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一男子到前女友家拍门无果,遂从单元楼外墙攀爬至二楼东户外,凌晨翻窗进入并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焦某某,男,汉族,1969年3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住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中国第十冶金培植公司福利区,无业,2014年,2016年因吸毒被陕西省华阴市公安局逼迫戒毒,2019年7月9日因造孽侵入住宅被XX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强奸罪被XX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XX城县看守所。
XX城县公民审查院以XX城县院公诉刑诉[202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大略单纯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城县公民审查院指派审查员李燕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闭幕。
XX城县公民审查院指控,2019年7月1日5时许,被告人焦某某翻窗进入其前女友薛某某位于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楼XX户家中,期间双方发生争吵、厮打,被告人焦某某强行与被害人薛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反复纠缠至中午11时许,刘某某拍门进入后方才离开。当天被害人薛某某报警后经渭南市公安局法律鉴定中央鉴定,被害人薛某某的阴道擦拭物包含有被告人焦某某的STR分型结果。2019年7月8日民警将被告人焦某某抓获,但拒不承认其与被害人薛某某发生性关系。移送起诉后承认发生了性关系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供应有干系证据,认为被告人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志愿签署有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被告人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要求对其从轻惩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焦某某与被害人薛某某通过婚恋平台保重网认识并互加了微信,开始以男女朋友身份交往。2019年6月13日旁边,被害人薛某某欲与被告人焦某某分离,被告人焦某某不同意,被害人薛某某遂将被告人焦某某微信、手机号拉黑。
2019年7月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焦某某来到XX城县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楼XX户被害人薛某某家门口,拍门无果。因手机号被拉黑无法联系薛某某,遂从单元楼外墙攀爬至二楼东户外,翻入被害人薛某某家阳台,进入被害人薛某某单元楼客厅。
双方见面之后发生争吵、厮打,被告人焦某某与被害人薛某某身上均有损伤,被告人焦某某强行与被害人薛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反复纠缠至中午11时许,案外人刘某某拍门进入后方才离开。当日13时50分许,被害人薛某某报警。经XX城县医院门诊治疗,被害人薛某某伤情诊断结果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双侧前臂、左股内侧、右腘窝、右胫前)。XX城县公安局提取了被害人薛某某血样、被害人薛某某阴道内擦拭物,现场卫生纸团,提取了被告人焦某某血样,送交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局法律鉴定中央进行DNA考验并比对,鉴定结果为:1、薛某某阴道擦拭物上的可疑斑迹检出稠浊基因型,包含焦某某及薛某某血样的STR分型结果;2、卫生纸上的可疑斑迹检出稠浊基因型,包含焦某某及薛某某血样的STR分型结果。
2019年7月9日,焦某某因造孽侵入薛某某家中被XX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焦某某志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薛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证言,XX城县诊断证明书,提取笔录,采样笔录,人身检讨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手机勘验检讨笔录、薛某某手机微信详情及与焦某某微信谈天记录,现场勘验检讨笔录,XX城县公安局蒲公(迎)行罚决字(2019)895号行政惩罚决定书,陕西省渭南市XX中央(渭)公(法律)鉴(法物)字[2019]468号鉴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背妇女意志,翻窗入室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焦某某志愿认罪认罚并签署有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依法可从宽处理。其因翻窗入室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依法可折抵刑期。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讯断如下:
被告人焦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讯断实行之日起打算。讯断实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行政拘留十五日予以折抵,即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1月8日止)。
如不服本讯断,可在接到讯断书的第二日起旬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公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该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GN)