鼻香港,曹某有让我草拟过委托书,委托别人办理清关。我共办理过四次,每次数量约一两百公斤,每次驴皮总代价约1万美金旁边。今年6月1日开始,广州高域贸易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号5楼E3房因未及时交付租金,被物业公司逼迫停电,几天后,由于曹某没有办理租金问题,被物业公司清理掉了所有的公司办公设备。以是我也无法供应广州高域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发卖皮革的财务单据、凭据、报关单据等文件。对付广州高域贸易有限公司进货和出货的数据,我在电脑中有制作表格记录,和海内客户的条约当时也有一些,和国外供应商的条约就没有了。由于不用我们报关,以是我也没有见过报关的单据。公司邮箱由我利用,邮箱中没有我与国外客户直接联系的邮件,邮箱中有关于展会的邮件,我曾按照曹某的哀求制作过一些发卖条约。在海内,曹某也从没有先容过客户或供应商给我们认识。曹某曾说有经营驴皮买卖,但从未见过驴皮产品。2017年6月1日前,广州高域贸易有限公司还有5个员工上班。我们5个员工中,曹某拖欠了4个员工的人为,个中拖欠了我两个月的人为共13000元。我在公司事情期间,公司的业务量太少,我一贯以为公司很难坚持下去。曹某不重视买卖,我曾向曹某提过建议让其负责经营,但曹某未采纳。
(5)证人钟1某(曹某江门仓库员工)的证言:曹某是我初中同学,他在2013年景立了一个江门奇迹部,紧张经营牛皮。江门奇迹部利用别人的加工厂进行加工,加工完后放在我们仓库。江门奇迹部投资人包括曹某、杨某升、谭某、陈某明,平时都是我在管理,我在江门奇迹部跟皮、管理仓库,曹某每月付我人为8000元。江门奇迹部买卖不好,客户不多,我记得牛皮一共加工了30多个柜,羊皮几个柜。正常而言,一个柜的牛皮有700多张,一个柜的羊皮有2.4万张。至于他的皮是从哪里进的,我就不清楚了。被河北省的一个法院拉走的10万张羊皮大部分都是在2013年到2014年入口的,大概有3到4个柜,后面都没怎么入口,这些货色质量不好,很难卖出去。2015年至2016年很少有羊皮进入,末了一批蓝湿羊皮是2017年春节后2月份旁边运来的,数量大概是1万张旁边,羊皮放在仓库韶光越长,贬值越多。这些羊皮和牛皮也有人来看,但曹某开价大概是20元旁边,基本没有怎么卖出去。曹某说有做驴皮买卖,也给我发过一些在国外的视频,但我没见过驴皮。曹某的酒吧听说也在亏本,2016年旁边就关门了。我2015年11月份就没有拿人为了,江门奇迹部那时候就没有再经营了。他还跟我说在国外有几千万美金,每次找他要钱都让我等等。2015年曹某入股了江门市长新皮革有限公司,加工牛皮,投资了64万元在里面做股东,我那时在帮他看仓库,每月他的拍档给我9000元人为。这个项目也是没赢利,由于公司的加工厂很旧,以是常常被责令整改,曹某未参与经营。
(6)证人黄某的证言:我从2013年开始到广州高域贸易有限公司兼职制作日常流水账。2014年年中,我曾经帮曹某租用过一个仓库,约500平方米,曹某也曾经在这个仓库存放过一些皮料。这个仓库2017年已经全部退租了,我还帮曹某支付了未付的租金。2014年至今,仓库的实际租用面积一贯在缩水,到退租时实际租用面积只有200平方米了。据我和广州高域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员工互换,公司从未实际发生业务,我们私下互换时还奇怪,曹某没有实际业务发生,为何还要养这么多员工。其余广州高域贸易有限公司从2017年3月份始就没有支付员工人为,我还帮曹某垫付了2017年3月份的员工人为,之后三个月的人为曹某都没有支付给员工。我交了60万元投资款给曹某,之后我还帮其垫付各种款项10万元旁边。曹某的电话(135××)还是可以打通的,但是我约他见面他不肯涌现。
黄某供应了流水账资料,反响高某公司亏损、仓库面积减少、尚欠员工薪酬等情形。
(7)证人李某朋(江门腾鑫皮革有限公司经营者)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6年曹某曾经送过三个货柜(每个货柜羊皮约一万张,每张都是4平方英尺大小,质量很差,代价很低)的羊皮给我的加工厂加工。曹某至今还拖欠我15万元的加工费。腾鑫皮革有限公司的前身便是“江咀皮革厂”。
李某朋辨认出曹某。
(8)证人钟2某的证言:我投资曹某的离岸皮业。从2013年5月17日至2014年9月20日我分四次向曹某个人账户转账共计190万元。因我追款的力度很大,曹某在2014年1月25日至2017年1月25日,先后分4次共计付给我106.75万元。之后我一贯敦促曹某还款,但他以各种借口拖延不还。
钟2某供应了转账凭条、存款凭条、银行交易流水、交易明细清单、个人明细对账单及曹某身份证复印件。
(9)证人杨某升的证言:我投资共计1600万元给曹某,被骗581.8万元。曹某是我同学,我于2012年6月向曹耀仁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6)打钱600万元公民币,曹某在2015年8月8日跟我签订了投资泰国盐牛皮离岸业务项目转让协议,曹某在2016年10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我450万元,并在2015年10月20日向我写下借字。在2013年2月旁边,曹某以购买入口牛、羊皮深加工转手的买卖,发起让我与他互助投资,我赞许并向其个人账户汇了1000万元,经由两年多的韶光,曹某陆续给回我本金568.2万元,剩下431.8万元的本金其又与我在2016年10月20日写下借字。期间曹某还有与我沟通,但现在我与他已经无法联系。微信也没有回答,意识到被骗了,我就来公安机关报案了。我不清楚曹某经营的公司是否真实存在,我只是听他本人说过。
杨某升供应了其与曹某签订的互助协议、银行交易回单、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项目转让协议、曹某向其供应的财务核算及净利润表格、借字。
(10)证人谭某的证言:2013年曹某找到我,说他开了一间喷鼻香港高域国际皮业有限公司,在做羊皮买卖,叫我投资。从2013年至2015年,我分五笔给他转款3031.8万元,都是打到曹某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6)。我们之间未签订条约,我不参与经营,只卖力收牟利润。我们约定是一个季度结一次利润,2014年开始整整一年韶光,曹某都有给我按时分利润,我算过每次获利在18%到19%之间,到2015年就不按时给我钱了,我开始催他还款,我记得末了一笔钱是2015年春节前给我的,不到100万元。我一共收到汇款500多万元,其余还扣了他给我公司装修的170万元装修费,由于他一贯没有按时给我利润,曹某跟我说在肯尼亚、越南、意大利都有买卖。他在广州珠江新城有个酒吧,每年亏损100万元以上,2016年开始。我每天去他酒吧催款,他每次都说:“不用再问了,我理解,我比你还急”。到了2016年下半年,他就吹嘘说在国外有7000万美金,后来又说有8000万欧元,还说这笔钱放在肯尼亚的公司里,还带我们去清远取钱。后来我哀求派财务职员去他公司,他不肯,我就不再投资了。后来,我创造他买卖有问题,不按时给利润,我就将投资款转为借款,让他补开借字。他骗的同学还包括钟1某、苏某,我听说他还骗了不少亲戚的钱,都是几十万元都一百万元不等。我去过他的一家叫广州高域贸易有限公司,当时我看到只有两间房,他在江门储存牛羊皮的仓库我去过2次,那个仓库不大,该当有10来个货柜的货。2015年底我催款前,他每个季度有主动还钱给我共计500来万元。我认为曹某在之前可能有实际经营过,但是之后,他就没有实际经营了。我手机里有大量和曹某的谈天记录,反响我常常催曹某还款或者分利润,但曹某一贯以各种情由推托。
谭某供应了借字、银行交易流水、汇款单。
(11)证人李某旭的证言:2011年3月,曹某叫我投资他的喷鼻香港高域国际皮业有限公司,做牛、羊皮买卖,年回报率是20%,2011年3月至9月19日,我共向他转账380万元,他写了一张380万元的借据给我。2011年底至2014年共给了我80万元旁边的回报金,之后就没有再给钱了。我问他要,他就找各种情由推托,直到联系不上他。
李某旭提交了网银交易流水、存取款回单、划款凭据、借据。
(12)证人苏某的证言:2015年4月26日,曹某叫我投资他的喷鼻香港高域国际皮业有限公司做牛羊皮买卖,年回报率20%,2015年我分两次给他共转了500万元,他都有写收据给我。回报金在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共分12笔给我410万元,之后再没有给过钱了,我问他要他就找各种情由推托,直到现在联系不到他。我还有90万元的本金没有收回来。
苏某供应了互助协议、收据、借字。
2.曹某的供述和辩白:我和杨某雄有经济轇轕。2008年时,杨某雄曾经和我一起到非洲的肯尼亚稽核羊皮市场行情,当时杨某雄以为羊皮买卖利润好,在2010年至2016年期间,杨某雄累计投资了约1600万元给我,从2010年至今,我分给杨某雄的利润该当有700万元旁边,杨某雄在支付投资款给我前,我没承诺过一定会得到多少利润,只是说这个买卖大概是8%的毛利。
杨某雄支付给我的投资款,我一部分是通过中间人转到非洲,支付给非洲的客户购买羊皮、驴皮,还有一部分作为押金支付给非洲的客户。2016年7月至10月,我还有一些货色被尼日利亚海关封港扣押了,由于永劫光扣押,这些货色丢失代价约300万元。我经营的羊皮、驴皮的供货人有:肯尼亚人穆某,黎巴嫩人ADH和Abuda(阿布达),一个意大利人(名字忘却了),巴基斯坦人Sam,在非洲的一个中国人肖某(名字不知道,英文名为King),紧张便是这几个。
我将杨某雄的投资款用于在非洲购买了羊皮、驴皮,这些羊皮、驴皮我都是在喷鼻香港直接交付给了购买的客户,包括福建的“许总”“王总”,河北的“李总”“刘总”,喷鼻香港的“刘总”等人,他们都是没有公司的,私人买卖(联系办法常常改变,并且不是本人出面和我打仗,我很难找到他们)。他们只要转货款给我,我就给他们提货,不须要怎么见面,我供应不出他们的联系办法。上述向我购买羊皮、驴皮的客户已经结清货款给我了(转至我农业银行账户)。
我因此喷鼻香港高域国际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和老外做羊皮、驴皮买卖,由于客户不想走对公账户,利用私人账户进出货款比较灵巧方便,以是我进出货款都是用自己的私人账户。
我收到杨某雄投资的资金后,都是转给广州的朋友,再由广州的朋友支付给供应商购买羊皮、驴皮,个中我将大部分资金转给了马某和黎巴嫩的阿布达。马某是帮我换外币的,我转公民币给马某,他帮我换成外币再支付给国外的供货商;阿布达是帮我从供应商处拿提单的,我转公民币给阿布达,他将款项转给黎巴嫩的供应商。杨某雄给我的资金中,60%是转给了马某和阿布达(阿布达的账户名是他自己的名字,而马某供应的账户很多,记不住),剩余40%的资金转到我在喷鼻香港的公司直接付款给国外供应商(部分通过广州朋友将资金转给国外供应商)。我将货款支付给供应商,所购买的羊皮、驴皮等货色基本已经到货,部分发卖掉了,部分在仓库存放;在江门市潮连镇的容氏皮革厂还有9个货柜的羊皮,共计12万张,进货价是80元/张,这些都是和杨某雄互助购进的货色,但这9个货柜的羊皮在今年7月被河北省无极县公民法院查封扣押了。上述9个货柜的羊皮,从黎巴嫩购进4个,从土耳其购进2个,从塞内加尔、意大利、肯尼亚分别购进1个,但我手上没有干系单据,我在天河的公司员工郑某该当有。广州高域贸易有限公司的办公地址天河区花城大道7号5楼E3房今年8月份到期了,以是公司就搬到广州市越秀区培植六马路29号13C房的办公地点办公了,我平时很少回公司,但公司还在运作。我从国外供应商处购进的货色都是委托东莞一个报关公司的“简小姐”帮忙办理报关手续的,我现在无法联系她。
海内皮革买卖的资金紧张通过我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6)进走运作。目前涉及的民事诉讼紧张是杨某升起诉我1100多万元、谭某起诉我3000多万元,陈某峰起诉我21万元,庞某起诉我180万元,杨某雄起诉我400万元,我认为我没有欠那么多。河北省无极县公民法院因我和“缪某”的买卖条约轇轕扣押了我在江门仓库的一批货,进货价900多万元。在2016年,我考虑到买卖风险问题,也有对方一些缘故原由,我和杨某升、谭某等人约定他们撤资,往后有机会再互助。我要结清他们的钱,但我海内只有400万元的现金流,差不多用完了,国外的美金由于肯尼亚、尼日利亚海关封港,海内连云港走私事宜缘故原由,没有办法汇入海内,杨某雄事先没有跟我说撤资,但私下查我在海内的存货并报案,导致我被抓。我在番禺有一套房,有两辆车,一辆在我名下,一辆在广州红墙丽舍咖啡有限公司名下,目前没有收到被查封的关照,我番禺的房产还欠银行贷款200万元旁边,现代价1000多万元。
投资我皮革买卖以及和我经商营业的所有报案人都是我同学,他们投资的钱紧张用于我在喷鼻香港做国外的皮革贸易,包括非洲的尼日利亚、肯尼亚等地。我在国外有公司和工厂,经营牛羊皮和驴皮,同时做建筑、酒店买卖。我被抓前还有4500万美金在其他外国人那里,如果我没有被抓,我就会拿到这4500万美金。我的买卖一贯都是正常的,到2017年买卖依然是正常的,我没有拖欠员工的人为和物业的租金。投资我皮革业务的人都有拿到利润和回报。
2017年4月至6月我收受张某韵、谷某的交易定金后,并非我不想发货,而是由于当时港口封港,导致货色无法运返国内。我没有给周某辉150万元公民币兑换成澳币,这150万元我认为是他汇给我的投资款,也没有答应帮张某韵将58万元公民币兑换成美金。我被抓前还有900多万元的货色放在工厂里,我没有拖欠这家工厂的租金。
3.综合证据
(1)曹某的出入境记录,证明:侦查职员调取了曹某从2008年至2017年7月的出入境记录,该记录显示曹某从2008年开始常常出境,个中2008年至2014年12月去非洲的肯尼亚、苏丹、坦桑尼亚共计9次,其他地方包括喷鼻香港、澳门、意大利、泰国;2015年开始没有再去非洲国家;2015年至2016年常常去澳门(14次),其他地方包括喷鼻香港(8次)、越南、泰国、马来西亚等地;2017年后出境共6次,个中1月份去过喷鼻香港2次,其他地方为东南亚国家。
(2)广州海关供应的广州高域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高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喷鼻香港高域国际皮业有限公司、广州高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自2009年至2017年10月份的进出口货色海关报关材料,证明:上述四家公司中有货色进出口的公司仅为广州高域贸易有限公司,入口的产品紧张为皮革制品,包括皮质钱包、皮质拉链包、皮质公函包等,报告日期集中在2014年11月至12月,该公司入口货色的报告总价仅为66005元。
(3)经曹某签认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账户(账号:62×××16)交易明细清单。曹某确认其汇入各被害人账户的款项,是从2009年至2017年期间,各被害人从曹某处收取的利润。
(4)由广州三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天广场管理处出具的证明、由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珠江新城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①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号5楼E3房广州高域贸易有限公司因没有按照业主方签订的租赁条约缴交干系用度,业主于2017年6月15日进行收楼手续,另据理解在收楼过程中没有创造记账凭据及其他账务文件。②广州红墙丽舍咖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因经营不善倒闭,造成拖欠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都荟华庭管理处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30日代垫商业电费、水费以及物业管理费共计65605.39元,扣除装修押金1万元、水电周转押金2万元,尚欠35605.39元。
(5)由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方案局出具的房产信息,证明:曹某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南大公路250号6座501房建筑面积200.9316㎡。该房于2017年11月1日被江门市蓬江区公民法院查封。该房产有交通银行债权抵押数额272万元。
(6)个人名片,包括刘某2(山东东阿国胶堂阿胶药业有限公司采购主管)、刘某亮(喷鼻香港高域国际皮业有限公司中国总代理)、陈某宣(喷鼻香港高域国际皮业有限公司广东办事处)、郑某(喷鼻香港高域国际皮业有限公司中国总代理)、曹某(喷鼻香港高域国际皮业有限公司)。
(7)广州高域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包括: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名录、公司董事及监事等情形、公法律定代表人登记表、司帐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验资报告、注书籍钱实收情形明细表、广州市房屋租赁条约、公司章程、企业法人业务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明:广州高域贸易有限公法律定代表人(公司股东)曹某,设立韶光2009年8月3日,经营范围商品批发贸易、商品零售贸易、货色进出口、技能进出口等,公司性子是有限任务公司(自然人独资)。曹某租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路7号五楼E3房,期限是2009年7月16日至2011年7月15日。
(8)情形解释,证明:侦查职员经电话与曹某所在公司员工郑某联系,郑某表示其2014年开始接手公司的电子邮箱(gzg×××@163.com),广州高域贸易有限公司在多次参与展会期间,将公司邮箱在展会上供应给参会职员,邮箱的紧张内容是吸收英文邮件,包括广告、展会关照、供应商报价、垃圾邮件等。郑某称2015年之前广州高域贸易有限公司可能存在少量真正的买卖交易,2015年后没有真正的交易邮件。
(9)广州红墙丽舍咖啡有限公司干系资料,证明:广州红墙丽舍咖啡有限公法律定代表人为曹某,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25号。该公司自2016年10月开始拖欠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用度,2017年4月7日,管理处致电曹某,但其电话不通,后得知该公司已关闭,人已跑路,到2017年7月为止,该商铺累计拖欠用度总金额为58426.30元。
(10)江门市蓬江区公民法院(2017)粤0703民初5279号、佛山市禅城区公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15545号、廉江市公民法院(2017)粤0881民初2328号民事讯断书,分别证明陈某峰、庞某、杨某升等人起诉曹某的讯断情形。
(11)抓获经由,证明:2017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越秀区水玲珑水疗馆将曹某抓获归案。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曹某的身份情形。
对上诉人曹某的上诉情由及其辩解人的辩解见地综合评析如下:
1.关于曹某是否构成条约诱骗罪的问题。在案各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与提取在案的互助协议、购销条约、投资协议、微信谈天记录、银行交易凭单、银行交易流水、工商登记资料、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情形解释等书证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形成完全的证据链条,证明曹某名下经营的公司及酒吧或无实际经营或已倒闭,且存在拖欠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员工人为的情形。而曹某向被害人遮盖了其经营状况及负债情形,并通过许以高额回报或让利的办法,吸引被害人与其签订互助协议或购销协议,骗取被害人款项后,并未投入实际经营,而是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个人消费等,经被害人多次交涉亦未能履行条约约定,仅向个别被害人返还小部分款项。综上足以认定,曹某系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形下,以造孽霸占为目的,骗取条约相对方的投资款及购货款,数额特殊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条约诱骗罪。曹某及其辩解人所提曹某从事的是离岸贸易、在境外有巨额资金等情由与其拖欠人为、租金、水电等事实相抵牾,亦有违常理,曹某及其辩解人的该部分上诉情由及辩解见地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关于曹某是否构成诱骗罪的问题。被害人周某辉的报案材料及调取的手机微信谈天记录、银行流水记录等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证明曹某以帮助兑换澳币为由,骗取周某辉的汇款150万元,将绝大部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经周某辉多次敦促,曹某编造各种情由推脱,既未兑换澳币,也未还款予周某辉。被害人张某韵的陈述、与曹某的手机微信谈天记录以及银行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证明曹某以帮张某韵兑换美金为由,收到张某韵的汇款58.31万元后将绝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经张某韵多次敦促,既未兑换美元,亦未归还款项给张某韵。综合上述事实,足以认定曹某以帮助他人兑换外币为由,诱骗他人财物,数额特殊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诱骗罪。曹某及其辩解人所提周某辉的150万元是投资款、张某韵的58.31万元是委托曹某采购货色的定金、曹某的行为不是诱骗的上诉情由及辩解见地与在案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相符合,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某以造孽霸占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条约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殊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条约诱骗罪。上诉人曹某诱骗他人财物,数额特殊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诱骗罪。上诉人曹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曹某的上诉情由及其辩解人的辩解见地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莉
审判员 陈亦光
审判员 黄玉良
二〇二〇年仲春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翔晖
布告员 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